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相關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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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國家局、省政府等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爲更好地處理來信、接待來訪,聽取羣衆對評審中心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信訪相關工作管理制度

一、來電來信來訪的記錄、接待、登記、編號、轉辦、督辦等事宜由辦公室負責。

二、評審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三、辦公室負責信訪工作的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負責、態度好、作風正。工作人員應熟悉評審中心業務,瞭解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能秉公辦事、工作積極等基本素質。

四、對每一件來信來訪,經辦人員均應做到不積壓、不錯轉、不丟失、不泄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本部門確實無法獨立辦理的,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積極聯繫有關部門會商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辦、拖辦。對依法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及時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五、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領導批示件等重要信訪件,要隨到隨辦,辦後要及時作出書面彙報。

六、對匿名舉報的案件(線索),確需調查或查處的,應先在辦公室做好登記,並與所轄地有關部門、單位銜接後,方可前往,以防多頭查處。

七、對少數無理糾纏的人員,要摸清其思想,對症下藥,講明政策法規的規定,說明情況,說服教育;對個別無理取鬧,不聽勸阻,擾亂評審中心正常辦公秩序的人員,必要時可移送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

八、對地址不詳,反映情況失實的無法處理的以及需要駁回的來信,可存查一年,一年後經分管領導批准可登記銷燬。

九、對結案結論不服,又提出申訴的,經審覈,屬無理要求的可予駁回;正當、合理的,可酌情再研究處理。

十、檢舉、揭發、控告及不能下傳的信訪件,應按《保密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得公開信訪人姓名,不得將信訪件轉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單位或個人。不能下傳的信件,可隱名摘要轉辦,以防止打擊報復。

十一、信訪材料應按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年終立卷歸檔備查。

十二、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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