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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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店上應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會議主要的內容應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爲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隨時組織召開專題性會議。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7篇)

二、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下發有關部門並存檔。

三、會議議程主要有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佈置消防安全下一階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並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五、本店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後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找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爲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條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的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安全委員會,在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全校師生員工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爲有權勸阻、制止。發現火警應立即向保衛處和消防隊報警,並積極參加撲救。

第六條加強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學生宿舍要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禁止燒明火、使用液化氣、點蠟燭,嚴禁使用充電式檯燈、電爐、電燙鬥、電吹風、電水壺、電熱杯、電熱快、電梳、電飯煲、電熱毯等。違者沒收電器,並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七條各類實驗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責任制,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實驗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存放。學生做實驗使用易爆品時,指導教師必須在場指導,各類加熱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守。

第八條高層建築配置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水系統,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和維修,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計圖紙須經消防監督部門審覈。審覈後的防火設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動。竣工後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學校公用房屋室內裝修必須按照防火要求設計、選材、施工,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裝修,必須上報消防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確保用電設備良好,特別是各類溫控設備要定期檢測,確保技術性能良好。安裝、檢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學校統一配備消防器材、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損壞消防器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義務,全校各部門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均應有專人、定點保管,防止器材丟失。

第十三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或其它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處理。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爲了加強本藥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一、消防安全責任

法人職責:

(一)企業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藥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藥店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爲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藥店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企業負責人職責:

(一)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督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藥店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二)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及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爲;

(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上級公司關於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的搬運和儲存辦法,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五)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覈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三、防火檢查和隱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員應當每日對用電、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違章,是否暢通,是否完好進行檢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二)對檢查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存檔備查。

四、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二)積極參加國家的消防日活動,配合當地消防部門做好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圖片的張貼等向公衆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五、獎懲

1、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藥店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行爲,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300元不等。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二、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門店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櫃)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幹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並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營業部、班(櫃)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向領導彙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在櫃檯、堆貨場所、倉庫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准,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範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並與商品、櫃檯、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範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並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爐竈、火炕、火牆、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菸頭、菸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菸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經營各種電器的櫃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後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嚴禁在櫃檯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並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建築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竣工後,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並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櫃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櫃檯,並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後,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後,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築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_年十二月二日發佈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努力減少火災的危害,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秩序穩定,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1、爲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黨支部負責人、分管副校長、政教處、總務處、食堂等各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校長爲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他成員爲各部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省、市、縣消防工作的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常規工作,及時總結,不斷提高。

(2)大力宣傳《消防法》,結合開學、學期結束、119消防日和課堂教學,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的安全防火知識以及安全逃生辦法。

(3)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生政治、學習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4)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5)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滅火搶救。

(6)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及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宿舍、食堂、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打印室等列爲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爲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誌,並建立消防檔案。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菸,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砂箱、滅火器,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管理人員要學習、掌握有關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會報警。要經常檢查滅火器,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向總務處報告,更換藥劑。

4、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電腦室管理人員在啓動電腦、空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裏做易爆易燃劇毒的演示實驗,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餘回收,化學危險品室每週至少打開1~2次。

7、圖書、打印室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教師要認真貫徹消防法規認真執行消防制度,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活動,要認真考慮消防安全,確保學生不受火災侵害。

三、應急措施

1校長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學校的現場內,最高職位的幹部爲總指揮,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2在教室裏,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場的任課教師爲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3在公衆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第一是組織撤離,師生要有秩序地離開,第二報警,第三組織滅火。

4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省治安保衛工作的條例精神,參照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

防安全管理規定》,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確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車站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本公司情況,特製

訂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一、防火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並根據車站的實際情況,定三級防火責

任制,車站領導是本車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級責任人,車站下屬各部門負責人是二級責任人,各部門的所屬人員是三級責任人

二、一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

1、車站站長是本站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負責本車站消防安全

管理組織工作,對車站的防火及各級防火組織人員、制度、落實、貫徹,提出具體計劃和要求,並對全車站的防火工作進行領導

和支持。站長可委託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2、組織制定和審批各項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經費開支。

三、二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

1、各部門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3、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各項安全評比活動。做好職工消防安全思想教育。

4、負責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項臺帳。每月安全檢查一次,每季度召開安全例會一次,並將月、季檢查、例會情況向辦

公室通報。

四、三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

1、各部門、全車站員工要認真落實做好車站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積極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2、開展本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以重大隱患及時報告車站消防職能部門。

3、對車站發生火災,要及時開展撲救,控制火勢,如火勢無法控制,立刻撥打119電話,災後要保護好現場,如實向公安消防部

門報告火災發生的情況。

五、安全辦職責

安全辦作爲車站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有:

1、在車站辦公室的領導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防消結

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組織、監督、檢查本車站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對站長負責。

2、組織車站管理人員、職工開展以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爲主題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3每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一次,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並及時向站長彙報。每季召開安全例會一

次。

4、制訂和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經常性對各部門進行督促落實,對事故處理做到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

,事故隱患未排除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臺賬。

5、監督各部門落實做好新上崗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訓考覈工作。落實部門對違章操作人員的處理,如發生火警和火災後,

輕者將追究其責任,並賠償全部經濟損失;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條例,根據情節追究其刑事責任。

6、制定本車站防火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防火、滅火訓練。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24小時值

班電話81761110。

7、負責滅火器材的有計劃購置,分配和維護、保養管理工作。

8、負責本車站重點要害部位通道的管理。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會批准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各單位倉庫貯存着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單位,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 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各單位倉庫都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爲安全小組負責人,並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範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彙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爲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採取防範措施,並向領導彙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並立即報警。

第六條 各單位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 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 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 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範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 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 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並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1米,垛與牆之間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0.3米,儲存物品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距離不小於0.3米,庫房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米。

第十四條 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 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剷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 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 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週、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 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 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正常的教學、教研和學習秩序,保障公共財產和教師、職工、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在各班級、辦公室、功能室工作學習的師生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我校的法人代表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體責任人,負責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師具體負責所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各班主任、教師應當在國小的安排下,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落實國小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抓好各種具體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第五條、國小要積極開展消防工作,校長應當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年級組長、班主任、功能室負責人是本年級辦公室、本班教室、本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校長負責,按照國小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實施和組織落實相關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微機室、辦公室、實驗室、圖書室等,是我校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國小的消防工作要求,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國小應當按照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的特點,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落實。

第九條、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教學活動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的,一定要先報告國小進行消防備案,設安全放置處所,明確專人保管,建立使用卡,嚴格使用管理。

2.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統一由國小設倉貯存,不準私自貯存。

3.國小任何地方不準貯存汽油、柴油。

4.領用劇毒危險物品時,需經校長同意,兩人一同領取,違反規定的保管人員應拒絕發放。

第十條、臨時動火審批制度

1、教育教學活動中需要動火,必須報請國小審查批准,作好防火安全準備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才能進行動火,

2、動火完畢要當即清理現場火種。

第十一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對其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將視其情節的輕重,報請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規範和指導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辦理。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制定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2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河南省消防條例》

3.4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2辦公室作爲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4各部門、車間負責所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5、內容

5.1方針和原則: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5.2組織管理

5.2.1公司實行總經理領導下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車間、班組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5.2.2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5.2.3公司應當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麼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5.2.4公司應建立義務消防隊,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的職工都應參加義務消防隊,義

務消防隊要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5.3消防安全責任

5.3.1公司總經理作爲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爲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2公司辦公室作爲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擬訂消防安全資金投入及組織保障方案。

c、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f、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g、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資源部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3.3安全科作爲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其他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b、督促各部門、車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c、監督各部門、車間落實實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d、協助辦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門、車間做好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協助辦公室做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負責公司消防設施設備的定點、統計、監管工作;

i、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採購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負責人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負責在其管理區域內落實與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c、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自查與隱患整改工作;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部門或車間內損壞、失效、已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安全科備案,對已使用的器材設備要做出書面說明;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3.5行政科負責公司消防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5.4明火管理

5.4.1車間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報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須根據生產特性、危險程度和建築佈局劃分禁火區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域內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總經理辦理《動用明火審批表》,由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源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護措施。

5.4.3嚴禁在車間、倉庫、高配房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有明顯禁菸、火警標誌,嚴禁吸菸。

5.4.5外來單位或人員進廠作業前,公司辦公室應與其簽訂《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規定其進出廠區的路徑,保證施工或作業範圍內的消防安全。

5.5電源電氣管理

5.5.1車間、倉庫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5.5.2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櫃內應保持乾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5.5.3公司工程部負責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5.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a、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電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b、凡電加熱設備應落實專人負責操作和看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c、車間設備負責人應經常組織對電氣等關鍵設備進行巡檢,及時清除粘附在設備上的花蓬、廢絲等易燃易爆物品。

d、車間內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設備零部件,應先審批後使用,落實專人負責,從嚴限制,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e、嚴禁在設備的電動機上、電箱開關內擺放物品。

f、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方堆放原輔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消防器材管理

5.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辦公室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5.6.3管理要求要點: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原則上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辦公室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5.7消防安全檢查

5.7.1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5.7.2公司辦公室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車間實行周檢查,集團公司全面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c、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安全隱患;

f、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g、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h、生產區域是否有吸菸現象,地面是否有菸頭;

i、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5.7.3辦公室每次檢查後,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表》及時通報,併發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要求責任部門整改。各級責任部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報送辦公室驗證、存檔。

5.8發生安全事件響應

5.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各級部門、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儘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部門、人員應立即採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如觸發報警裝置報警及動用滅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員工在發現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5.8.4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採取經濟處罰:

a、不執行、不服從公司領導的應急指令;

b、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組織領導不力,處置不及時的;

5.9激勵

公司將對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範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鬥、搶救公司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鑽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e、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的。

f、適當時根據,公司制度進行相應的獎勵。

6、記錄

6.1《消防安全責任書》《動用明火審批表》

6.2《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

6.3《消防器材管理臺帳》

6.4《消防安全檢查表》

6.5《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

7.其他相關文件

7.1《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7.2《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7.3《化學危險品倉儲管理制度》

7.4《油類管理辦法》

7.5《應急疏散預案》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本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二)院消防工作由趙蔚書記負責領導,院防火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消防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年終考評等有關事宜,並由院保衛科對各科室(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本院每位職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四)本院建立一支義務消防隊,在院防火委員會小組領導下,承擔全院範圍內防火、滅火、或協助公安消防的火災撲救任務。

(五)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爲所在科室(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科室職工在科室消防負責人領導下,做好醫療設備安全檢查,用電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上報。

(六)按消防法規定,確立我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危險品倉庫、高壓配電房、病區、氧氣塔、鍋爐房、計算機中心、職工集體宿舍、職工餐廳及地下病區食堂。

(七)凡劃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禁止煙火區域內,不準擅自動用明火及吸菸,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電焊、氣焊等),必須由所在科室報保衛科審批同意後,並採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動火施工。

(八)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人員,必須經培訓上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儲存的庫房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物品購置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電器設備、線路的使用、安裝、鋪設和維修,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消防技術規定。

(十)任何部門和個人(包括集體宿舍住宿人員),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等電熱器具,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保衛科同意,並落實責任人。不得私有使用煤氣竈具,不得私自拉接電線,工作場所嚴禁生活用火或將制熱電器用作生活用途,嚴格執行安全用電用火規定。

(十一)根據消防安全要求,院內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備,由保衛科負責購置佈局、更換、檢查、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二)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防火安全責任意識,做到新職工上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種應經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後持證上崗。

(十三)本院消防安全實行責任區域管理和逐級防火責任制,各科室(部門)防火責任人必須學習消防知識,熟知本部門消防重點,滅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職工宣傳消防常識,落實防火措施。

(十四)對認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火險隱患整改意見,發現火情及時報警,並參加撲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個人,本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防火責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一)按每年、每月、每日需要管理、維護的內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每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會同維保單位組織,每日由各科室負責人實施。

(二)每日工作:

1、檢查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閥門啓閉狀態;

3、檢查泵房配電動力櫃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4、檢查室內消火栓、噴淋管道壓力錶數值是否正常;

5、檢查消火栓、噴淋泵出水管閘閥及單向閥狀態;

6、將有關情況記入運行記錄。

(三)每月工作:

1、自動或手動檢查防、排煙設備、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顯示、運行、聯動功能;

2、每月選取不同區域進行全聯動測試,觀察消防監控中心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

3、對消火栓泵、噴淋泵、穩壓泵啓動試驗,查看配電設施及泵運轉情況;

4、檢查主電源,備用電源供電、充電是否正常;

5、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認真填寫文字記錄,大型檢修項目應填寫設備技術檔案。

(四)每年工作:

1、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對固定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

2、每年於4月、10月兩次保養室外水泵結合器,在12月做好防凍措施,與公安消防隊聯繫通過水泵結合器進行消防車加壓供水試驗。

二、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由院辦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二)消防器材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配置數量、型號類型,合理設置分佈點。

(三)院辦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並製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四)每月由各部門維護管理責任人配合院辦檢查責任區域的消防器材情況。

1、滅火器材是否放置於乾燥、陰涼、易取用的地方;貯氣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噴射軟管有無老化破損及噴嘴堵塞、滅火器箱上鎖鎖閉現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於易於取用和乾燥、避光的指定場所,有無丟失現象;

3、每12個月組織或委託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5年,以後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手提式貯壓乾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10年,推車式貯壓乾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爲12年,防煙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時間爲距出廠日期滿5年,防毒面具爲8年,到期強制報廢。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消防安全責任】

醫院應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爲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爲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牀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於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後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火巡查】

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並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防火檢查】

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蔘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院應當對依照規定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院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置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後應設置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第七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條【志願消防隊】

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願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並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條【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爲: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七)室內吸菸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總則

(一)、爲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幼兒園保教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幼兒園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內每位教職工都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三)、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化管理。

二、消防組織

(一)、園長爲全園的防火總負責人;幼兒園設立防火領導小組,對幼兒園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做出決策。

(二)、園長爲本單位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園的消防工作,各班班主任負責本園具體的消防工作。

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1、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防火領導小組定期檢查,不斷完善防火設施,保證綠色通道標誌明顯,保證各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2、對幼兒園教職工、幼兒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使所有教職工均會使用滅火器,結合教育內容,各班進行防火演習,使其掌握緊急情況下的逃生技能。

3、支持、配合幼兒園防火安全,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園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5、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防火負責人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幼兒園消防制度。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中,做到有計劃、有佈置、有檢查、有總結。

5、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意識。

防火管理員主要職責:

1、認真負責做好本園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

2、明確崗位職責,每天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7)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火災預防措施

(一)幼兒園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園內消防重點部位。幼兒園在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

(二)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並在開工前逐級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審批,不得擅自動工;竣工後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

(三)園內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四)園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禁止不通過電工,私自亂拉電線;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因教學、活動需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應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禁止在園內私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

(五)園內禁止任何人吸菸、使用明火。

(六)幼兒園應安排專人夜間值班、巡查。

(七)在園內舉行大型集會和活動,在地點選擇、人數額定、臨時電器線路架設、疏散通道等方面,應符合消防規定,保證安全。

(八)法定節日和寒暑假期間,應安排值班人員,要害部門和消防重點地點應加強值班,值班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並彙報,不得擅離職守。

四、火災現場緊急預案

(一)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119),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並派人接應消防車。

(二) 發生火災時防火領導小組人員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 使用滅火器等方式。

(三) 各班教師按指定樓道迅速組織幼兒疏散到樓下安全地帶。

(四) 任何人都有義務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起火原因。

五、獎勵與處罰

(一)、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1、 消防安全措施落實,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好,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

2、 模範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爲,事蹟突出。

3、 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事蹟突出。

4、 積極撲救火災,對搶救師生生命、財產、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者。

5、 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6、 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二)、對違反消防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和火災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罰,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扣發獎金;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由幼兒園協助執行罰款處罰和扣發獎金。造成人員傷亡的、單位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 爲了貫徹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範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和員工人身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範圍內需要設置消防器材和進行消防管理的部門。

消防安全職責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公司的安全生產體系中進行統籌管理。

2、公司安全檢察監督部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歸口管理,其它部門負責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總經理爲消防安全總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3.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3.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3.3督促各部門籌建消防設施、購置和維護消防器材。

3.4協調專業部門組織防火專項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隱患。

3.5組織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4、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爲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履行總經理的消防管理職責。

5、各部門經理爲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視實際情況指定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5.1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保養,確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暢道。

5.4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員消防意識和技能。

5.5確定本部門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影響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爲火災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5.6組織制訂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5.7完成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包括:

5.8.1建築物或施工場所、使用或者開始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5.8.4義務消防隊人員及消防裝備情況。

5.8.5有關燃氣及燃氣生產所使用電氣設備的檢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5.8.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5.9加強對部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崗位防火責任

1、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防火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責,主要職責:

1.1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加強對火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的區域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動火管理辦法》審批手續,落實現場責任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並落實相應消防措施後方可動火施工。工作完畢要及時切斷臨時電源,熄滅火源。

1.2發現隱患及其它可能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措施排除,並及時報告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當班調度指揮中心。

1.3各班組負責對存放在本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清潔打掃。

1.4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並立即向調度指揮中心報警。

2、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場的消防管理責任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我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和規劃建設管理部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五條 防火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監督部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安排對消防關鍵時期和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2、各部門、班組要把消防安全檢查作爲安全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要將消防責任落實到人,發現火險隱患,立即處理,需要領導協調時,要及時上報。

3、安檢部、各部門、班組要將防火檢查情況作好記錄。

4、防火檢查的內容:

4.1生產過程中有無違章情況。

4.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員工掌握消防知識情況。

4.7查閱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項防火安全管理規範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店鋪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消防重點單位及有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務必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保衛處負責對各單位巡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巡查日誌。

三、消防巡查日誌要對每日巡查狀況做詳細記錄,並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簽字。

四、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併力爭做到當場妥善處置,本單位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在隱患未解決前,所屬單位要採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隱患釀成火災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資料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狀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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