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黨支部集體領導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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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領導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各級領導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堅持支部集體領導,反對個人說了算,是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

村黨支部集體領導制度大綱

2、凡屬涉及到本支部的重大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支部集體決定的問題,都必須提交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準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3、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是實現黨(總)支部集體領導的基本形式,支部書記或組織委員要組織召開好每一次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

4、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由支部書記或副書記主持。開會時,要充分發揚民主,不搞“一言堂”或一團和氣,也不搞個人說了算;要善於聽取黨員的不同意見,並對各種意見進行詳細記錄。

5、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作決定和進行表決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6、黨(總)支部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不準藉口集體領導而搞個人專斷,也不準藉口分工負責而互相推諉。

7、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正確處理支部書記與支部委員、支部委員與黨員之間的關係。在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支部書記與其他委員、支委成員與每個黨員一樣,都只有一票的平等權利。支部書記和支部委員都要有民主作風,要充分尊重每個黨員的權利,團結班子成員和全體黨員執行黨(總)支部的決議。

8、支部委員要積極支持支部書記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記的領導和監督,當好支部書記的助手,使黨(總)支部能夠進行和堅持堅強有力的集體領導。

支村兩委議事制度

爲進一步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切實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有效改善和加強以村黨(總)支部爲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協調發展,保證黨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黨(總)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黨(總)支部受鄉鎮黨委的領導;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必須在村黨(總)支部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二、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更要密切配合、團結工作、規範議事。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進行議事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加強黨(總)支部班子和黨員隊伍建設,提高黨(總)支部的領導水平,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黨(總)支部領導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制度和保障機制。

2、保障村民自治原則,保障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落實,重點保障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落實。

3、依法依規辦事原則,建立完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制度,提高黨員幹部羣衆的法律意識,確保依法依規辦事落到實處。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集思廣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議事。

三、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議事的內容和範圍爲:

1、村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2、引導村民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落實發展農村經濟的有關政策;

3、村集體經濟項目的論證、立項、投資和生產經營方案;

4、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實方案;

5、村出納、調解、治保、計生聯絡員、護林員、電管員、村辦企業負責人等工作人員的安排使用;

6、村集體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上級下撥資金、救災救濟款物及集體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方案;

7、宅基地的安排與報批、土地徵用和使用權調整、林政管理規定、土地、山林承包轉讓租賃方案;

8、享受村誤工補貼人數及補貼標準;

9、村建學校、道路、農電水利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承包方案;

10、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初稿審定;

11、以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名義上報的重要報告及需要由上級黨委政府採取措施和協調解決的事項;

12、支村兩委認爲應當由議事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四、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議事的主要方式爲支村兩委議事會議。支村兩委議事會議應根據本村工作需要及時召開,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

五、支村兩委議事會議,一般由村黨(總)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參加對象爲支村兩委全體成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不是支村兩委成員的黨員、村民代表、婦代會主任、團支部書記、村民小組長等人員可列席會議,也可邀請上級組織派員參加。支村兩委議事會議進行議事,要做好記錄。

六、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議事的基本程序爲:

1、確定議題。凡涉及本規則第三條內容的事項,村黨(總)支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根據村民委員會事先報告的事項確定議題。

2、會議準備。支村兩委主要負責人根據確定的議題,先進行溝通商議。其中事關全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宜及人事性村務按照先黨內後黨外原則,由黨(總)支部召集全體黨員研究提出初步方案,行政性村務由村民委員召集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3、支村兩委議事會議議事。村黨(總)支部或村民委員會的初步方案形成後,由村黨(總)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召開支村兩委議事會議,進行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形成決議,再由支村兩委成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執行決議。

4、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議事。一般事項,經支村兩委議事會議形成決議後,即可付諸實施;事關全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需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方可組織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必須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

七、根據支村兩委議事會議議事的情況,對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暫不組織實施,暫緩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可報請鄉鎮黨委政府幫助協調,提出協調解決意見,也可進一步醞釀,待意見基本統一後,再提交支村兩委議事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八、對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議事,嚴格按照下列規定實行監督,以保障支村兩委議事走上規範化:

1、實行村級事務聯章聯籤制度。支村兩委議事會議議事決定的事項或向上級呈送的請示報告都必須經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意見並蓋公章後才能付諸實施;村級財務開支,都必須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2、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各自治村村民代表一般按照每五戶至十戶推選一名,或每個村民小組推選若干名,原則上每村村民代表總數以不超過60人爲宜。普遍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以保證村民代表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

3、實行村幹部述職評議制度。每年年終要召開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支村兩委主要領導進行公開述職,黨(總)支部書記、成員除在黨內評議外,還須在村民代表中評議;村民委員會主任、成員在村民代表中評議。對連續兩次被評爲不合格的村幹部是村黨組織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應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啓動罷免程序。述職評議時,鄉鎮黨委、政府要指派專人蔘加並予以監督。

4、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要保障村民對村裏重要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凡由支村兩委議事會議議事、村民普遍關心的重大村務及處理結果情況,如村級財務、計劃生育、宅基地安排與報批、用材林指標分配、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城鎮、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項目承包、誤工補貼等情況,要充分利用村務公開欄,按規定時間、規定形式、規定程序如實公開,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

九、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爲,鄉鎮黨委、政府要及時有力地給予批評糾正。問題比較嚴重經批評教育無明顯改進的,予以談知誡勉、責令限期改正;問題嚴重、誡勉無效、限期不改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黨內選舉制度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黨(總)支部應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要求,制定有關的具體辦法和程序,以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

1、選舉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2、候選人名單要由支部委員會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不能作爲候選人,使之具有儘可能廣泛的羣衆基礎。

3、實行差額選舉,適當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堅決杜絕變相等額選舉,克服形式化、走過場的現象。

4、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的主要業績、領導能力、廉政勤政情況以及要求更換候選人或者按照自己意願另選他人的權利。

5、支部委員會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務公開制度

一、推行黨務公開要按照依法依規、注重實效、及時準確、全面客觀、有利監督的原則,實行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和及時公開。

二、黨務公開欄應設立在中心地帶或醒目地方,黨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立《黨務公開登記簿》,將公開的內容、時間、審覈人逐項登記,歸檔備查。

三、黨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長期公開內容:

1、組織設置和黨組織班子成員分工情況;

2、年度黨建工作計劃和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

3、黨務公開監督小組組成人員和鄉鎮、街道、村黨組織監督電話。

4、班子成員工資收入情況。

5、上年度黨員民主評議情況和評議處置結果情況。

6、黨員設崗定責情況。

定期公開內容:

1、黨員繳納黨費情況;

2、黨員參加組織活動情況以及在崗履責情況;

3、黨員受獎懲情況;

4、村黨組織當年度工作目標進展或完成情況;

及時公開內容:

1、黨員發展情況:及時對擬被確定爲發展對象、擬被吸收爲預備黨員、預備期將滿擬被轉爲正式黨員的人選進行公示;

2、黨員、羣衆建議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3、先進評比情況:主要公開村黨組織推薦有關人員參加上級榮譽評比的類別、條件、方法、初定名單等內容;

4、村後備幹部情況:公開被確定爲後備幹部初步人選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和職業等;

5、鄉鎮、街道黨務公開情況通報;

6、違規違紀公開。村黨(總)支部、村委會幹部和黨員經查實出現違規違紀行爲的,將處分結果進行公開。

7、上級黨組織和各村黨組織認爲需要公開的其他內容,尤其是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文件精神。

以上凡定期公開內容,可視情況分別按月、季度、半年公開。

四、黨務公開的形式、時間

1、公開的形式:

(1)在中心地帶或醒目的地方建立黨務公開欄進行公開。(2)通過有關會議、定期通報、黨務活動欄、設立文件查閱處等形式進行公開;(3)設置黨務公開意見箱和監督電話;(4)各村可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創造其他公開形式。

2、公開的時間:

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通過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每季度末公開一次,做到定時定期公開。通過其它形式公開的內容要逐時、逐段及時公開。每次公開後,要認真聽取羣衆意見,對羣衆提出的合理建議,要積極採納,對羣衆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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