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管理制度(精選5篇)
警示管理制度 篇1
1適用範圍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區與生活區。
2管理機構與職能
2.1事業部爲使用警示線的責任主體單位。
2.2公司安環部爲專職監察機構。
2.3土建處爲外來施工建築隊現場專職檢查機構。
3定義
安全警示線用於界定和劃分危險區域,向周圍及施工人員傳遞某種注意或警告的信息,避免人身傷害。
4安全警示線設置規範
4.1生產區室外檢修作業,必須在距作業區域最大範圍1米左右處設置安全警示線。
4.2 生產區吊裝作業,必須在吊臂轉向作業半徑最大範圍1米左右處設置安全警示線。
4.3 生產區內開挖、動土,必須設置安全警示線。
4.4 事業部內凡有孔洞的.地方,必須在距孔洞1米左右處設置安全警示線。
4.5凡開挖、動土當天無法回填時,除設置安全警示線外,還應用圍欄進行防護,夜間設置警示燈。
4.6在人流、車流量大的工程施工的地方,基礎開挖必須設置安全警示線,還應增加警示標誌數量;
5考覈
安環部不定期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違反以上規定,每項次考覈事業部現場負責人200元,外來施工隊1000元。造成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
6、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考覈,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警示管理制度 篇2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要求,爲了有效,正確地實施gb2894《安全標誌》,使安全標誌的使用規範化、標準化、以提高人們的防範能力,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設施均應設置安全標誌,其目的是使安全標誌的使用規範化,提醒人們注意安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標誌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79-1996)、《安全色》(gb2893-20xx、《安全標誌》(gb2894-1996)、《礦山安全標誌圖》(gb14161-1993)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xx)的要求。
三、充分利用紅色(禁止、危險)、黃色(警告、注意)、藍色(指令、遵守)、綠色(通行、安全)四種傳遞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確使用安全色,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分辨安全標誌,及時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的發生。
四、安全標誌應滿足下列要求:
1、含意明確無誤
標誌、符號和文字警告應明確無誤,不使人費解或誤會,使用容易理解的各種形象化的圖形應優先於文字警告,文字警告應採用機器國家的語言;確定圖形符號應做理解性測試,標誌應符合公認的標準。
2、內容具體且有針對性
符號或文字警告應表示危險類別,具體且有針對性,不能籠統定“危險”兩字。如“禁火、防爆”文字警告,或簡要說明防止危險的措施(例如指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或具體說明“禁止煙火”,“小心碰撞”等。
3、標誌的設置位置
機械設備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有安全標誌,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且與安全有關的地方,使人們看到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文字所表示的內容;不宜設在門、窗、架或可移動的物體上。
4、標誌應清晰持久
直接印在機器上的`信息標誌牢固,在機器的整個壽命期內都應操持顏色鮮明、清晰、持久。每年至少檢查1次,發生變形、破損或圖形符號脫落及變色等影響效果的情況,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房應設置註明下列事項的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時間表;信號;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五 、責任機構及其職責
1、責任機構,以企業安環部爲主,車間爲施管理。
2、安頓標誌的制定、溝通、傳達、修改與更新由安環部負責。
3、安全標誌應至少每年檢查1次,由安環部組織檢查 。本間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
警示管理制度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版)及上級部門文件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在產生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二、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三、向我礦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供貨方,我礦應派專職人員進行驗收方可入庫、使用,並要求供貨方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四、向我礦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供貨方,我礦應派專職人員進行驗收方可入庫、使用,並要求供貨方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警示管理制度 篇4
1. 要根據職業病危害的種類配備不同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
(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要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等貯存場所,要在房間門口或設備(材料)旁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2.警示標識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維護,每月檢查一次,及時維護和更換。
3.警示說明不得隨意更換位置,不得丟棄、不得塗改。
4.發現警示標識丟失、塗改、損壞等,要立即報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負責儘快更換,以免誤導員工。
5.故意損毀、塗改、偷竊警示標識者,由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罰款、劃分、開除等處理方式。
警示管理制度 篇5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張掛
1、施工現場必須對安全警示標誌進行統一規劃,繪製安全警示標誌佈置平面圖,並嚴格按平面圖進行佈置並制定管理辦法。
2、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如: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作業區、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鋼支撐、“四口五邊”、高空拼裝作業區、動火作業區、機械設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和電器設施、機械設備檢修等作業。
3、蓋板、操作平臺踢腳板應塗刷黃黑相間的安全色,腳手架各杆件、臨邊防護欄杆應塗刷紅白相間的安全色。現場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gb2893-20xx《安全色》標準。
4、安全警示標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安全警示標誌應當設置於醒目、明亮的地點,保證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見。特殊場所安全警示標誌應加設照明。
6、多個標誌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警示標誌的管理
1、施工現場必須指定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責任人,專門負責現場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和管理。
2、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誌一經張掛,未經管理責任人或項目經理許可,嚴禁覆蓋、遮擋、更換、變動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許在安全警示標誌上塗抹、修改、張貼其他物品。
3、管理責任人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警示標誌張掛牢固可靠,清潔醒目。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