安全管理規定(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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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管理規定(通用20篇)

第一條 爲強化生產調度工作,保證生產組織系統高效、有序、順暢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生產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以生產經營計劃爲依據,在生產領域中科學、均衡地組織生產,及時發現,研究和處理生產活動中出現在問題,確保生產計劃的全面完成。

第三條 生產調度人員要全面瞭解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職責流程及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協調,以使生產系統達到高效率,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四條 生產調度工作必須妥善處理產量與質量、效益,生產與安全等關係。

第二章 生產調度組織系統

第五條 公司的調度指揮系統包括以生產副總經理爲首、以總調度室(生產協調部)爲中心、由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的調度管理網。

第六條 總調度室部最根本的任務是負責全礦生產組織,組織協調物料平衡,依據生產計劃,保證生產均衡、有序、順暢的進行。

第七條 日常調度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在生產副總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的生產活動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調度。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天早會必須按時和如實向調度室彙報本部門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並認真貫徹、落實調度會議和調度室發出的各項調度指令,不得遲誤。

第九條 公司實行總調度長負責制,由總調度長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的指揮權,必要時可直接調度到班組和崗位。

第十條 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協作配合,貫徹執行。生產調度有權撤銷各生產單位作出的不符合生產規律或不利於綜合平衡的決定,各生產工區、車間必須服從,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分管領導和有關領導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須按生產調度的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調度室解決和處理問題,要迅速果斷、有預見性,堅持準確性和及時性。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提出對策並付諸實施,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章 總調度室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現場作業質量管理計劃,報公司批准後,按計劃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各單位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十三條 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或傳達生產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與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生產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生產調度會決議落實情況,檢查各生產進度和設備運行及質量指標的生產安排。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的需要,有權用調度命令或調度通知的方式,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解決某些問題;有權指揮和調度本企業各車間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設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調度發現違章作業現象,在來不及與有關負責人聯繫時,有權直接制止,並及時通知違章作業者的直接負責人;也可直接按制度執行將處罰單送達該單位。對重大問題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情況(包括統計數字、原始記錄、計劃佈置和職責流程圖、生產工作報告等)。

第十八條 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繫,嚴禁推諉扯皮,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解決好生產活動中以及各相互協調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生產調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總調度室每日早10時前準確、完整填制生產日報表報送各分管領導辦公室、企劃部、勞動人事部。生產調度指令至各有關部門,然後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落實,但遇到事故處理及其它緊急情況時例外。

第二十條 日常總調度室對影響生產的關鍵環節(如全廠的水、風、電、汽的調配及提升和主機設備的正常開停時間),實行統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災害或生產關鍵部位出現突發問題等情況時,要及時向總調度室報告。值班調度員在向企業領導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力量,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或擴大。對需要保護現場的,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生產調度例會制度,每週一上午召開生產調度會,總調度室負責以“會議紀要”或“調度通知”的形式,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值班調度的工作內容:

1、組織平衡本班生產,隨時掌握生產情況;

2、掌握主機設備的運轉和檢修情況;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及質量情況;

4、掌握設備運行情況;

5、掌握各崗位安全操作情況;

6、處理上個班遺留的問題;

7、對有關生產調度中的緊急情況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值班調度應提前接班並進行下列工作:

1、聽取上班調度員介紹生產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

2、聽取上班調度員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3、查看上班調度員的值班記錄;

4、瞭解各部門領導的當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值班調度要室內調度和巡迴檢查調度兩種工作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工作,並及時與各生產單位相互溝通情況。

室內調度員必須明確當班的工作任務,要隨時掌握生產動態,指揮和協調生產作業,及時記錄主機的運轉情況和產量、質量等數據。

巡迴檢查調度員的任務主要是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平衡與組織生產,協助車間解決問題。同時應關注原燃材料堆場、水泥站臺、車間檢修現場;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均衡穩定生產和產品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調度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堅持二十四小時倒班,每班一人。

第二十九條 以生產調度的集中統一指揮爲原則,一切與生產相關的操作、指令都要通過生產調度指揮系統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或必要時,合理將範圍內的人力、物力加以調配,以確保操作平穩,生產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當生產調度接到有關工區、車間、部室的緊急報警電話時,生產調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確認屬實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如119、110或120等),並通知調度主任和主管生產經理,迅速聯繫有關部門(如車隊、醫務室)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條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各工區、車間或部門應及時向生產協調部彙報和調度員必須立即到位的:

1、發生安全、設備、質量、人身、燃燒、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明顯偏離控制範圍的;

3、 水、電、汽等供應發生困難,需要降低負荷停車或停產的;

4、崗位出現喝酒上崗或打架鬥毆擾亂生產秩序的;

5、 主要設備出現故障需進行應急檢修處理或設備檢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

6、 原材料供應脫節、原礦供應不足等威脅到生產正常進行的;

7、發現安全隱患及缺少安全防護措施的及監控崗位出現問題的。

8、 調度員現場確認後,應及時記錄各車間或部門的彙報內容,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上級領導彙報。

9、在未接到生產調度指令前,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開車、停車、停水、停電、停汽、停產等。

第五章 調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需要改變生產質量方案,調整工藝、工程措施;計劃檢修和設備運行方案時,調度室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單位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技術措施跟不上、產品質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過高等)由當班負責人向調度彙報,公司調度室及時記錄,掌握情況,並給予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機、泵、儀、表等動靜設備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負責人直接與機電設備科聯繫進行維護和維修,並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彙報,調度室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第三十五條 各輔助生產單位有計劃的開工、停工的措施、方案與實施辦法,必須提交生產協調部審批後,有調度室編制相關方協同作業的統籌,並下發相關單位進行具體實施安排及完工後的質量驗收。

第三十五條 非計劃停工、停車和停產,由單位負責人向調度室請示,由調度室進行現場診斷非計劃停工的必備條件、過程及時間安排,再落實該單位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可緊急停工,停車但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彙報。否則,按私自停產、停工、停車論處。

第三十六條 每天當班調度員應協助好礦值班領導安排的各項生產任務,並做好監督、檢查、考覈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負責按計劃安排組織指揮的開,停工及開車前的準備,停車後的處理工作。

第六章 生產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生產裝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變動、投用、停用時,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統一下達指令進行平衡。

第三十八條 生活供水、生產運輸車輛裝載及大型安裝工程需由調度室協調設備科進行實地勘察、檢查擬定計劃方案落實實施生產。

第三十九條 當裝置污水排放時,要符合環保要求,按公司規定流程執行,如確實影響生產,各裝置應提前向調度室彙報,同意後方可排放。

第四十條 各裝置的關鍵設備、專用儲罐、投、停用及大型設備開、停機操作時,需提前向調度室彙報,待調度室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檢測,一切準備就緒後方可操作。

第七章 調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當生產受到影響和正常調度指揮受到干擾而貫徹不下去,上級或公司的決定受到抵制或生產計劃受到制約時,調度室需發佈《調度令》或強制性《調度令》,但必須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調度令》由生產調度室起草,調度長審覈後由生產副總經理簽發,受令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則將從嚴處罰。

第四十三條 《調度令》的管理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責任人,另一份生產協調部留存。

第四十四條 在生產運行處於緊急狀態,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調整、安全隱患擴大惡化及危及企業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時,調度室必須下達緊急調度令,(來不及書面指令的,緊急情況下可下達口頭調度令)。

第四十五條 生產調度指令是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組織均衡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是對關鍵問題採取緊急措施的行政調度命令,各工區、採掘、部室必須無條件服從,並按調度指令規定的任務、內容和期限組織完成。

第四十六條 對受令單位執行調度指令不及時、不到位,一次扣部門負責人全月獎金,累計二次以上,部門所有人員當月獎金扣除;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管理規定執行。每月調度指令各單位完成情況,隨月度生產報表同時報送企劃部和勞動人事部作爲績效工資考覈依據。

第八章 生產調度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天生產調度會提前10---15分鐘,在生產協調部召開,主要參加人員爲採掘、機電、後勤部室主要負責人。具體對每天生產調度情況和各單位彙報情況加以綜合彙總,制定相關措施、計劃、方案以及先急後緩、應急處理工作的部署。

第四十八條 每週一8點在會議室召開生產調度例會,參加人員爲中層以上幹部。主要內容爲上週工作完成情況及下週工作安排,緊急重大缺陷及安全、設備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每週一調度會由企劃部根據上週調度會工作指令條項,實行對口考覈諮詢問責制。到期完不成任務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工作解釋,無正當理由的或找藉口的予以每條項50元至100元處罰,由企劃部在調度會上直接開具罰款單。

第五十條 無論日常生產調度會和週一中層以上幹部調度會,對總經理全面管理的工作指令,所牽扯到的具體事項,屬於哪位分管領導管轄的,要積極做好本工作指令範圍內的納入。會後要立即佈置落實好。對較繁瑣、工作量較大的,涉及單位較多的工程量,各分管領導會後要進行磋商協調合議,拿出措施,歸口落實。

第五十一條 各分管領導在調度會上所安排到範圍內的每週、每天工作任務和具體事項,各單位負責人要做好記錄,明確目標。會後分管領導要對自己安排的工作再進行合理編制計劃,詳細組織部署落實,各單位負責人要不折不扣地分解落實崗位責任人。否則,只在會上說,會後不貫徹不佈置的,單位人又不明確造成工作任務完不成的,可直接處罰分管領導落實不力,每次50---100元。

第五十二條 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對每天、每週計劃內(外)應急工作較多,紀要工作指令不能履行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好特殊彙報說明。會後連同本次調度會分管領導具體安排的新任務、新要求,一併完成。

第五十三條 調度會上各分管領導要周密部署並落實好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各單位每週和每日工作計劃任務。單位負責人不但要明確到人,還要做好監督協調及工程質量把關工作。調度室管理對有些工程量必須組織小組實地調研,完成後必須組織驗收。對較大的井下及高處作業工程,在落實好工作的同時還要制定出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及防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分管領導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經常到現場指揮。當天調度會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要責令單位人必須當天保質保量完成。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每週調度會對工區、車間、部室具體落實的工作指令,各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努力完成。有跨週期的、月末調度會必須做好工作完成彙報。

第五十六條 各分管經理因工作需要跨範圍指令落實的,要做好會後與其他分管領導的協商,也可在生產調度會上要求調度工作安排協調,確保統一指揮性。

第五十七條 每週中層以上領導調度會紀要由企劃部和生產協調部負責記錄。記錄不全的,要徵求分管領導工作日記。紀要整理、工作指令落實對口考覈由企劃部配合生產協調部負責。

第五十八條 每週或不定期地總經理深入生產一線現場勘察指導,調度室要負責組織有關領導陪同,並將所勘察檢查需要落實整改的問題列爲調度指令,立即予以部署落實。

第五十九條 日常生產調度要根據行程規劃了實際情況,做好調度會後有關安全、技術生產運行分析會。主要議題是對工程質量和指標質量存在的不足加以診斷,制定對策,以求在最短和最塊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的改進。

第六十條 生產調度每月應根據設備管理以求和設備運行情況,組織召開設備運行及健康狀況分析會,對本班管轄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細緻的分析,並制訂下一步維護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重點。對存在的維護原因或典型設備事故應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同時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章 生產經營計劃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每月生產經營計劃下達後,調度室要根據各單位計劃要求,制定調度生產作業計劃,實行目標管理。按目標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採取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六十二條 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包括每月生產用原材料購置上提計劃的編制)要本着公司實際經濟效益和目標發展方向編制,每月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不能違背年度公司生產經營計劃目標的整體佈局,各單位每月生產經營計劃完成情況要進行綜合統計存檔,年終實行一次性總結考覈評比,確保下一年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穩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協調部應建立生產作業計劃執行進度彙報制度和現場跟進考覈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調度內容和完成計劃的時限,向調度部門彙報數字和生產情況。然後生產協調部對照日常考覈記錄當月彙總計劃完成的優劣並報送績效考覈領導小組進行當月工資獎懲的兌現。

第六十四條 每年節假日保勤計劃,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具體措施進行嚴抓嚴管落實好日常調度安全生產工作。對違反保勤措施計劃的當月要及時上報績效考覈領導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獎懲兌現(具體處罰標準根據各保勤措施規定執行)。

第十章 幹部值班制度

第六十五條 幹部值班由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按週期輪流制主要工作是協助調度室搞好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應急協調工作。

第六十六條 值班領導必須堅持值班24小時在崗,統一在礦內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值班者,要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由調度室調換其他領導上崗。否則,私自調崗和無故缺席者,每次處罰100元。

第六十七條 值班工作中,以安全生產爲主導,並積極帶領和調度好 “早、中、夜”各單位當班領導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生產應急事務。對生產中的各項應急處理要現場到位,有佈置,有檢查。嚴格按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對“三違”人員的懲處。

第六十八條 值班領導每天應提前做好崗位交接班並及時做好值班記錄和詳細交接值班期間所存在及未處理完的各項生產工作。

第六十九條 因值班領導安全管理不力,節假日防汛和應急救援組織落實不力等,造成的各項影響生產和安全,設備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第七十條 爲便於第二天更好地工作,值班領導24小時下班後,要對本人職責管理範圍的工作備好課,落實業務工作代理人,可休息一天。凡未落實好業務代理人的及本人職責範圍內出現安全問題和影響生產問題的,有本人承擔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生產上下井行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日常生產採掘工區當班人員必須在8:30分全部下井完畢。否則,不能及時下井完畢的由調度室通過監控錄像記錄,進行每人每次50 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後勤部室人員有工作要求下井的,必須在8:40分前全部下井完畢(特殊工作檢查有調度室根據情況批准),11:00方可上井。下午2:00分下井,4:00分方可上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予以處罰50 元。

第七十三條 無論採掘和後勤管理人員上下井人數每次不得低於2人或高於12人(特殊情況需由調度室批准方可上下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處罰責任人每次50 元。

第七十四條 副斜井禁止人車同行。否則,每次處罰責任人50元,處罰信號工每次50元。

第七十五條 後勤各部室管理人員每週、每月下井次數,按照公司規定的數量進行考覈。否則,達不到規定數量的當月取消下井費用或按少下井次數的多少,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六條 不是公司規定的下井人員和非井下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強行下井,如有違反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七條 生產協調部每月按時對各單位下井人員進行考覈,並將下井工作次數及違反下井規定的人員彙報公司考覈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的獎懲。

第十二章 調度室監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各崗位監控器有生產協調部管理,監管不力或人爲損壞由該部負責。

第七十九條 各崗位監控設備和攝像頭網絡,每天應24小時不停機監控。除礦值班領導和調度室值班員當班操作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私自調整或操作監控畫面。否則,每次罰款20 元。

第八十條 各崗位攝像頭,由各單位當班崗位操作工負責保護監管,如有故障和人爲損壞,監護人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造成私自扭轉鏡頭者,每次罰款100元,私自用物品遮掩鏡頭者每次罰款40 元,故意損壞者賠償2400元。

第八十一條 生產協調部和絞車房監控屏,只能用於日常生產指揮和提升系統信息反饋,不得任何人私自調閉精礦畫面做其他放像和網絡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二條 調度室每天工作考覈要對重點監控崗位進行監控錄像回放排查(包括崗位勞動紀律、人員上下井時間、非崗位人員的串崗及設備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章 生產日報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各生產單位統計員(或兼職統計員)每天8:30分必須準時填送單位生產日報表,日報表中的各項工作量和指標數據必須具有可靠性、真實性,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送生產協調部。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元,每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元。

第八十四條 生產協調部統計員每天10:00鍾,必須準時將各單位生產日報表彙總、考覈、檢測、驗算報送完畢。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 元,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 元;日報表未經考覈和計算錯誤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統計員公休、事假或不在崗情況下,單位負責人要安排其他人員代理報送,代理人所填報的程序仍執行統計員規定。否則,遲報的每次罰款20元;出現拒報、漏報、錯報、每次罰款50元;出現弄虛作假和篡改數據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統計員每月25號務必將當月生產日報表彙總合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否則,遲報、漏報、拒報、錯報的仍執行日報表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統計員職責流程和工作考覈由企劃部管理,在日常報表和各項考覈統計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響或制約。否則,不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和屢次違反日報表管理規定的,按失職論處予以取消統計員資格並承擔追究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協調部負責執行落實和解釋。各工區、車間、部室必須認真履行遵守。

安全管理規定 篇2

1.0總則

爲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爲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並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範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

2)篩鬆、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週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髮隱於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杆。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溼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後、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菸、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乾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2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衛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並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3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4.2.4班組培訓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後會,例會、管理會議。4.2.6建立培訓檔案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爲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範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脫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4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後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後,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並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爲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於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覈。

4.3.4重大安全事故後,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並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鬥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後,不在24小時之內彙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鑑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並評爲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後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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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鬥毆、喝酒,違反社會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後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後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後按比例報銷後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後,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爲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峯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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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採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並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臺帳,並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範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塗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至20xx年元月1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規定 篇3

由於冬季天氣寒冷,用電量增加,誘發火災的因素增多,是電氣火災的多發期,爲了加強職工宿舍安全用電管理,確保職工宿舍用電安全,徹底消除電氣安全隱患,同時提倡職工節約用電,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高度重視安全用電管理,明確各宿舍安全用電負責人,不能留下安全隱患,凡造成安全問題的要分析原因,追究責任。

第二條 職工要牢固樹立安全用電意識,自覺做到安全用電,防止因用電不當引起觸電或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定期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確保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條 各種用電設備、電器元件、照明線路的安裝、使用、管理,要按操作規範和電業部門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對宿舍供電線路,插座已更換完畢,以後再有插座燒壞自己購買更換。

第六條 宿舍內嚴禁使用碘鎢燈,熱得快,電磁爐、小太陽、電爐子等大功率用電器和電熱毯等危險性較大的電器,一旦發現堅決沒收。第一次給予告,第二次發現將處以50~100元的罰款。

第七條 嚴禁在牀上拉電線、放置移動式插座及使用檯燈或其他用電設備,嚴禁多個插座互接,移動式插座必須放到安全的地方,不準靠近蚊帳、被褥、衣服、書本等易燃物品。

第八條 宿舍發生用電線路故障應及時報告相關負責人,並安排電工進行更換或維修。

第九條 不得擅自拆除、遷移、自增宿舍內的供電線路及設施,嚴禁破壞宿舍的供電槽和供電電纜。

第十條 做到人離關燈、關電源,各種用電設備完畢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長時間通電。

第十一條 所有宿舍成員都應該高度重視用電安全,宿舍成員之間應相互監督和提醒。

第十二條 以上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請各位職工相互監督,共同遵守,若有違反,將予以處罰。

安全管理規定 篇4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覈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爲教職工日常工作考覈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繫,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後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衛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在事故處理結束後,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安全管理規定 篇5

1、飯堂使用的電氣、電動、照明等設備,要設專人負責,每天下班前,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關閉廚房、餐廳所有電閘,切斷電源,還有氣源和火源並檢查安全情況;

2、飯堂應做到安全用電,嚴格遵守電氣設備使用規程,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

3、用電設備必須嚴格按電氣設備操作規程作業,防止用電設備及電氣線路過載、過熱及引起短路;

4、確保飯堂所有的用電設備金屬外殼有牢固的保護接地措施;

5、飯堂定期每月一次對飯堂內的配電櫃、配電箱、電線、電纜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電加熱部分以及有水接觸的部分,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6、凡能碰觸到的設備導電部分,均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嚴禁用溼手觸摸開關、電纜及其它所有電氣設備,以防觸電;

7、飯堂電氣開關箱內不準放置雜物,並注意定期檢查漏電保護開關,以確保靈活可靠;

8、飯堂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通知專業電工維修,不得私自處理,嚴禁帶電作業或維修;

9、由於電氣設備、用電線路起火而發生火災,應先切斷電源,然後用乾粉或四氯化碳滅火器滅火,或用砂子滅火,嚴禁用水直接滅火;

10、禁止在電源附近堆積雜物,禁止封堵進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安全管理規定 篇6

目的:

爲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覈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覈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安全管理規定 篇7

一、目的:

爲保證公司財產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辦公大樓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

辦公大樓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義:

1、原則

1.1 分類原則即可控可不控分類原則。

1.2 事前預防原則。

1.3 誰使用誰負責。

1.4 檢查處理到位。

2、組織架構

3、崗位職責

3.1 機關安全主管對機關安全負管理責任,有制訂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事務直接調查、調配、宣傳、處理的權利,對其下屬有安全考覈權利。

3.2 機關安全主任、機關安全助理對機關安全負直接管理及培訓責任,對辦公室安全工作有調查、協調、宣傳權利,對其下屬人員有直接領導權。

3.3 辦公室各部領導對其所屬轄區負間接安全責任,對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諮詢權,對自身下屬有安全培訓及安全管理權利。

3.4 機關安全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辦公室安全負直接安全責任,有培訓、警告、

巡查權利。

3.5 機關人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自屬安全負直接責任,有接受安全培訓、諮詢安全工作的權利。

四、管理辦法 1、類別

1.1 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爲工作可以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電腦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電源使用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樓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盜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爲火災、資料丟失及被盜、資金財產被盜等。

1.2 不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爲工作不可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設備的老化、

被搶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災害等。

2、具體工作

2.1 日檢:機關安全員每天晚上十二點進行巡檢,並填寫巡檢表,如遇突發且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人員回報。機關安全助理當日審覈巡檢表。

2.2 周檢:機關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辦公室安全不定期進行四次檢查,並出檢查報告。報告闡述一下內容:檢查項目、問題、處理方式、合理性意見。

2.3 月會:機關安全人員及各部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會議,會議闡述以下內容:工作

概述、已解決的問題、未能解決的問題、合理性意見、下月工作。

2.4 監控室安全:監控室由機關安全主任及機關安全助理管理,由機關安全助理對監控室使用人進行操作培訓。

2.5 三樓化驗室安全:三樓化驗室定爲危險區,唐總直接負責。

2.6 出現安全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3、考覈辦法

3.1 損失承擔:由於可控類別工作未做到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根據損失額度,直接責任人承擔60%責任,直屬領導負5%責任,安全專員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任負10%責任、機關安全助理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管負5%責任。承擔不了者法律處辦。

3.2 免責條款:不可控事項免除安全責任,但應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識。

3.3 日檢工作未做、日檢表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覈;日檢表未審覈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覈。

3.4 周檢工作工作未做、周檢報告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覈。 3.5 月會未舉行扣除機關安全人員5分/次,部門領導未參加或未委派下屬參加扣部門月度績效3分/次。

3.6 監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進行5元至500元罰款。數據丟失、設備非正常損壞,機關安全人員扣除當月考覈。

3.7 安全事故發生後,機關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未來者應電話通知機關安全主管,否則取消當月考覈,現場未保護視具體情況扣除5-20分當月考覈。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機關安全人員當月考覈獎勵10分;年度未出現安全事故,給予年度安全獎金。

安全管理規定 篇8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爲了規範公司叉車管理, 成品的有序搬運,並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正常運行,特制訂補充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人員和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安排公司指定的有使用叉車權限的人員考覈工作。

3.2 叉車駕駛員必須按駕駛規範進行駕駛叉車。

3.3 設備部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叉車駕駛員的駕駛過程,負責組織公司所有叉車的維護維修和年度保養工作,並負責對叉車人員進行叉車保養知識培訓。

3.4 叉車駕駛人員負責駕駛車輛的日常保養。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叉車在進廠使用前,應由設備部尹樹信對叉車進行全面的技術驗收後方可啓用,並建立相關資料。

4.1.3非公司指定叉車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叉車,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等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啓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啓動叉

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啓動叉車時,每次啓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啓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啓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啓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啓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啓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車啓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控制在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應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溼、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纔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 專人專用

4.6.1對非公司指定駕駛叉車權限人員,擅自駕駛叉車,處以50-100元罰款,出現責任事故由其承擔相關責任;指使非駕駛權限人員駕駛叉車,根據廠規進行處理,發生事故將付相關責任。

4.7 違反本叉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4.7.1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告,嚴重通告,或者開除,並處以50---1000處罰。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責任人一律開除,且公司保留追訴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4.7.2對有權限駕駛叉車人員,一年內通告2次者,取消其使用叉車的資格;

4.7.2其他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及制度。

安全管理規定 篇9

1、嚴格遵守門禁制度,張貼“機房重地,閒人免進”標誌,控制無關人員進入。如工作需要,應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

2、電梯機房和值班室內禁止吸菸及明火作業,如因維修需要動用明火時,應先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3、每週對機房進行一次全面清潔,保證機房和設備表面無明顯灰塵,機房及通道內不得住人、不得堆放雜物。

4、保證機房通風良好,通風口有防雨措施,機房內懸掛溫度計,機房溫度不超過40攝氏度。

5、保證機房照明良好,並配備有應急燈,滅火器和盤車工具掛於顯眼處。

6、機房門窗應完好並上鎖,未經部門領導允許禁止外人進入,並注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小動物進入。

7、《電梯困人救援規程》和本規定及各種警示牌掛於顯眼處,清晰可見。

8、按規定定期對機房內設施和設備進行維修保養。

9、電梯值班人員應熟知單位報警程序及機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10、機房維修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備件要在貨架上擺放整齊,在進行維修、保養作業時,應停機作業。

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爲加強女生宿舍管理,保證住宿女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防止發生女生外來侵害及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外來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進入女生宿舍。

2、女生宿舍嚴格執行開門鎖門時間,未經批准,不準提前或延後。

3、女生宿舍值班人員要加強門衛的管理,嚴禁擅自脫離崗位,防止外來人員伺機混入宿舍。

4、任何男性(包括男性家長),未經批准,一律不準進入女生宿舍;女性家長在查驗身份確認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方可探望學生;男性家長探望學生,必須在宿管員或女班主任陪同下進入。

5、男性維修人員進入宿舍維修施工,必須驗證、登記後在女生生管的陪同下進行。維修工作原則上在學生不在時進行。

6、生管員要堅持每天宿舍樓內的巡視,做好值班記錄。

7、任何外來人員,不得靠近女生宿舍,一旦發現可疑人員在女生宿舍周圍徘徊,生管員要及時過問,並及時向值班老師或校長報告。

9、女生要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封寢後、熄燈後不得隨意外出;確實需要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由家長接回。

10、任何同學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來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水電氣管理制度 爲了確保市直機關辦公、生活大院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幹部職工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一、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鋪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電源線路、自來水管道、煤氣設備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二、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範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保持乾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人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火災。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五、對於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後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後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後立即拆除。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

八、安全用電用水用氣必須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組織自查並會同各部門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一)消防常規工作

一、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關於消防工作,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各班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法規,並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確保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預防爲主的含義是查隱患,找漏洞,防患於未然。諸如校園建築的配電箱、電路、電線的佈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築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結合的含義是購置消防器材、配備專兼職人員、研究總結、推廣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術,以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制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實際、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和疏散應急

照明裝置,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學校與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落實消防責任制的過程中,必須掌握以下工作情況,確保消防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抓好消防宣傳,提高防火意識

消防宣傳的目的在於提高學校的防火意識,在每學期開學初召開安全教育大會,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動”、“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傳,在平時還應把消防知識的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中,同時利用主題班會、隊會和升旗儀式對師生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增強其處理火災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監督檢查和抽樣性監督檢查。

2、對校內公衆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3、對校內違規違法使用電器設備的監督檢查。

4、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5、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6、校內的教學樓、實驗室、食堂、禮堂、圖書室、供電設施、會議室、多媒體教室、中心機房等集中區是火災隱患檢查的重點區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檔對以上重點消防場所,進行集中檢查、維護、保養,以備開學行課時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櫃存放,並登記造冊,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2、實驗室儀器設備放置要定位,並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震、防爆、防鏽、防腐蝕、防盜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於完善可用狀態。

3、實驗室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實驗人員每天應清掃設備和場地、保持實驗室整潔衛生。

5、實驗室內禁止吸菸和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清理好周圍易燃物品,確保安全。

6、實驗室電源開關、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及整改;實驗員下班前必須關閉電源開關,下班後因實驗需要繼續使用電器的,必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同意,並安排專人看護;實驗室內不準亂拉亂接電源線,以免用電超負荷。

7、消防設施及器材應保持性能良好,嚴禁丟失、挪用及人爲損壞。

8、學生上實驗課前必須進行防火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識,確保實驗課期間的安全。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多功能教室、計算機和機房內的空調、打印機、電源開關、電度表、電源線等電器設備,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有關部門。

2、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標誌。

3、多功能教室、計算機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各項操作技術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多功能教室、計算機較集中的機房,配備足夠的滅火器,並放置在明顯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通道暢通,機房出入口處應配備事故應急照明裝置。

6、多功能教室、機房內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電器應嚴格按規範要求進行安裝,不準亂拉亂接電源;計算機停止使用時,必須關機和切斷電源。

7、多功能教室、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部裝修,其地面、頂棚和牆面應採用抗燃材料,施工單位應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學校審覈備案並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方可施工,裝修竣工後,應經學校會同公安消防相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滅火方法。

三、圖書室、檔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圖書室、檔案室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按規範要求進行安裝,不得亂拉亂接電源線。

2、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吸菸、使用明火和燃燒蚊香等。

3、圖書室、檔案室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切斷室內電源、關好門窗。

4、圖書室、檔案室各崗位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並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監督。

5、保持圖書室、檔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嚴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雜物、書籍。

6、圖書室、檔案室重要部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7、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掌握滅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專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員工作時嚴禁吸菸。

3、食堂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要關閉燈具、電器電源開關。

4、保管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損壞、丟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五、學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領導要定期檢查租房戶消防安全情況,並督促乙方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強行收回出租房。

2、學校要對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3、必要時,學校給出租房配備消防設施。

4、學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經營項目。

5、嚴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結構安全的施工。

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師生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上崗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消防水泵經常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消防器材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 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準備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申請,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予以警告,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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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儲存。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八)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責任人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覈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覈,考覈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場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爲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

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增強員工入住宿舍安全意識,保障人身及財產的安全,節約能源,正確使用電器設備,防止發生種類安全事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條 所有入住員工必須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人走時要切斷一切正在使用中的電器設備,關閉燈具,禁止使用熱得快、電褥毯、電爐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違者將按酒店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三條 禁止將電源插座放在牀鋪上,以免發生電源過熱起火,違者將給予50元致100元以上的罰款;請使用酒店配發的電源插座,不得使用僞劣電源產品。

第四條 嚴禁員工室內燒煮、烹飪食品,禁止私自拉接電線及裝接電器,不得使用或存危險及違禁物品,違者沒收並按酒店規章制度處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 禁止在牀位上抽菸,違者將給予當事人200元以上的罰款。不在規定區域內吸菸的給予30元的罰款。嚴禁向窗外或通道上扔雜物、垃圾、菸頭等其它物品以免發生傷人事故;

第六條 禁止在宿舍區城內燃放煙花爆竹, 嚴禁在宿舍內酗酒鬧事、賭博、偷東西、打架及做有傷風化之事,違者視情節嚴重給予過失處分直至終止勞動關係。

第七條 宿舍屬公共場所,現金及證件要隨身攜帶,請鎖好酒店配臵的貯衣櫃,如有物品丟失,酒店可視情況協助調查,但不會負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嚴禁損壞消防設施,禁止在樓道及其它公共區域堆放雜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的物品。違者將按消防安全法規處理。

第九條 爲延長電器設備的使用壽命,正確操作使用酒店所配備的空調、電暖氣及其他設備,達到節能效果,同時爲了您的安全,嚴禁隨意拆卸空調、電暖氣,並注意合理調節室內溫度。

第十條 室內所配臵的電器設備上方及表面,嚴禁放臵物品,禁止用手和身體接觸電器,防止水及其它液體進入電氣設備內,以免發生短路,電器起火等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請在使用空調時,夏季室外溫度超過30度方可開啓空調製冷功能,空調溫度設臵不能低於25度,以26—27度爲宜,禁止空調全天連續運轉。

第十二條 宿室在無人的情況下,嚴禁電氣設備繼續,一經查出將給予直接責任人100元的處罰,對責任不清的由同室人員共同承擔處罰。

第十三條 在使用空調電氣設備中,請您注意觀察設備運轉情況,如發現設備異常應及時處理,對不能處臵的請及時報告宿管員或領班。

第十四條 設備因人爲因素造成的空調、電器損壞,經專業人員認定後,由責任人按設備折舊後價格進行賠償,造成安全事故視情況情節輕重另行處理。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由同室人員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 員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與其它酒店員工宿舍管理規章制度及規定可合併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 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着“預防爲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盜和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辦公室爲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防範措施的制訂、落實、檢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各部門、機構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總公司全體人員,各部門應遵照執行

第二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區域應配電容量配置設施設備,並留有餘地

第六條 員工使用各類設施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違規操作,以保障用電安全

第七條 員工不得擅自使用電熱器具;下班時應切斷辦公設施設備的電源

第三章 加班事項

第七條 每日19點後仍需在辦公室進行辦公人員視爲加班

第八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九條 加班人員應填寫各樓層加班領取鑰匙表格(附表二)後領取各樓層鑰匙,並於下班後進行鎖門工作

第十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需確認周圍電器設備及空調開關關閉後方可離開(包括洗手間各項設施)

第十一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應確認鎖門事項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 20xx年9 月1 日開始生效執行

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一、範圍

本標準確定了倉儲貨架和存儲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單元荷載的放置要求、倉儲貨架的日常保養及損傷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倉儲行業使用的各種組裝式鋼結構貨架(不包括自動化立體倉庫貨架)。

二、術語和定義

1 使用者 user

對倉儲貨架進行日常管理和控制,並對其安全負責的公司或個人。

2 供應商 supplier

直接供應倉儲貨架的公司,該公司是指原始生產商或是銷售商。

3 叉車操作人員 track operator

經過專業培訓並負責叉車操作及安全使用的人員,包括人工叉車的操作人員。

4 額定荷載Maximum payload capacity per shelf

設計規定的最大荷載。

5 單元荷載 mass of unit load withpallet

一個裝載單元在裝滿貨物時的總重量(包括托盤重量)。

6 設計淨空 design clearance

每個裝載單元周圍或上方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用以保證放入或取出貨物時,不會與其他貨物發生接觸以及不與倉儲貨架的結構發生接觸。

7 倉儲貨架的變動 changes of storage racks

對倉儲貨架進行改變其原有設計方案的一切調整與改造的活動。

8 存儲工具 storage medium

指托盤、集裝箱、箱櫃、箱子、桶、滑板輸送架或其它採用叉車裝運的貨物存儲裝置。

三、總體要求

1 不應使用未經驗收的倉儲貨架。

2 操作過程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工況,並應執行下列由供應商提供的安全工作荷載數據:

a) 懸空地板的承載能力。

b) 每個隔間的最大安全均布荷載。

c) 每米長度貨架的最大安全荷載。

d) 最大安全力臂和擱板荷載及重心的位置。

e) 最大安全單元荷載。

3 當使用叉車或其他機械操作設備時,操作要求如下:

a) 應確保存儲工具的質量和類型與倉儲貨架相適應。

b) 應在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上崗前給予足夠的培訓和指導。

c) 應在倉儲貨架周圍張貼荷載信息標誌,指導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工作。

d) 單位貨物的重量不應大於倉儲貨架設計時規定的額定荷載。

e) 單位貨物的總體尺寸不應大於倉儲貨架佈局和結構的設計尺寸。

f) 對倉儲貨架進行作業的叉車在其整個伸展高度和提升重量的情況下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g) 叉車巷道直角堆垛寬度不應大於貨架佈局的設計半徑。

h) 應確保叉車操作通道或區域內沒有障礙物。

i) 倉儲貨架發生任何意外或損傷時,叉車操作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應立即向其管理人員報告。

四、 非倉儲貨架的專業安裝人員應禁止攀爬貨架。

4倉儲貨架的操作

1  常規貨架

(1) 操作過程

a) 叉車裝載托盤駛入托盤貨架存儲位置。

b) 駕駛員開啓叉車將托盤水平放入柱片之間的隔間。

c) 駕駛員考慮托盤貨架樑的位置將托盤準確的放入貨架適當深度(降低托盤之前,不能與樑有接觸)。

d) 小心降低托盤,將其放於樑上,從叉車上卸下荷載。當托盤與樑接觸,禁止托盤在支撐構件上進行滑動或拉動。

e) 駕駛員從托盤上去除叉車並降至地面。

2 倉儲貨架的變動

倉儲貨架的變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安裝地點。

b) 橫樑層高。

c) 橫樑層數。

d) 最大單元荷載。

e) 荷載放置方式及加載方式。

f) 構件連接形式。

當倉儲貨架發生變動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 倉儲貨架的變動會引起安全承載能力,應請原供應商進行評估及操作。

b) 倉儲貨架變動期間,應卸載。

c) 貨架結構的所有變動完成後,應更換髮生變動的安全荷載標誌。

d) 對於裝有背部支撐的倉儲貨架,當樑的位置改變時,支撐節點位置應改變,樑之間的水平支撐應重新定位。

e) 除非倉儲貨架設計者的批准,不應通過焊接或栓接對倉儲貨架進行添加或變動。

3 存儲工具

應根據供應商規定的加載方式進行裝載,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荷載。

應保證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況下並具有足夠的強度。

尺寸、類型和公差應與倉儲貨架結構匹配。

4 單元荷載的放置

(1)不應放置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單元荷載。

(2)貨物的堆放或托盤存放應保證不會掉落。

(3)倉儲貨架應設立警示標識顯示其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重要信息。當一個倉儲區域內有多個不同的承載能力倉儲貨架時,倉儲貨架應清晰明瞭地分區域顯示其相關的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

(4)除非在倉儲貨架設計時已經考慮,單元荷載的實際尺寸不應超過保證倉儲貨架安全操作所需淨空。

(5)荷載佈置應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應保證荷載佈置與設計承載能力時的荷載佈置一致。宜參考供應商提供的加載方式。

(6)放置荷載時不應站在貨架上。

(7)叉車在任何時候都應小心行駛,避免對貨架產生碰撞造成損傷。

(8)規定的單元荷載托盤應按照規定的正確的方向放置在倉儲貨架支撐構件上。托盤支撐與樑軌道的正確方向。

(9)托盤在支撐上的定位托盤應與前後方向一對托盤式貨架橫樑或左右方向的駛入式貨架樑導軌對稱佈置。

(10)當貨架最低的托盤支撐在地板上時,宜在通道兩側分別設置一條托盤放置導向線來進行定位。

五、日常保養

1 總則

倉儲貨架應進行日常檢查,尤其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傷。必要時,應在考慮現有防護措施的基礎上及時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所有的檢查數據、發現和採取的補救措施應做好日誌。倉儲貨架應定期請專業供應商或具有一定經驗、經過培訓的人員來負責檢查。

2 檢查內容

(1)主體結構應檢查的問題有:

a) 結構任何部分的碰撞損傷。

b) 柱的傾斜度。

c) 墊片、錨栓、鎖定裝置、柱及柱的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和有效性。

d) 焊接或母材可能存在的裂縫。

e) 建築地板的狀況。

f) 托盤上貨物的位置。

g) 托盤在貨架上的位置。

h) 所有承載部件的狀況和位置。

(2)安全防護措施應檢查的問題有:

a) 荷載和信息標誌的設置和更新。

b) 無任何存儲位置超載。

c) 單元荷載的穩定性。

d) 單元荷載的尺寸。

3 檢查週期

倉儲貨架的檢查應在常規的基礎上系統地進行,宜按下列方法執行:

a) 每日檢查。由叉車司機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倉儲貨架進行每日檢查,發現的所有安全問題和損傷應向管理人員進行報告。

b) 每週或每月檢查。由倉儲貨架安全管理人員倉儲貨架進行每週或每月檢查,並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

c) 定期的專家檢查。應定期請專業倉儲貨架供應商或有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查,並向管理人員提交檢查結果和必要措施的書面報告。

六、損傷評估

1 總則

使用者應對柱、支撐構件和樑的損傷的嚴重程度進行系統的評估、分類和記錄。評估時應制定一個操作程序來對評估結論指出的問題進行研究。當不能消除存在的問題或再次發生損傷的可能性時,該程序應制定減少該可能性的適當措施。應在分析爲什麼會出現損傷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如:

a) 叉車的誤操作。

b) 倉儲貨架的變動。

c) 司機的技能不足,需進行培訓或再培訓。

d) 存儲工具的類型和質量不滿足使用要求。

e) 單元荷載佈置不均或懸出。

f) 托盤損傷。

g) 設計淨空太小。

h) 通道寬度太小。

i) 倉儲貨架處於不良工作狀況。

j) 貨物外溢導致托盤通道阻塞等倉庫管理不到位。

安全管理規定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並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爲。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羣衆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後,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序辦理經營手續:

(一)企業持營運申請報告,公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持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權使用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後,應當在5日內做出審覈決定,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繳回有關證照。未經批准,停業6個月以上的按歇業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不得轉借、塗改、僞造和買賣。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管理制度和規範。出租汽車停車場(站)和乘降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方式,爲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範化服務。本市城區和外縣(市)之間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可實行直達服務,但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由物價部門會同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並使用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不得亂收費;

(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三)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出租汽車改作他用;

(四)按時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有關報表,如實報送營運資料,接受對營運資料的審查;

(五)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六)依法與承租者、從業人員簽訂有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從事營運活動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營運證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線行駛,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並付給票據,遇有計價器損壞、失準、顯示不全或無票據時,不得營運載客;

(三)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四)不得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五)不得拒絕載客或以欺騙、威脅等方式強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合理的服務要求。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拒載的行爲: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啓空車標誌燈後,遇乘客揚手招車停車後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啓空車標誌燈後,在停車場(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三)在客運集散點或路邊待租時不載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誌。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身、車箱、座墊(套)和行李箱整潔;

(二)車頂裝置統一編號的標誌燈,夜間明亮;

(三)按規定裝置計價器和防劫設施;

(四)營運證件、車輛專用牌照和車門兩側的行業標誌、營運編號以及空車標誌燈清晰、有效;

(五)在車廂內規定位置設置標明企業名稱、經營者、從業人員姓名、收費標準、監督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服務標誌。

第二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應裝置由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的計價器;計價器安裝、維修企業由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共同認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

第二十六條未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客運出租汽車的車型、車體顏色和牌照號碼或擅自拆除、改動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標誌。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文明乘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車輛遇紅燈停駛時上、下車或在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

(二)不污損車輛和車內設施;

(三)不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車;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時須有人監護;

(五)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車費及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拒付車費發票的;

(三)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搭載他人或者辦理與客運無關的事的。

第二十九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業務,應當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

客運車輛租賃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檢查與投拆管理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值勤標誌,出示證件,不得越權執法。

第三十一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監督制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爲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投訴後,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可以在30日內處理完畢。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接受投訴後,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違反本條例行爲或者被投訴後,其所在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取得經營權和經營權使用期滿後繼續從事營運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手續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20xx元至5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轉借、塗改、僞造、買賣《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的,繳銷證件,並處5000至10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第(一)項規定,亂收費的,除退還多收款外,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稅費,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並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合同的,處1000元至20xx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攜帶營運證件的,處200元至300元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責令退還多收的車費,向乘客賠禮道歉,並處1000元至20xx元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將車輛交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的,處1000元至1500元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載的,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乘客損失,並處100元至300元罰款;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誌的,除責令其退還亂收費用、證照和標誌外,並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爲,經營者、從業人員可拒絕執行,並向有關部門投訴;

(十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正常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直至吊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

(十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並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的,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十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投訴置之不理或未按規定期限作出答覆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客運管理人員或者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管理規定 篇19

1.目 的

爲了營造一個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實驗室環境,達到“科學、規範、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訂本實驗室管理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進入實驗室內所有人員。

3.權 責

實驗室隸屬於RD部,主要負責公司產品的可靠性測試、電氣性能測試、化學測試、安規測試、鹽霧測試及噪音測試的工作。

3.1實驗室主任

3.1.1負責實驗室日常管理,組織安排測試任務以確保實驗順利進行;

3.1.2負責實驗室中儀器設備、試劑、耗材的申請;

3.1.3負責組織實施實驗室的改造,儀器設備安裝、調試、保養維修和報 廢申請;

3.1.4負責管理實驗室業務流程,指導實驗人員及時、準確的完成各項分 析實驗工作;

3.1.5負責實驗室質量控制,維護實驗室質量體系,審覈、監控測試數據 和結果;

3.1.6指導與審覈實驗人員撰寫的測試報告,實驗室文檔管理;

3.1.7負責實驗測試方法的開發與改進;

3.1.8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制度、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

3.1.9負責實驗室安全檢查與突發事件處理;

3.1.10負責監督檢查實驗室日常衛生,有權安排本實驗室所有相關人員嚴 格執行實驗室日常衛生制度。

3.2實驗室測試員

3.2.1負責儀器設備的驗收和臺帳建檔工作;

3.2.2負責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期間覈查和週期檢定;

3.2.3負責儀器設備在檢定週期內使用和檢驗標識的管理;

3.2.4負責辦理儀器設備的送修和返回;

3.2.5負責外出作業時所需儀器設備的調試與準備;

3.2.6負責實驗室日常衛生的打掃與維護。

4.實驗室日常規範

4.1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在實驗區域必須穿工作服,而且要扣好所有的扣子,禁止穿背心和拖鞋工作。

4.2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應服從實驗室管理人員安排,以保證人身及儀器設備的安全。實驗中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要嚴守操作規程,愛護儀器設備。儀器設備若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告知實驗室主任。

4.3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開關、使用和移動實驗室中的任何設備。實驗室設備租借按程序向實驗室管理人員申請。

4.4對於有規定的預熱時間的儀器設備,使用設備的人員必須提前12小時以上預約登記。

4.5實驗室內嚴禁喧譁、吸菸,隨地吐痰和亂扔紙屑、雜物。

4.6不得將與實驗無關人員帶入實驗室,同時與實驗室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隨意帶入實驗室。

4.7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必須立即向實驗室主任報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

5.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實驗室應制定相應實驗室規則及實驗室安全制度。根據本實驗室情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及防火、防盜管理制度,實驗室內部人員要嚴格執行。進入實驗室的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的規章制度。

5.2實驗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設備及人身的安全。負責本室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工作;對於貴重精密儀器設備、危險物品,應由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操作。

5.3來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場或經過上機操作培訓與考覈。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外單位來訪人員如需進入實驗室,必須經實驗室主任批准同意後,才能進入實驗室。

5.4不得在實驗室內飲食、娛樂,使用化妝品,實驗室操作用的容器、器皿不能用來盛載食物和飲料。

5.5實驗室及走廊禁止吸菸,嚴禁煙火。

5.6實驗工作結束後,必須關好電源、儀器開關。下班前,實驗室對應負責人必須檢查操作的儀器及整個實驗室的門、窗和不用的水、電、氣路,並確保關好。清掃易燃的紙屑等雜物,消滅安全隱患。

5.7若儀器設備在運行中,實驗測試員不得離開現場,如必須離開時須委託他人看管。

5.8實驗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擺放在明顯、易於取用的位置,並定期檢查,確保有效,嚴禁將消防器材移作別用。實驗室人員必須熟悉常用滅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滅火外,應馬上報警,並及時向上級報告。火警解除後要注意保護現場。

5.9嚴格實驗室鑰匙的管理,鑰匙的配發應由實驗室主任統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給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鑰匙。

5.10如有盜竊和事故發生,應立即採取措施,及時處理,必須按規定上報,不準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重大事故要立即搶救,保護事故現場。

5.11因人爲原因造成實驗室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6.儀器安全管理制度

6.1儀器設備的管理

6.1.1儀器設備購入、驗收合格後,由管理員辦理入庫、出庫手續,並建立 《測量設備臺賬》,RD部建立儀器、設備技術檔案,並填入《測量設備臺賬》。

6.1.2 儀器設備列入《檢測設備週期檢定計劃》。有檢定規程,有授權檢定機構的儀器設備,應送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沒有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進行自校或互校。

6.1.3經驗收合格,並具有計量器具許可證(帶CMC標誌)、樣機試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或檢測報告(鑑定證書)的測量儀器,應在儀器上加貼合格或準用標誌,方可批准啓用。

6.1.4 實驗室管理員對儀器設備及監測/檢測有重要意義的標準物質建立技術檔案。

6.1.5實驗室管理員至少每年2次對測量設備進行覈查,按《檢測設備週期檢定計劃》對即將到期的儀器設備申請安排送檢。

6.1.6複檢(校)後的檢定(校準、檢測)證書或報告原件存入儀器設備檔案,向使用者提供複印件。

6.2儀器設備的使用與操作

6.2.1儀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

6.2.2操作者必須掌握所用儀器設備工作原理、技術性能、操作規程、維護保養等技能。

6.2.3每臺儀器都設備必須按照校準規範,監測/檢測規範、使用說明書等制定作業指導書。

6.2.4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者應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使用時間、開機目的、使用前後及使用過程狀況、使用人。

6.2.5凡經過載或錯誤、或顯示的結果有疑問、或通過檢定等方法證明儀器設備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對其加以明顯的停用標識,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校準、檢定(驗證)或檢定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

6.3儀器設備週轉

6.3.1測量設備借出或移出實驗室使用,必須按《測量設備借用登記表》辦理一切手續,而儀器設備返回實驗室時,應確認恢復到準用水平,方可使用。

6.3.2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設備的調配,按調配單辦理交接手續。

6.3.3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儀器設備,須經實驗室主任同意,報公司上級主管批准後方可借出。

6.3.4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公司測量設備,應由公司上級主管與借出單位協商同意後,經公司上級主管批准,由擬使用者辦理借入交接手續。

6.4儀器設備的維護與維修

6.4.1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應得到正常維護,儀器設備應由專門人員按使用說明書和維護程序的要求給予維護。

6.4.2送檢的監測儀器設備取回驗收後,應給予維護和檢查。

6.4.3儀器設備應建立儀器設備使用維修檔案,記錄設備投入使用以來運行狀況、包括交接、檢定、校準、使用情況、故障、維修等所有信息。

6.4.4儀器、設備需要維修時,由使用人員填寫測量設備維修申請,經實驗室主任審覈,上級主管批准後,及時送生產廠家或具有相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維修。

6.4.5長期不用的測量設備應每週開機通電半小時,以達到除溼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維護保養,使它們一直處於良好狀態。

7.衛生工作制度

7.1實驗室工作必須保持嚴肅、嚴密、嚴格、嚴謹;室內保持整潔有序,不準喧譁、打鬧、抽菸。

7.2實驗室建立衛生值日製度,保持實驗室窗明臺淨、地面無可見污漬、儀 器擺放整齊、實驗檯面潔淨。

7.3每次實驗結束後,測試員應做好實驗室的衛生打掃工作。所用物品放回原位,桌椅擺放整齊。打掃地面和工作臺,清空廢紙簍內的垃圾,以確保實驗室的乾淨整潔。

7.4實驗室、門口及走廊不準堆放雜物,要求整潔通暢。保證實驗室無塵、無震動、通風良好。臨時有用的物品應堆放整齊。

8.附則

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起實施,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在公司。未盡事宜,以後制定補充規定加以規範,效力等同。

安全管理規定 篇20

幼兒園建立由園長爲組長,有關教職工負責人爲組員的幼兒園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校舍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校舍管理責任制,層層負責;領導小組在開展校舍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過程中,認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確保幼兒園內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學校大門、圍牆、 廁所、倉庫、車棚等各項建築設施的住用安全。

一、安全排查

組織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對幼兒園校舍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要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嚴格化,要做到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要逐一登記造冊。

二、隱患治理

對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隱患,及時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全面排危排險,確保幼兒園校舍安全。如出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它重大險情的及時書面報告教管辦,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鑑定爲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並及早採取斷然措施,消除禍患。凡發現校舍重大險情的均立即上報。

三、校舍維修

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工作,以確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維修應安排在暑假或寒假進行。校舍維修應按實際情況分爲小修、中修或大修。維修計劃應經上級部門同意批准。

四、有關要求

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紮實有效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對園內校舍安全檢查工作責任不落實,整治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校舍安全是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障,我園歷來十分重視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和管理,牢固樹立“安傘第一,防範第一”、“學校安全無小事”的思想,樹立“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堅持警鐘長鳴,常抓不懈,不斷提高認識,嚴格管理,嚴密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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