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人員管理制度集錦(通用4篇)
離職人員管理制度集錦 篇1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後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准後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三、自願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係,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爲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後,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覈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於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爲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爲(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爲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並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離職人員管理制度集錦 篇2
一、入職程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複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覈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爲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覈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覈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爲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覈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爲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覈准後方可聘用。
離職人員管理制度集錦 篇3
爲降低員工流失率,規範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xx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範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係。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爲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爲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爲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於日後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範圍:有以下行爲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爲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範圍:有以下行爲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範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爲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繫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繫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後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爲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和《酒店離職人員彙總表》。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後按規定自行銷燬。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離職人員管理制度集錦 篇4
第一章目的
爲規範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係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培訓資料原件
(5)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並經辦公室審覈、備案後方可認爲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1)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覈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覈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爲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損失
B、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6)/合同期限月數
(3)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工資
(1)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3)×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係轉移
1、轉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爲確);
(2)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爲確)。
2、轉移內容
(1)檔案關係
(2)社保關係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五章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