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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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退休是指公務員因達到退休年齡等原因而退出工作崗位,公務員退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章共三條,對公務員強制退休、提前退休以及退休後的待遇作了規定。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示例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強制退休的規定。

一、規定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的必要性

規定公務員強制退休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這是憲法的要求。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本條的規定就是落實憲法的規定。其次,規定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有利於公務員隊伍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從而保持機關的活力和工作效率。公務員要圓滿完成工作任務,不僅僅需要有相關的知識、能力和經驗,還要具備充沛的精力和體力。基於人類的生理規律與社會實際,中青年時期的體力、智力、精力最爲旺盛,步人老年後,身體開始衰老,工作能力也逐步減退,難以承受繁重的工作負擔。因此,使年老體弱、已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吸收年輕的人才進人公務員隊伍,有利於保持正常的新老交替,保證機關工作的高效率,保證國家公務可以得到準確、及時的執行。

二、公務員強制退休的條件

所謂退休,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退出原來的生產和工作崗位,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退休金。所謂公務員強制退休,是指公務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強制退休。

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強制退休的條件有: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我國對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的規定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1978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同意,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羣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退休。1978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羣衆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週歲的處(縣)級女幹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的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所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極大的損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狀況。公務員如果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應當退休,進行休養和康復。在這裏,公務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體現了機關對公務員的愛護和關懷。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法對此作了改變。這意味着,公務員如果只是部分喪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不應該退休。對於這種情況,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公務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後的生理與心理狀況,給予安排適當的職位以解決其工作問題。

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一個完善、統一的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標準。參照2019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包括: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III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5.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爲。

14.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7.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至4級者。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願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務員隊伍的活力,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精幹;另一方面也照顧了一些公務員希望提前退休的願望和需要,爲他們提供了選擇的機會。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自願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並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並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爲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啓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了退休申請才能夠讓其提前退休。否則,就算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任何個人、單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機關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機關在接到公務員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後,應當審查該公務員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該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就應當批准。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爲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一、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國外公務員退休金的標準一般根據退休前工資基數和工齡長短計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發放,少數爲一次性發放。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則可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分擔籌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籌措,採用這種方式的有美國、日本等。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退休金來源於四個渠道:一是公務員每月交納工資的7%作爲退休基金;二是公務員所服務的政府機關交納與公務員相同的基金數額;三是政府撥專款;四是以上三項基金的利息。另一類是政府籌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籌集,所需款額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公務員任職期間無須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國、法國等採用這種方式。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屬於第二類,即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需交納。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通常爲退休前的標準月工資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則根據工齡的長短來確定。退休金實行按月發放,其最低額應能維持社會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額則不應超過現任職同職級公務員的工資。除退休金外,公務員退休後,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職時所享受的,退休後繼續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國家爲退休人員專門設置的,主要包括公費醫療、寒暑補貼、車旅費、喪葬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費等。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爲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衆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爲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力量支持.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改善,目前許多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健康狀況良好,精力充沛,但由於國家實行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必須執行退休制度,按時退休。在退休人員中,有一些長期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組織管理能力,有一些學有所長,又長期從事某方面的工作.成爲某些領導的專家;還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 能。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長處,既可以使其老有所爲,又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組織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表明,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 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種規定,有利於預防貪腐的發生。如果不對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領域與方式進行規範,公務員就可能在退休後,利用其原有的身份與人際關係影響國家的正常、公正的決策。同時,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爲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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