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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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採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誌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生產、儲存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監火人員,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⑶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對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⑷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對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並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並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3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並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於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乾淨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並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後,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後倒在指定地點。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爲。

第三條 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爲。

第二章 規章制度

第四條 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爲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啓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乾淨。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並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併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 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菸。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繫,經允許後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後,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並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後,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後,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嚴禁吸菸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准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籤一次;動火現場必須

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繫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後,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後,方可離去。

第七條 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範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才准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櫃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覈批准,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執行。申請時需註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並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範、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並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 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爲,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並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爲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並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 此規定於發佈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裝修(裝璜)動用明火審批表

年 月 日

用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用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未經商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動火或違章操作;

二、因施工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向店總經理、物業部門申報審批,經審批合格,並經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後方可進行;

三、在動火施工時,動火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現場監護人員到位,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四、在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容改造施工時,與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防火管理合同,落實防火措施,物業部門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安全防火檢查。

五、各部門、崗位、班組要定期清理各種雜物和易燃、可燃物品。

六、各部位動力及照明必須架設(暗設),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照明燈具應採用固定式安裝。

七、各部位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開關、座、配電盤(櫃)周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各電器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閘門)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和導線,電器設備嚴禁超負荷用運行。

八、商場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室內的線路要有金屬管(塑料管)保護。

九、電器設施及線路安裝必須有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操作,檢查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對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並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並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單位對用火、用電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二、營業廳內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在非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必須落實現場監護人、監護器材,清除動火周圍和下面的可燃物,無法清除要使用鐵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進行分隔,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動火作業後,動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分別於動火作業結束後0.5小時、1小時、3小時內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進入正常值班。

五、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規範施工,接電時要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並報經保衛部門同意,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六、所有電器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選用必須由用電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檢查覈準,由專門電工安裝,嚴禁亂拉亂扯電氣線路,嚴禁私自使用電器設備如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大功率燈具等。

五、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準擅離崗位,並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作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進行維修。

七、嚴禁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首先應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爲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爲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准(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後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採取防範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並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後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並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採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菸,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菸必須設置不燃材料製成的菸頭桶,妥善處理菸頭,菸頭不準出門。菸頭桶內的菸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溼並確認無火後,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爲。

第三條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爲。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四條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爲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啓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乾淨。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並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併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菸。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繫,經允許後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後,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並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後,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後,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危險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嚴禁吸菸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准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籤一次;動火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繫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後,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後,方可離去。

第七條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範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才准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櫃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覈批准,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執行。申請時需註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並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範、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並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獎懲

第十一條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爲,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並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爲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並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此規定於發佈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爲加強公司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防和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並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並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並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爲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電管理由分廠安全科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安全科統一辦理。未經安全科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安全科重新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三、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後,委託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四、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視電路有足夠的餘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他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六、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安全科批准,擅

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七、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八、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點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安全科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車間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安裝和維修用電設備各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各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安檢部門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臨時用電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三、戶外臨時線路裝置或架空線路應妥善安裝,嚴禁亂拉亂接。

四、安裝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相關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五、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六、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各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七、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八、安全用火

1.施工現場嚴禁吸菸。

2.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專人保管,合理存放。

3.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禁菸標誌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4.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脫漆劑等易燃液體。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得和其他工種交叉作業。

5.現場嚴禁明火,要使用防爆電器。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並設置配電箱,不得隨意亂拉臨時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重護套電線。每天施工後進行安全檢查。

6.現場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必須使用的應進行防火處理。

7.施工現場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佔消防設備,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樓梯,並應及時清運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各、管道、地溝等處,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清洗,隔絕易燃氣體來源,經檢查批准後方可動火,當動火場現場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經檢查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九、安全用電

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

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採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爲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或租賃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他專業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三、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在園區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四、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五、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菸。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後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菸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准,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6、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爲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誌、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爲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後,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彙總。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爲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酒店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並嚴格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門及個人在酒店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3、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5、及時制止遺留火種等行爲,及時清除菸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並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菸,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用電;

3、未經允許,不得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4、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5、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6、放假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7、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後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後送負荷開關。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爲了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範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竈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爲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後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後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範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並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採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誌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

1至2處;

⑵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⑸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⑶ 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 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 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 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關於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就是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菸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鑑於本工程的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進度、支模和外架搭設過程中,如有絲毫防範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羣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工程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爲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羣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准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纔可動火。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籤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塗改。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管道加盲板隔離。

工地內禁止流動吸菸;吸菸者可到指定吸菸處。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菸;吸菸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菸。

2、動火分級管理,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爲三級進行管理。

一級動火(禁火區):

變電處、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倉庫等場所動火。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二級動火: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於二級動火。

三級動火: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凡可拆卸並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儘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並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並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項目部經理或總經理審批;並在公司項目安全部登記備案。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並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着火、爆炸事故。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溼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範措施。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並經審批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動火人拿到批准的動火證後,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採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後方可批准。

管理要點: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瞭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並向領導報告。

電焊作業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溼環境作業,應採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於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氣割和氣焊時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並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食堂用液化氣罐、竈,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後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工地內危險區域流動吸菸者,給予50元/次處罰。

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爲。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8、附則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動火管理範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竈,噴燈,流動吸菸、菸頭亂扔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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