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精選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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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

各部門: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精選25篇)

爲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爲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責任感和歸屬感,特制定本手冊。本手冊適用於本公司正式員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員和實習員工,員工應認真學習並服從管理。由於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相應地修訂並及時做出公告。現規定如下:

1、上班時間:9:00-------凌晨00:00如還有客戶在線諮詢,接待客服工作自動延長。下班人員不得過晚務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況除外,我們也會進行覈實情況是否屬實,如有虛假託詞、推辭、藉口一律按公司條例處理,扣除對應的獎金。公司按例規定每週1天帶薪假期(如需要請假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前申請,得到批准後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備忘錄,在工作過程中,每遇到一個問題或想法馬上記錄下來,相關辦公文件到財務部登記領取,如有遺失,自己補足。

3、每月不定時召開公司例會,由部門主管或是總經理主持會議,傳達當月的會議內容。

4、在工作中要學會記錄,記錄自己服務的客戶上的'成交比率,學會計算,纔會想要進步。

5、新產品上線前,由客服組長負責給客服上課,介紹新產品,客服必須在新產品上架前掌握產品屬性。新的客服有權利要求客服組長介紹自己想了解的產品,也有義務去認識所有產品。

6、接待好來諮詢的每一位顧客,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得影響公司形象,如果一個月內因服務原因收到買家投訴,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分析給予相應的措施與處罰。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如有事離崗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得到批准後才能離開,否則視爲早退行爲。相應處罰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爲,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當月扣除)遲到:遲到一分鐘罰款五元,遲到半小時,則扣當天底薪,遲到超過一小時,扣除兩天底薪工資,以此類推(當月累計,當月扣除)曠工:對於無故曠工行爲,一次罰款200元,如無故曠工當月達到2次,公司有權直接作開除處理。(當月累計,當月扣除)

8、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準登陸私人的旺旺、看視頻和玩遊戲等影響工作事物,嚴禁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違者一次罰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潔,保持辦公室衛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潔自己辦公桌,禁止放一些雜物

10、公司新員工入職後,由部門主管安排新員工進行上機操作培訓工作,一人帶一個,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轉正。

11、嚴格恪守公司祕密,不得將同事聯繫方式、客戶資料等隨意透露給他人,違者按公司相關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直接作開除處理。

12、銷售部在開空調時間,嚴禁吸菸,違者一次罰款50元(需要抽菸請到室外)

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

各部門: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於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爲“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爲普通股”,修改爲“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爲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年二月十六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爲本公司行爲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及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爲:。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覈准。)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採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於本條,記載於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準。2、經營範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准文件、證件表述;批准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選擇其一併修改本條。採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後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爲:“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已實繳。”2、公司設立或成立後減少註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不得低於其規定的最低限額。3、因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於做好公司合併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爲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享有剩餘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xx萬元,在 年 月 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xx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xx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 年 月 日前繳足”修改爲“已於 年 月 日繳足。”

3、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後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於本條,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註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於本條。

5、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爲註冊資本變更後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併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製爲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於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淨資產,出資方式爲原非公司企業法人淨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爲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爲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範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爲,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並記載於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並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並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爲1-2人。監事爲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並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爲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並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餘稅後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後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佔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並記載於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個:

甲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乙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覈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爲簽名):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5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幹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爲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後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覈合格後轉爲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採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的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文一式六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鍾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爲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鍾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鍾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爲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爲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爲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爲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爲: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爲: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爲: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五條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爲,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並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爲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爲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爲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爲。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覈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覈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着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爲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爲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經投資者簽字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於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覈定的爲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覈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爲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9

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爲準)。

第四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認繳出資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餘額及繳付時限貨幣/非貨幣X萬元X萬元/X年X月X日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爲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爲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爲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董事長(或:經理)爲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爲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二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一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籤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其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1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爲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爲本公司行爲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鏽鋼製品、鐵礦石、焦炭、橡膠製品、塑料製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覈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爲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範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爲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個:

甲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乙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爲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覈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永久。

第五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爲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爲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爲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5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路號xx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6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

第五章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⑵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⑶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和監事;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⑺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⑻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遵守公司章程;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公司債務;⑷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⑷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⑸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⑹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⑺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⑽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⑾修改公司章程;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⑵執行股東會決議;⑶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⑺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⑼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⑵股東會決議解散;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年xx月xx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爲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註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英文名稱:

公司註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爲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爲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爲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份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衆持股,均爲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爲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爲:股,發起人共認購股,佔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爲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8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慄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月**日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年**月*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加人: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已於會議召開15日前用電話告知全體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100%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一、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選舉*爲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以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任職資格。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_______貿易有限公司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地址、經營範圍,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原爲:“公司住所:_________”。

現修改爲:“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條原爲:“公司經營範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製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鋼材、水泥製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現修改爲:“公司經營範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製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水泥製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

______貿易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XX有限公司於X年X月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爲:“………………”。

現修改爲:“………………”。

二、第條原爲:“………………”。

現修改爲:“………………”。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爲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爲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爲30日內,變更住所爲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爲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爲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爲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0

農村商業銀行:

你行《浙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修改的請示》(德農商銀〔x5〕47號)悉。經審覈,現批覆如下:

同意你行按規定修改相應內容,覈准修改後的《浙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附件)。

請你行派員持本批覆和修改後的`章程,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附件:浙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監管分局

x年5月18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1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公司於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爲: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並覈准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年xx月xx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爲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爲出資人實際交付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爲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佔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並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衆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爲規範公司的組

織與行爲、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爲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爲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准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於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爲,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後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於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贈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准後,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後,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牴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應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覈定的爲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覈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永久。

第五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爲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爲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爲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爲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篇25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爲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覈准登記的名稱爲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爲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爲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爲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爲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爲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爲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爲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於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餘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爲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爲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犯有貪x、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後辭職,在批准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爲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爲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併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並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餘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後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爲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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