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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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l991]2號)和《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工作人員休假問題的通知》(青發 [1991]57號)精神,爲合理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證工作人員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緊張的工作中,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休假制度作如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休假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應儘可能保證工作人員休假。

2.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期,根據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XX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XX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3.教育系統職工仍按法定的寒暑假待遇執行,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年休假待遇。

4.工作人員在規定的休假期內休假,工資津補貼待遇不變。未經批准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5.工作人員休假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

區委、區政府領導休假,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提出計劃,其中,區主要領導休假,須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區委、區政府其他領導休假,須經區主要領導批准;區人大、政協領導休假,由區人大、政協辦公室提出計劃,其中,區人大、政協主要領導休假,須經區委主要領導同意,並報市人大、政協批准,其他領導休假,須經區人大、政協主要領導批准;

區直各部門(單位)負責人休假,由各部門(單位)提出計劃,並經區分管領導批准後,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其他工作人員休假,須經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6.休假期間,區領導、區直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須保持與單位的通訊聯繫,以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7.工作人員的休假期,應在當年使用,不能結轉下年度使用。對因工作需要,一次安排休假有因難的,經組織批准,可在規定的假期內分幾次安排。

8.當年受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工作人員,不享受休假待遇。

9.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準以工作人員休假爲由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不休假爲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10.《中共青島市嶗山委、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期間工資及津補貼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嶗發1996[120]號)文件有關年休假制度的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執行,有關休假事宜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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