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局“三談兩述”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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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局紀律書記同股室負責人談話制度

商務局“三談兩述”制度大綱

(一)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要求和中紀委關於實行“局紀律書記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的規定,健全黨內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全區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實行局紀律書記同股室負責人談話制度,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事前防範,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保護和監督的重要措施。

(三)本暫行辦法所指的談話制度,紀委書記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圍繞加強班子與幹部個人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勤廉效能等目標集中或單獨談話,收集相關情況,交換意見,研究問題等。

(四)被談話的領導幹部應當自覺遵守黨紀政紀,主動接受教育和監督;應當如實向組織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認真接受批評和建議,及時糾正缺點和錯誤,切實總結工作、改進工作,不斷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和履職水平。

(五)談話的主要內容有:

1、聽取被談話人彙報本人及班子成員落實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2、聽取被談話人彙報本人及班子成員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

3、聽取被談話人彙報本單位、本部門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查處違紀違法行爲等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4、聽取被談話人對上級組織的意見、建議;

5、聽取被談話人對局紀委的意見、建議;

6、談話人根據中央和省、市、區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向被談話人轉告羣衆對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反映、評議和建議等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予以指出,並提出糾正和整改要求。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談話:

1、職務晉升或變動時,進行必要的黨風廉政教育;

2、有不廉潔行爲或違紀苗頭時,進行提醒或者幫助教育;

3、有羣衆反映或信訪舉報一般問題時,進行澄清或者誡勉談話;

4、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覈和例行監督檢查,聽取情況彙報,進行廉政談話;

5、組織認爲需要進行談話的其他問題。

(七)談話的方式一般採取個別談心、交心的形式,特殊情況可集體談話。談話人可以請被談話人到局紀委談話,也可以到被談話人所在地進行談話或根據需要指定臨時談話地點。

(八)談話的程序及要求:

1、對被談話人的談話,由局紀委常委會統籌安排,區局紀律書記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對被談話人談話時間;

2、局紀委書記做出談話決定後,由局辦公室提前將談話時間、地點和有關要求通知被談話人;局紀委書記進行談話時,局辦公室應派員參加,並做好談話記錄;

3、談話人根據談話範圍和內容向被談話人提出需認真回答的問題。其間明確要求被談話人改進或糾正的問題,被談話人應及時改進和糾正,並向局紀委書面報告結果;

4、被談話人針對談話意圖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可以採納的應當採納,如當時不能解釋和答覆的,談話人可以通過一定時間與程序的研究後,將有關情況反饋被談話人。

(九)談話應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談話應注意保密,不得向被談話人泄露信訪舉報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單位、姓名,不得向外泄露談話內容;談話情況要及時向局紀委彙報,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局黨委彙報。

二、關於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

(一)任前廉政談話是爲了加強領導幹部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增強領導幹部正確用權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構建預防腐敗工作機制。

(二)廉政談話的對象:擬提拔任用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幹部。擬提任的股科級以上幹部廉政談話由比照此辦法執行。

(三)任前談話內容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不斷增強“權爲民所用,利爲民所謀”的意識,自覺接受幹部和羣衆監督,努力經受權力、名利、金錢、美色考驗。

2、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權力觀,規範權力行爲。

3、增強黨風廉政責任意識,切實承擔領導幹部反腐倡廉的政治職責。

4、提任幹部新崗位廉潔自律方面的要求。

5、根據信訪或其它渠道反映,提醒擬提拔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應重點加以注意的問題。

(四)單獨任前廉政談話一般在任前公示結束之後、正式任命宣佈之前。對幹部的談話,由局紀委書記主談,

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談話。談話記錄歸入被談話人的《個人廉政檔案》。主談人也可視情況商請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一同參與廉政談話。

(五)主談人認爲確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談話人在談話後一定時間內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說明或檢查。

三、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及函詢制度

(一)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是貫徹落實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舉措。

(二)局紀檢監察機關可視情請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

(三)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故意引發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影響;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四)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和目的,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責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誡勉談話之後可採取適當方式,瞭解幹部誡勉談話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由誡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做出組織處理直至處分。

(六)針對羣衆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黨性品質、廉潔勤政、內部管理和經費開支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七)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做出書面回覆。對函詢問題沒說明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覆的,可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要求實行年度一票否決。

(八)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九)接受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黨員領導幹部,應如實坦誠回答問題,不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任何人無權追查舉報和打擊報復猜想對象。違者應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十)黨員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覈實)和回覆組織函詢的簽名材料,由誡勉談話和函詢的主體機關歸入幹部個人廉政檔案留存備查。

(十一)凡參與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適用本辦法。

四、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

(一)爲拓展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的作用,落實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職用權的規範管理和羣衆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述職述廉對象爲局領導班子成員。黨組織關係在本局的相應領導班子成員。

(三)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有:述職人在履職期間的工作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經驗、教訓,今後履職設想和打算;落實民主集中制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公開說明的情況。

(四)述職述廉工作原則上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初進行,可採取會議報告和書面報告兩種形式。也可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黨風廉政責任制考覈、幹部績效測評一併進行。各單位部門要適當擴大參加領導述職述廉、民主測評的人員範圍,直至實行述職述廉全員民主測評。

(五)各位領導在述前要認真總結班子工作的得失,廣泛徵求幹部羣衆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並提前7天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派人蔘加述評會。述後要根據領導幹部個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民主測評反饋意見分析,梳理新一年領導班子整改目標和提高領導水平和自身素質的措施。

(六)各股室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局紀委。幹部書面述職述廉報告和民主測評結果一併存入領導幹部個人廉政檔案。

(七)局紀委書記要參加聯繫各股室的述職述廉及民主測評會議,瞭解有關情況。述後的民主測評中若發現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迴避重要問題,或對過去存在的突出問題未認真整改的,可按程序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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