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5W

一、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正當職業,應事先向黨支部報告。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二、黨員外出時間在6個月以上,且有固定地點的,將其組織關係轉至所在地區或單位黨組織。

三、黨員臨時或季節性外出且無固定地點的,組織關係仍由原單位黨組織管理,並報鄉(鎮)黨委核發《流動黨員活動證》。

四、正式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且在點相對集中的,建立臨時黨小組。

五、外出黨員和臨時黨小組負責人應主動經常與黨支部保持聯繫,定期彙報情況。外出黨員接到黨支部有重要活動通知後,應按時返回。

六、黨員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七、對外來務工經商的黨員,積極接受他們的組織關係和黨員身份證明件,安排他們參加黨的活動和過組織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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