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消防管理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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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1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規章制度,逐級落實安全責任。要按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爲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把防火責任切實落實到各個施工單位的具體責任人,確保每個環節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項有效的規章制度,可把防火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與年終考覈結合,實行獎懲制度,全面提高對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平時加強監督、檢查,儘可能做到隱患早發現,措施早制定,設施早到位,保證已有的各種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通用9篇)

2、嚴格施工管理,加強防火措施。在施工現場,要時刻繃緊安全意識這根弦,尤其是在重點部位用火用電時。施工中必須嚴禁擅用明火。施工現場要嚴禁吸菸,嚴格禁止擅自運用各種形式的明火。因施工必要時,必須事先向現場主管部門申請並辦理必要的動火手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明火作業。 同時要加強臨時用電管理,採用合格電線,線路合理,電線不要鋪設在可燃物上面,嚴禁亂接亂拉用電,儘量不用老化電線,避免電氣起火。

3、合理佈置現場。針對建築施工中的火險特點,在進行施工組織時,對施工現場的平面佈局進行合理規劃,設置消防通道,辦公區生活區建築要設置一定的防火間距,劃分明確的用火區,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倉庫要作爲防火檢查的重點部位,加強日常管理。

4、配全滅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建築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電氣焊工作點、辦公室、食堂、倉庫等)要配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材,可配置適當數量的臨時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各種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顯和方便提取的 位置並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顯標誌,臨時用水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的,在附近應設置消防水池,以便發生火災時能及時就近取水滅火"。

5、加強宿舍管理。宿舍內嚴禁亂拉亂扯電線,採用電爐子做飯,使用電暖器要注意周圍近距離內不要放置可燃物,無人時要關閉電源,使用電褥子時,首先要購買合格產品,防止使用時漏電,無人時不要開通電源,防止溫度過高引燃褥子、被子等可燃物。

6、加強安全教育。施工單位要重視日常的安全教育,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可利用黑板報、牆報、宣傳欄,介紹一些消防知識、火災案例,有條件的施工單位,還可組織職工進行滅火演習,從而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大型公共場所繫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遊藝遊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閒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係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築設計防火等規範;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七條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覈。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後,消火栓箱門與牆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誌。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採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爲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並按規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衆廳內嚴禁吸菸;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後,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並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羣衆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舉辦演出、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和公私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其人員,以及來校活動的校外各單位及其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係指師生員工可以任意逗留、集會及其他可利用的學校內部場所。

第四條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和自覺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習慣,培養自防、自救和撲救初級火災的能力,確保校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對進入公共場所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凡在校內公共場所進行教學、科研、學習、集會、娛樂、就餐、購物等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服從公共場所主管單位和保衛處的管理。有報火警、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制止危害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爲的義務;

(二)在公共場所進行集會、上課、娛樂等活動時,組織者要引導活動人員按順序出入場,並派專人協助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維護場內的秩序。參加活動人員要遵守秩序,不得擁擠,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愛護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嚴禁挪用、偷竊、毀壞和拆除;

(四)學生必須在老師和管理人員指導下,使用各種電氣設備,禁止亂用、拆卸、破壞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

(五)禁止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熱器具。公共場所使用完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清除火種,關閉照明燈;

(六)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七)禁止亂扔廢紙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三章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確定一名領導爲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防火負責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師生員工嚴格執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並指派專人負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針對公共場所的防火特點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並經常開展對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消防宣傳。

第八條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成立由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識,培訓其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組織撲救初級火災和疏散羣衆的能力。

第十條室內公共場所須配備滅火器材,設置明顯標誌,放置便於取用的位置並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更換和增補,確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應開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於兩個,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雜物,開放期間,出入口大門不得上鎖,必須保持暢通並安排疏導人員。

第十二條室內公共場所的進出口、疏散通道,應安裝應急疏散指示燈和應急照明燈並保證有效照明20分鐘以上。

第十三條新購進的電氣設備、燈具要由技術人員檢查質量。請電工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防火規範進行安裝並考慮場所內的用電負荷,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在場內亂拉臨時線路,因工作確實需要臨時線路時,需報後勤管理處和保衛處批准,由電工佈線,用完後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加強公共場所的用火、用電管理,發現違章用火、用電、吸菸、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爲,要及時制止,及時處理,無力解決的要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開放前,應檢查場內線路、電氣設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開放時,應安排熟悉消防知識的管理人員巡視場地,負責場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巡視檢查,不得擅離崗位。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關閉後,應對場內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切斷電源和火源,關閉照明燈,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如需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施工、維修或需使用易燃液體清洗、塗刷物品時,不得安排在開放期間進行。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申辦動火證並事先向保衛處報告。

第十九條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立即疏散在場人員,組織撲救,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

第四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禮堂、圖書館、大型機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須符合本規定,還應符合重點防火部位的有關規定,體育館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禮堂和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格限定和控制參加活動的人數,並不得超過最高人員限額,防止在火災發生和其他突發事件時,由於人員過多,秩序混亂,出現擁擠踩踏事故。

(二)文化娛樂場所存放飲料、食品等物品的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物品與物品、物品與頂棚、物品與牆壁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三)文化娛樂場所內不得設吸菸室。禁止點蠟燭照明,禁止點蚊香薰蚊蟲。

(四)未經消防部門批准,文化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地下空間。

第二十二條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習結束後,各處室管理人員對所有開放的教室逐一進行檢查,清除火種、火源及各種易燃物,並及時關閉照明燈。

(二)教師在專業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實驗、演示時,所使用的化學藥品應嚴格控制其用量;課後應將實驗、演示剩餘的化學藥品移出教室,以防發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專業教室使用完畢後,講課教師、教輔人員或教室管理人員要檢查所用電氣設備的狀況,切斷設備電源,關閉照明燈,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三條食堂、餐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負責人要切實加強消防工作的管理,經常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督促、管理食堂工作人員特別是臨時工,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注意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

(二)餐桌、椅(凳)擺放時應留出足夠的通道;

(三)爐竈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使用的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或鋼瓶)、閥門、法蘭接頭、儀表軟管要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因鬆動、破損或老化等問題造成氣體泄漏,遇明火、電氣火花等火種而引發火災;

2、檢測時可用專用儀表或用皁液水刷接頭等辦法,嚴禁用明火檢測;

3、發現氣體泄漏時應立即關閉閥門,及時打開門窗,採取自然通風,禁止使用排風扇通風,嚴禁使用明火和啓動電器;

4、用食油炸制食品時,用油應控制在油鍋容量的三分之二以下,防止食油溢出鍋外而起火。油炸食品和炒菜時油溫不宜過高。製作飯菜或化解動物油時,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並不得離人;

5、使用罐裝氣體作燃料的食堂或餐廳,嚴禁氣罐(瓶)與就餐廳同一空間內使用。對氣罐(瓶)要妥善保管,不得在露天和靠近火源處存放,以免由於高溫引起氣罐(瓶)爆炸。備用的氣罐(瓶)應在單獨庫房內存放,庫房內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食堂操作間使用抽(排)油煙機應經常清洗,防止油垢積存過多加重電機負荷而引起火災。對煙囪、排油煙管道的油垢、菸灰應每半年清理一次;

7、食堂操作間應注意消滅老鼠,防止老鼠噬咬電線、電纜,造成線路短路起火。

8、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瓶)。氣罐(瓶)禁止躺放、倒放,摔、砸,不得用烘、烤、煮、蒸、熱水澆等手段加熱氣罐(瓶)。不得擅自排放氣罐(瓶)內的殘液,以防爆炸事故的發生;

9、操作間內的滅火器材應放置在鐵箱內,置於乾燥位置,以防止潮氣侵蝕,影響使用;

10、食堂、餐廳在改建和裝修中要使用阻燃材料,如果裝飾件爲可燃材料,則燈泡的功率應控制在60瓦以內並保持不小於50釐米的安全距離。接裝的電氣線路宜採用銅芯線並用金屬管作保護,電氣設備及電器產品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11、餐廳特別是餐廳內的小包間,在用餐完畢後應及時檢查,清除菸頭、火柴梗等火種和可燃雜物;

12、風味餐廳或食堂要加強對炒菜、烤、烙、炸、製作麪食、使用火鍋、砂鍋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火鍋使用的液化石油氣爐要在使用前進行檢查,酒精爐和木炭爐要慎用,最好使用固體酒精作燃料;

13、操作間禁止使用蠟燭照明。餐廳如需使用蠟燭照明增加氣氛時,應將蠟燭,固定在非燃材料製作的基座內,並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必須保證安全。

第二十四條校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強對藥品發放、儲存的管理。藥房內藥品的擺放應整潔有序,藥品的儲存必須遵守《北方工業大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加強對射線的安全管理。操作醫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醫師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業網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櫃檯裏擺放的物品應整潔有序,廢棄的包裝物應及時清理,不得隨處堆放。

(二)電閘前和燈具下方嚴禁擺放貨架,貨架與貨架之間要保證足夠的疏散距離。貨架與房頂、貨架與牆的間距要符合有關規定;

(三)銷售場所不準住人;

(四)不準使用蠟燭照明;

(五)存放飲料、食品、日用百貨等物品的庫房應單設房間,不得混用。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上述各項規定,由各院、處級單位和保衛處負責檢查落實。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場所工作、學習、逗留或活動期間,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保衛處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遵守公共場所秩序,故意擁擠、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亂扔廢紙、遺灑酒精、汽油及其它可燃、易燃物、或有其它危害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的行爲,且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

(二)挪用、偷用、毀壞、拆除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的;

(三)亂用、亂捅、拆卸、破壞用電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器產品的;

(四)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的;

(五)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吸菸、擅自動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的;

(六)偷竊實驗用易燃、易爆和劇毒化學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場所過夜的;

(八)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因工作失誤、瀆職導致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火險,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保衛處責成有關單位及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獎懲制度》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消防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爲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爲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爲、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爲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於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並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並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誌,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並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繫。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菸,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乾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並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併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准。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覈批准後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複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x、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於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彙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並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誌,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範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牆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瞭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爲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並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並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5

一、所有建築企業和項目部要強化建築工地防火安全意識,從火災事故中吸取教訓,採取得力措施預防火災,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建築工地項目部辦公室、員工板房要合理選址,採用防火材料,按規格標準要求搭建,室內嚴禁抽菸、使用電器燒水做飯和取暖。

三、每個項目部迅速對建築工地所有電路電器電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徹底消滅“蜘蛛網式”亂拉亂接,規範電路電線走向和安裝。

四、按規定配足消防設施,預防火災的發生。消防門、消火栓、消防池、消防水、消防罩和滅火器等設施要配備齊全,確保員工正確使用。

五、完善防火安全應急預案,健全救援組織,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和防火安全消防教育,提高消防滅火技能,同時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相關火情火險信息,遇到緊急情況和突發火災,果斷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六、各級消防、安監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在建工地加強火災安全監管和巡查,特別是建築企業和項目部要加強對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常規檢查,形成各級巡查檢查長效機制,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並督促整改到位,確保建築工地防火安全。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6

1. 凡在本公司內需要動火的人員(包括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提前到安全部申報並經公司領導審批後方可動火。

2. 落實現場防火監護人員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 動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4. 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並報警。

5.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 凡儲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車間、倉庫、堆場,未徹底排除乾淨的,嚴禁動火。

7. 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在動火完畢後,應徹底清除現場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7

爲了加強公共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無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一、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各場所要設立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職責。制訂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府真填寫《公共場所安全工作記錄薄》。

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組織職工開展學習自防、自救常識,引導疏散逃生技能,定期舉辦滅火演練。

四、嚴格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不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場所堅決杜絕攜帶凶器,嚴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有害物品。不許使用電爐、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飯。

六、公共場所未經批准不許擅自改造、裝修、擴建。

七、營業時間不許佔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八、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時間營業,夜間不留從業人員或消費人員住宿。

九、文明服務、禮貌待人,堅決杜絕打架鬥毆事件發生。

十、法人和負責人要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和各種活動。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8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的顯著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顯著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顯著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衆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顯著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顯著經營企業;

(八)顯著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顯著;

(九)顯著、製鞋等勞動密集型顯著、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顯著單位;

(十一)顯著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顯著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顯著重大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顯著。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顯著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顯著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顯著集中的大型倉庫和顯著,國家和省級等顯著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顯著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顯著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顯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顯著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顯著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顯著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職責' 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顯著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顯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顯著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顯著,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顯著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顯著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顯著明確;

(三)顯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顯著規程;

(四)員工經過顯著安全培訓;

(五)建築顯著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顯著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顯著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顯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顯著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制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顯著。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顯著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顯著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顯著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顯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顯著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顯著設備的檢查和管理(顯著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顯著考評和獎懲;其他顯著的消防安全內容。

單位消防管理制度 篇9

爲了預防本會所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所有效的運行,特制定以下條款:

一、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對本足道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規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四、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消防設計齊全、應急燈齊全,滅火器安全,安全通道暢通。

六、嚴格檢查來客人員,對有可疑的人要進行檢查盤問,一旦有事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七、來客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進入本會所。

八、發現火災時,及時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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