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制度(通用19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8.17K

二次供水制度 篇1

一、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安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次供水制度(通用19篇)

二、設施管理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設備必須專管專用。

四、設施必須加蓋加鎖以防範不安全隱患事故發生。

五、設施與飲水接觸表而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護塗料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規範要求,不對飲用水水質造成影響。

六、無水箱水質消毒設施的場所,必須配置水質檢測餘氯盒、專用飲用水消毒劑。每日測定水箱水質遊離餘氯含量並記錄。管網末捎水遊離餘氯不應低於0.05mg/l,測試記錄本必須保存以備檢查。

七、通過設施所供給的飲用水感官性狀不應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不應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

八、每年應對二次供水用水箱進行1—2 次全面清洗、消毒,設立清洗、消毒記錄,並對水質進行檢驗,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如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衛生監督部門。

九、水箱清洗、消毒應按照衛生監督部門的有關要求,按規範程序進行。

二次供水制度 篇2

一、學校二次供水的範圍主要包括教學樓宿舍樓和行政辦公樓。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時,保障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正常進行。

二、學校二次供水設施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定期進行清洗,堅持池內乾淨無污物;清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相應記錄。

三、學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都必須經過生知識培訓,每年定期到區疾控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專管人員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對水池封蓋進行加鎖,並堅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乾淨整潔,三十米內無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水池進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常規檢測。春、秋兩季開學時送水樣到區疾控中心進行檢測,貼合衛生標準方可供應。

3、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經營單位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貼合國家衛生標準,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專管人員在每週應巡視蓄水池一次,並取水樣作餘氯比較分析,確保蓄水池水質貼合飲用水標準。

5、當水質受到污染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學校總務處報告。

6、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情景,要作好詳細記錄,記錄資料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五、學校總務處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督促二次供水的專管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學校總務處必須按照《學校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當地的城管、衛生、供水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保證儘快向全校師生供給貼合衛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飲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

二次供水制度 篇3

一、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安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供水設施必須加蓋加鎖以防範不安全隱患事故發生。

四、供水設施與外界相通的檢查口、排氣孔、溢流口、排污口須有防護網罩。

五、供水設施周圍環境須整潔乾淨,且符合衛生要求。

六、設施管理人員應定期對設施檢修並進行衛生安全巡查。

七、每年應對二次供水用水箱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掃、清洗、消毒,並有記錄、有評價。並對水質進行檢驗。

二次供水制度 篇4

1、每次水箱清洗後均需進行水質採樣檢測(市疾控中心於每週一、二開展水質檢測)。

2、水質必測項目爲:色度、濁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見物、ph值、大腸菌羣、細菌總數、餘氯(或二氧化氯);

3、選測項目爲:總硬度、氯化物、硝酸鹽氮、揮發酚、氰化物、砷、六價鉻、鐵、錳、鉛、紫外線強度;

4、增測項目爲:氨氮、亞硝酸鹽氮、耗氧量;

5、水質檢測記錄應完整清晰,檔案資料保存完好;

6、水質檢測結果貼合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要求。

二次供水制度 篇5

一、生活飲水衛生許可證要按期審覈並懸掛在顯著位置。

二、負責供管生活飲用水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衛生知識。凡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和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在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設專人管理,每一天對供水設施和水質進行檢查,堅持環境衛生,排水通暢,防護安全,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做好詳細記錄。

四、對蓄水池和水箱每年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相應的記錄,清洗後及時對水質進行送檢。

五、採購涉水產品要嚴格索證,任何人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涉水產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制度 篇6

一、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必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三、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維修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工作。

五、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入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池、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

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單位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方可上崗。請專業水池清洗對清洗水池,必須要求其出具有效的清洗人員的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

九、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制度 篇7

1、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應有專門負責的人員。

2、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

3、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對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

4、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及相關儀表、閥門應按制度規定進行經常性檢查,並做好運行和維修記錄。

5、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改已設定的運行控制參數。

6、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泵房內的排水設施、各類儀表、閥門等,保證閥門不漏水;自動排氣閥、倒流防止器運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員經常進行二次供水設備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各種故障隱患。發現供水設施運行有可能影響到水質安全的異常情況,應按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8、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應及時搶修,儘快恢復供水,超過24小時未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9、泵房內應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及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泵房應保持清潔,確保設備運行環境處於符合規定的溼度和溫度範圍。

10、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巡檢設施運行及室外埋地管網,嚴禁在泵房、周圍堆放雜物,不得在管線上壓、埋、圍、佔,及時制止和消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關規定要求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向用戶公佈。

12、運行記錄等相關資料要歸檔保存至少三年。

二次供水制度 篇8

第一條爲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污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經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爲。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凡在公司供水範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景進行水力計算爲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本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置。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外,還應貼合下列要求,並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必須經公司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公司纔對其安裝結算水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並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後的,應當由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範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儘量供給方便。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後,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後的水質檢測。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確定。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並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並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後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並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錶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污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職責。

二次供水制度 篇9

爲規範二次供水水質消毒工作,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二次供水水質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確管理操作人員,確保消毒工作質量。

二、消毒人員應當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劑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生產單位、衛生許可批號,並做好索證登記工作,消毒劑配製和使用按說明書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四、根據每日餘氯檢測結果,當末端水水質餘氯達不到規定標準時(餘氯少於0。05mgl),需進行水質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後水質應當貼合gb5749一20xx《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按水質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設備,量筒、配置桶、餘氯比色儀等器械,保證消毒質量。

七、規範水質消毒工作,每次水質消毒後做好登記工作,記錄加消毒劑量,檢測水質消毒前後的餘氯。

二次供水制度 篇10

一、學校二次供水的範圍主要包括教學樓宿舍樓和行政辦公樓。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時,保障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正常進行。

二、學校二次供水設施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定期進行清洗,保持池內乾淨無污物;清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相應記錄。

三、學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都必須經過生知識培訓,每年定期到區疾控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專管人員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對水池封蓋進行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乾淨整潔,三十米內無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水池進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常規檢測。春、秋兩季開學時送水樣到區疾控中心進行檢測,符合衛生標準方可供應。

3、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經營單位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專管人員在每週應巡視蓄水池一次,並取水樣作餘氯對比分析,確保蓄水池水質符合飲用水標準。

5、當水質受到污染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學校總務處報告。

6、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情況,要作好詳細記錄,記錄資料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五、學校總務處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督促二次供水的專管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學校總務處必須按照《學校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當地的城管、衛生、供水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保證儘快向全校師生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飲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

二次供水制度 篇11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餘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餘氯測定,當池水餘氯含量低於0.05mg/l時,應及時投加消毒藥物,並做好記錄。

二、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爲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添加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三、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是否整潔、水池周圍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四、嚴禁閒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安全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五、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六、應配合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七、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現未按時輪換水泵、爲及記錄的情況,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二次供水制度 篇12

1.0目的

規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

2.0範圍

適用於物業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

3.0職責

3.1維修部電工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

3.2維修部主管負責制訂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組織實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3總經理負責審覈和批准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並監督實施。

4.0工作內容

4.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二次供水是指用戶以一次配水網引出的用水蓄水或加壓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裝置。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給排水技工負責管理。

4.1.2給排水維修工負責水池(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個水池(箱)(包括地下,樓頂)須結構完善,加蓋,加鎖,水口乾淨。

4.1.3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設計和竣工驗收。

4.1.4二次供水清洗的施工單位,須具有合格的資質及衛生許可證。

4.1.5外委施工單位清洗人員,須持“健康證”、“培訓證”,並經衛生防疫站認可。

4.2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

4.2.1給排水工程師每年12月制訂下年度的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一般情況下每季度一次。

4.2.2水池(箱)清洗及消毒採取對外委託的方式,由具資質的清潔單位進行。外委單位的確定按《採購控制程序》執行。

4.3通知

4.3.1給排水工程師於每次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實施前兩天通知客戶服務部及外委施工單位。

4.3.2客服中心在計劃實施前24小時出停水告示,通知相關用戶。

4.4放水

4.4.1確保用戶的正常供水,放水工作必須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時進行,並記錄開始放水時間和結束放水時間。

4.5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程序

4.5.1工具、用具的準備:工作服、掃把、尼龍刷、鐵鏟、消毒藥物、照明、水泵、鼓風機、口罩、眼鏡等。

4.5.2安全須知

a.電源:水池內作業要用36v以下安全電壓工作照明,最好用手電,應急燈,三相水泵要裝有漏電開關。

b.缺氧:有些水池長期封閉,無通氣孔,空氣流通極差,可在水箱底部水口處連接鼓風機吹風,約3小時通風時間,然後選用如下試驗:

――生物試驗:將一隻活兔放入水池(箱)內部,約10分鐘後取出,如活兔精神不振或已不能活動,說明水池中還有有害氣體,須繼續通風直到沒問題爲止。

――物理試驗:把燃着的蠟燭放入水池,如不熄滅說明水池內不缺氧,否則須繼續通風直到沒問題爲止。

c.注意事項:在清洗水箱的過程中,消毒人員須帶防護眼鏡和口罩,如在水箱內感到身體不適,產生頭暈,眼睛痠痛、心悶、氣緊,要馬上離開水池,用清水沖洗眼睛,呼吸新鮮空氣即可恢復。

4.5.3除雜物和清洗清洗人員清洗水池時,先用鐵鏟剷出池內泥砂及各種沉積物,然後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箱)的頂部――四周牆壁――水池(箱)底部,依次反覆刷洗,刷洗完畢用清水整體沖洗一遍,排出污水。

4.5.4消毒

a.用1:1000的滅菌淨(一般爲漂白精粉)水溶液進行消毒,用掃把或尼龍刷依次反覆刷洗消毒,並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後排出消毒水。

b.水池(內)注入適量自來水,用清水將上述位置反覆清洗,清洗出消毒藥水。

4.5.5注水在清洗工作徹底完成後,開閘向水池(箱)注水,達到說定的水位高度,並加蓋加鎖。

4.5.6取樣送檢

a.水樣抽取及送檢工作由外委單位安排人員完成。

b.水樣抽取地點應從底層水池和頂層水箱各抽樣一支。

c.盛放水樣的容器爲礦泉水或蒸餾水瓶,盛容量爲300毫升的水,盛水前應將水瓶清洗乾淨,並在瓶外貼上送樣單位及送樣日期。

d.在取水樣的當天應由外委單位安排人員將水樣送至衛生防疫站受檢,並負責取回《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交管理處文件管理員存檔。

e.如《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結果爲不合格時,應由維修部主管安排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必要時請衛生防疫站部門派人監督全過程,直至檢測合格爲止。

4.5.7記錄和報告

a.在水池(箱)清洗、消毒的全過程,應安排專人跟進,填寫《水池清洗驗收表》,作爲結算依據之一,並交資料室存檔。

b.衛生防疫站的《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原件存檔,副本由維修部保留一份備查。

5.0相關文件

6.0記錄表格

6.1《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檢測單位提供)

二次供水制度 篇13

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統、設備等由管理處指定專人負責監控、清潔及日常運行的巡視。

2、水泵房內機電設備、儀器由值班人員負責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水泵房並嚴禁非值班人員操作各種開關、按鈕。

3、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類控制開關、按鈕、閥門應有明顯操作標誌,標誌應簡單易懂,正確無誤。高壓用電設備應有危險標誌並有防觸措施。

4、水泵、儀表控制開關、閥門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班組進行維修、更換,確保水泵、儀表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管理處指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水管員負責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從業人員要達到“五病”調離率100%。

2、水池(箱)容積及管道口徑應滿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與消防用水管道佈置合理,不存死水區。

3、水池(箱)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箱)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專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鏽鋼紗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4、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專業清潔機構清洗消毒一次,並取得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適當增加清洗次數,或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5、水池(箱)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啓或關閉水池(箱)閥門。

6、水池(箱)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殺滅蚊蟲;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制度 篇14

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20xx)。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值班人員。

三、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七、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制度 篇15

一、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貼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必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三、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工作。

五、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並堅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單位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方可上崗。請專業水池清洗隊清洗水池,必須要求其出具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清洗人員的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

九、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制度 篇16

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由水電班指定,經相關培訓後方能上崗。

二、管理人員應定期維護保養供水設施,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管理處彙報,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三、管理人員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制止閒雜人等靠近,保證正常供水。

四、根據水池清洗記錄檔案,及時通知水處理公司進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污染高發期,根據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數,並定期投加消毒劑。

五、水電班管理人員監督、配合清洗消毒過程,監督水質取樣人員現場採取進、出水樣。

六、做好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記錄和水池清洗消毒記錄報管理處存檔。

二次供水制度 篇17

一、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鏽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並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三、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啓或關閉水池閥門。

四、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制度 篇18

1.0目的

規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0職責

3.1機電維修部主管負責定時檢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3.2水泵房管理員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4.0程序要點

4.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機電維修部主管每月5號之前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箱),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日記上。

4.1.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管理員專職負責,水泵房管理員應持有經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4.1.3每個水池(箱)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視窗應加蓋上鎖,水池(箱)周圍及頂蓋應清潔、乾淨。

4.1.4水池(箱)應每隔4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員應持有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4.1.5清洗消毒水池(箱)時應提前兩天通知公共事物部,由公共事物部通知有關用水部門和用戶做好儲水準備。

4.2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4.2.1在水池(箱)內作業時,光源需採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4.2.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並確認動作可靠。

4.2.3水池(箱)消毒人員需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內感到頭暈、氣喘,則應馬上離開水池(箱)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2.4上下水池(箱)時應把緊扶手、踩溫不鏽鋼梯,嚴防跌落。

4.3水池(箱)清洗消毒前的準備工作

4.3.11:00滅菌淨水溶液或市衛生防疫站配製的消毒液。

4.3.2潛水泵、應急照明燈或手電筒。

4.3.3掃把、尼龍刷、尼龍繩、膠桶、眼鏡、口罩、膠手套。

4.4水池(箱)清洗消毒程序

4.4.1排放水:

a)排放水時應提前關閉水池(箱)進水閘閥,讓水池(箱)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費;

b)爲確保用戶正常用水,排放幹水池(箱)的時間應控制在1.5小時以內。

4.4.2清洗消毒:

a)清洗:

剷出水池(箱)內泥沙及各種沉積物;

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箱)頂部、四周牆壁、底部依次反覆刷洗;

如果仍未洗乾淨應再進行刷洗直至乾淨爲止。

b)消毒:

用掃把或尼龍刷蘸取1“00的滅菌淨水溶液(或防疫站配製的消毒溶液),依次反覆刷洗消毒;之後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

用清水沖洗一遍整個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複用清水沖洗一遍並排出消毒水溶液。

c)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後,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開閘閥向水池(箱)內注水,達到調定的水位後加蓋上鎖。

4.5取樣送檢

4.5.1用乾淨的礦泉水瓶從水池(箱)中部提取500ml水並在瓶子中部貼上標籤,標籤上應寫明送檢單位及送樣日期。

4.5.2水樣當天由機電維修部主管安排人員送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測。

4.5.3如果檢測不合格,則應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直至合格爲止。

4.6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後,應完整、規範、清晰地把情況記錄在《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內,並於每次小區內全部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後3天內由水泵房組長把記錄整理成冊交機電維修部存檔,保存期爲兩年。

5.0記錄

《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二次供水制度 篇19

第一條 爲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污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爲。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 凡在公司供水範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 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況進行水力計算爲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置。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並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 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必須經公司 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公司纔對其安裝結算水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並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後的,應當由公司 按照內部管理規範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儘量提供方便。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後,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後的水質檢測。

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 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確定。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並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並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後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 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 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並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錶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污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汕頭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規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通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並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範二次供水管理等內容,並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於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內容,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築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並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條 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並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符合標準。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併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設備原理圖等相關資料,並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並實行抄錄結算水錶到最終用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並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設備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託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佈。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控制措施,並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異常,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條 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係,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範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二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爲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並組織覈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運行和飲用水水質安全,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以及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水的水經過儲存、加壓、消毒等設施處理後爲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方式。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爲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負責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有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除符合國家建築規範和衛生標準外,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不得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造成不利影響。

(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要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審查同意,設計方案必須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條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質安全。

(四)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所用原材料必須是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產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到戶的要求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要經城市建設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由產權單位(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日常維護和運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安全供水責任協議,確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及周圍環境的清潔,保證供水水質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建立登記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必須有取得衛生資質,並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實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每季度要對水質和水壓進行監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保養,無水質監測能力的應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水質監測,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配備專(兼)職設施管理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應取得當地衛生部門發放的健康證,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組織專業技術培訓,確保二次供水安全穩定運營。

(四)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降壓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發生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要及時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五)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產製度,建立資料檔案記錄歸檔制度,接受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並接受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

第十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委託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地方站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或抽查,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並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其限期組織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