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項目公告、公示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9W

爲進一步加強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規範扶貧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扶貧工作效益,按照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和推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建立並推行扶貧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扶貧項目公告、公示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對象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的扶貧資金,以及與上述資金相關的扶貧項目。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內容

扶貧資金的總量、來源、性質、用途、安排原則和計劃等。

扶貧項目審批程序、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負責人,資金來源、數額及結構,項目效益目標等。

三、公告、公示的範圍和形式

1.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的不同性質和內容,在相應的範圍內公告或公示。

2.應在實施鄉鎮和項目受益範圍內進行公告。建設週期較長、投資額度較大的項目還應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階段性公告。

3.原則上扶貧資金的分配以公告爲主,扶貧項目安排應將公告與公示結合起來,能公示的,都要事前公示、事後公告,接受監督。

4.對扶貧資金及項目進行公告、公示的同時,要將聯繫人、監督電話和通訊地址一併公佈。

5.視情況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或公開欄(牆)告示等形式進行公告或公示。

四、公告、公示的時限

項目安排在獲得批准後進行公示,公示期爲7天。

扶貧項目實施完成並經驗收後,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告,公告期爲7天。

五、反饋意見的受理

公告、公示單位負責反饋意見的受理。公告、公示單位對羣衆反映的有關扶貧資金使用或項目實施中的問題,要認真受理,及時進行調查覈實,視情況做出解釋或處理,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公告、公示的組織實施

扶貧資金及項目公告、公示工作由鎮財政所和民政辦具體組織實施,並負責受理反饋意見;扶貧項目和扶貧資金由鎮政府組織實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