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章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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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章程 篇1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爲“xx市民間文藝家協會分會”。

民間團體章程(精選3篇)

第二條 性質:各民族民間文藝家自願結成,兼有學術性、專業性和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系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xx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承諾不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不損害公民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聯、上級民間文藝家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xx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xx省xx縣城大覺寺院內(電話: )。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對文藝工作的重要指示,發揚密切聯繫羣衆、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努力鑽研民間文藝業務,不斷提高藝術修養,促進民間文藝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二)本會對會員及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負有組織、協調、聯絡、服務的職責。具體任務是:繼續蒐集、深入研究、加強聯絡、擴大服務。積極開展對各種民間文藝、民間工藝的發掘、創作和保存工作。認真做好民間文藝集成資料的保存工作。

(三)本會積極配合各社會團體、各民間藝術團體,開展市內外民間文藝交流,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四)本會應加強民間文藝理論隊伍建設,定期開展學術活動,活躍學術空氣,通過各種形式,不斷探討和研究民間文藝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爭取多出學術理論研究的成果。

(五)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會員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各種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爲:對上實行團體會員制,同時保留和繼續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體條件爲:

1、各民族的民間故事家、民間歌手及其他民間文藝家;

2、從事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並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發表三篇以上的民間文藝作品者;

3、從事民間文藝理論研究工作,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發表兩篇民間文藝學術論文者;

4、從事民間文藝編輯或教學兩年以上者;

5、從事民間文藝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並繼續從事民間文藝工作者;

6、發掘、整理、製作民間工藝用品,並具有一定水平者及從事民間工藝品開發有成績者;

7、熱愛民間文藝事業,積極支持民間文藝事業發展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等。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長髮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評獎及其它表彰活動的權利;

(七)有受贈和優先購買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的權利;

(八)會員符合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會員條件者,本會負責向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推薦。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蒐集、整理、翻譯、出版、教學、研究民間文藝等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推薦出代表,約時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退休後,不再擔任協會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民間團體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民間文藝家協會是共產黨領導的x自治區各盟市、旗縣市(區)民間文藝家協會和各民族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自治區黨委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民族文化大區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民間文藝家協會是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民間文藝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立足於民族、立足於本土、立足於傳統,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致力於發展和繁榮我區民間文藝事業與產業,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動民族文化大區建設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民間文藝家協會對會員及民間文藝工作者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責任。

第五條 本會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會以廣泛團結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爲己任,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加強會員道德修養,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 規劃、組織和指導全區的民間文化活動與交流,全面實施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支持民間文化產業發展,做好民間文化蒐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教學和傳播。

第八條 本會積極培養優秀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羣衆性民間文化活動,並以命名優秀民間文藝家、建立民間文藝之鄉與民間文化傳承基地、民間文化保護基地,創辦民間文化期刊,舉辦各種博覽會、藝術節,通過多種形式,促進民間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創新。

第九條 本會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各種形式的民間文藝比賽活動,對重要的民間文藝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本會積極與區外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家文藝學家的聯繫、合作與交流,爲弘揚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貢獻力量。致力於促進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增進同有關國家民間文化藝術組織、機構、民間文藝家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各盟市、旗縣市(區)民間文藝家協會爲本會團體會員。全區性產業系統文聯所屬民間文藝家協會和民間文化學術團體,經申請並由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爲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領域取得顯著成績者,若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申請、並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和所在盟市、旗縣市(區)民間文藝家協會推薦者,經本會祕書長辦公會議批准,可成爲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區直機關係統申請者和各盟市、旗縣市(區)因工作而流動等特殊原因申請加入民間文藝家協會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獲批准後成爲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根據民間文藝發展的實施情況,經有關專業委員會籌委會提出申請、主席團批准,成立各類民間文化藝術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遵守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和申報專業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條例和要求,配合民間文藝家協會開展各項工作,並積極推薦優秀人才入會。

第十五條 經主席團審覈批准,可授予對我區民間文化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區外和港、澳、臺及國際知名民間文藝家名譽顧問、名譽理事或名譽會員等稱號。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的責任與義務;有參加本會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爲本會推薦會員的義務;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文藝活動、學術活動、評獎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相關信息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名譽,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爲全區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區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可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殊代表。各團體會員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負責人爲全區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並作爲代表該團體會員的委員會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委員會,一經工作變動即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並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全區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行使代表大會權力。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授予的權力。本會實行祕書長負責制,祕書長在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全區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會議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成員的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轉入相應的名譽職務。

本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委員若干名,並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兼任委員。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爲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x自治區民間文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簡稱民協(IMFAA)。其會址設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會全區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全區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x自治區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團。

民間團體章程 篇3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爲:“………………”。

現修改爲:“………………”。

二、第×條原爲:“………………”。

現修改爲:“………………”。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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