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強化”拓展民調工作新亮點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2.07W

“四個強化”拓展民調工作新亮點

“四個強化”拓展民調工作新亮點大綱

巴中市巴州區司法局

巴中市巴州區地處大巴山南麓,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山區。2002年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召開以後,我們認真貫徹中辦、國辦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通過請動領導,聯動部門,推動基層“三動”策略的實施,在短時間內建齊了全區76個鄉鎮調委會,健全完善了851個村級調解組織,使我區人民調解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爲使我區的民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情況和上級對新時期民調工作的新要求,我們結合區情,着力狠抓了“四個強化”,使人民調解工作呈現出了不少新的亮點,爲全區的三大文明建設創造了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強化規範建設,確保民調工作有序運作

要搞好人民調解工作,陣地建設是基礎,只有建好了規範化的人民調解機構,人民調解工作才能規範化運作。巴州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範化建設上,堅持了“五個統一”,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堅持了“五個統一”。在調委會軟硬件建設上一是統一稱謂。全區所有鄉、鎮人民調解陣地稱爲“人民調解庭”,村(居)、企業調解陣地稱爲“人民調解室”;將調解人員按身份分別確定爲“首席調解員”、“調解員”、“申請人”、“被申請人”、“記錄員”等,並製作了座牌;二是統一徽記。在上級沒有統一規範人民調解標誌的情況下,我們精心設計了人民調解徽記,懸掛在調解庭(室)正中;三是統一制度。進一步完善了人民調解的工作制度、責任制度、培訓制度、考覈制度,並要求所有制度公示上牆;四是統一文書格式。除司法部人民調解7種統一文書格式外我們又自行設計了《人民調解工作統計臺帳》、《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送審表》、《人民調解委員會送達證》等文書,並統一印製成固定格式在全區統一使用;五是統一操作程序。按照合法、合理、實用、簡便、高效的原則,參照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制定了《人民調解庭(室)調解程序規範(試行)》,要求調解糾紛按規定程序運作。

(二)做到了“五個到位”。一是規劃到位。全區927個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們按照分片負責的辦法,局機關每人聯繫一片,各鄉鎮司法所長和司法助理員按照局制定的“五個統一”標準,具體規劃該鄉鎮和各村的調委會建設,並在統一地點進行軟件製作;二是人員到位。各片區工委辦事處、鄉鎮分管調解工作的領導、司法局機關幹部和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調解領導小組成員全員上陣,具體指導,形成了一種上下左右齊心共抓人民調解工作的格局;三是經費到位。巴州區人民政府專門下發文件,要求各鄉鎮必須在指定時間內搞好人民調解陣地規範化建設,要確保經費投入到位,全區共投入資金40餘萬元用於建設標準化的調解庭(室);四是督查到位。區委區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劉青寧、副區長江平多次深入鄉村查看調解陣地建設,區委政法委專門抽調政法各部門40餘人分赴全區各鄉鎮對人民調解庭(室)建設進行督查,評選出了10個先進調委會進行表彰,對不合格的3個鄉鎮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到位;五是落實到位。截止目前,巴州區930個(包括3個企業調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起了標準高、規格統一的調解庭(室),調解場所面積達1.9萬平方米,全部做到了組織、陣地、制度、操作程序、文書製作的規範化。今年1—6月,全區共發生糾紛5328件,其中3680件是在人民調解庭(室)得到妥善處理的。

二、強化素質訓練,提高民調人員業務水準

一件糾紛調解得好壞,關係着一個矛盾的消化還是激化,也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做好調解工作,調解人員業務水平是關鍵。如何確保調解人員的素質能適應工作的開展,我們具體落實在“五個一”上:

一是選好一批人。一方面在新建的調委會和調整充實的調委會人員中,我們按照“三高一低”的原則,即:“高學歷,高威望,高素質,低年齡”來選配調解人員,從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中,着重選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知識和品德較好的年輕人充實到調解隊伍中來。另一方面進行合理搭配。在調委會組成人員中,司法助理員,退休法官、老幹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老黨員、退休教師和退伍軍人進行有機組合,專、兼職並重,形成了老、中、青三結合,威望與知識並存的調解陣容。全區現在調解人員的文化程度大專以上佔30%,高中以上佔60%,平均年齡由原來的45歲下降到了39歲,實現了隊伍的年輕化。

二是辦好一個培訓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區、片區工委辦事處、鄉(鎮)都開辦了一個常年性的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班,定期不定期地進行調解業務知識培訓。區委政法委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綜治、維穩“三三”聯動工程的“三種機制”一項重要內容,人民調解工作和培訓費用在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羣防羣治籌集經費中按人平1元解決,實現了調解培訓的正規化。

三是建立一項制度。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都建立了培訓制度。明確規定,全體調解人員每年都要輪流到民調工作培訓班參加一次培訓,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區培訓各片區工委分管調解工作領導、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如去年我區舉辦了爲期三天220餘人參加的調解工作培訓大會,區法院法官和司法局幹部對當前調解工作的政策、業務進行了系統講解,還組織了學習交流、個案分析和考試,取得了顯著效果;各片區中心司法所對片區鄉鎮調委會主任進行培訓,由司法所長、法庭庭長、審判員進行授課;鄉鎮司法所對村調委會成員進行培訓。通過建立層級培訓制度,人民調解員有效掌握了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學到了法律知識,消化了矛盾。如明揚鄉高店子村調委會受到培訓後,在調處一例醫療糾紛時,用學到的知識,先申請法醫鑑定,再採集相關證據,確定了調解方案,按調解程序讓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爲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4000多元,受到了好評。同時,各調委會還建立了崗前培訓制度,對新任調解員進行崗前的培訓,培訓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實行調解員持證上崗開展工作。

四是編輯一本實用書。巴州區司法局專門組織人員編寫了一本10餘萬字的《人民調解工作手冊》,內容涉及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方針、政策、任務和調解的原則、方式,既全面又具體,是每一個調解人員既看得懂又用得着的實用工具書,它以農村工作爲重點,指導調解人員調處身邊發生的糾紛。我們要求調解人員採用共同學習討論和自學的方式用好用活裏面的法規、政策以及實用案例。通過這種簡易方式,有效地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手段,糾紛調結率也大大提高。

五是組織一次旁聽。近年來,我們每年都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參加法院及各片區法庭的民事審判旁聽,從審判過程中學習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

通過以上舉措,我區調解人員業務素質顯著提高,去年,全區共發生民間糾紛10719件,調委會調解10328件,調解成功9914件,成功率爲96%;共形成調解協議2446份,履行率達98%,無一例被人民法院撤銷。今年上半年,調委會調處糾紛5115件,達成協議1543件,其中當事人起訴到法院23件,每一件都被確認有效。巴州區的調解人員已較好地適應了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三、強化責任監督,確保調解糾紛及時有效

爲了使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的質量得到進一步鞏固,我們通過建立一系列考評制度,強化“三個責任”,達到了有效監督。

一是領導責任。區委政法委在綜治考評細則中明確規定:對於片區工委辦事處和鄉鎮分管調解工作的領導,對於轄區內調委會形成的協議書年內有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銷,不評先進,有兩件不合格,不評優秀公務員,有三件以上不合格寫書面檢查並追究行政責任。

二是指導責任。對於區司法局機關幹部,片區、鄉鎮中心司法所長和司法助理員指導範圍內的調委會形成的調解書有一件被撤銷,年度內不評優秀公務員,有兩件被撤銷的寫出書面檢查並懲扣30%的年度目標獎勵,有三件以上的離職待崗學習。對於因司法行政幹部指導不到位,調委會違反程序、法律、政策調處糾紛而造成羣衆集體性上訪、械鬥、民轉刑等案件將追究其行政責任。今年4月,恩陽老場居委會一位老調解員在調處一起離婚糾紛時,對雙方當事人婚前財產分割仍適用了以前《婚姻法》的規定,後恩陽司法所在審查該協議時,發現適用法律有誤,果斷採取措施,主持當事人重新達成協議,爲女方挽回損失2萬多元。由於責任落實,司法所長和司法助理員在調解協議的審查上處處用心,使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不出一份差錯。

三是工作責任。對於調委會,各級政府和自治組織也制訂了詳細的考評制度,納入目標管理。首先,我們將全區調解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印成書,送法院備案,方便法院在審查調解協議時對調解人員主體資格的認定,實施監督。其次,鄉鎮、村調委會成員的獎懲與工作績效也實行掛鉤,年內有一件調解協議被撤銷該調委會不評先進,成員無獎勵;如果由於調委會的原因而使矛盾激化了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實行扣發獎金或免去職務處分。第三,實行獎勵制度。凡工作積極主動,年內調處重大疑難糾紛5件以上,具有重大成效的年度可評爲區級以上優秀調解員;調解羣衆關心的熱點、難點糾紛達3件以上的可評爲本級優秀調解員;凡在本地調解上有名氣,工作有實績的,可推薦擔任調委會領導職務;凡在調解工作上做出顯著成績的,年度可由區、鄉、村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激勵調解人員進一步增強事業心、責任心。在巴州區的調解戰線上,涌現出了一批批優秀的調解人員,巴州鎮草壩社區調委會主任汪梅就是其中一個。巴州鎮草壩街居民賴素華在拆遷還房時與其二子訂好分家析產門面買賣協議並進行了公證,門面增值後在其另外三個兒子和外人的挑撥下,她反悔了,要收回門面,雙方發生糾紛。3年裏,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的三次敗訴,賴素華無計可施,採取“賴”的辦法,在法院滾地,耍潑,罵人無果後,又先後到公證處、司法局用同樣手段希望挽回敗局。草壩調委會主任汪梅得知後便數次前去將其勸回。2003年5月,省委主要領導視察巴中的前夜,賴素華和親朋十幾人連夜在巴中張貼“血淚控訴書”幾百份,並準備組織人在省委主要領導到來時攔車喊“冤”。汪梅知道情況後,出於職業的敏感和強烈的責任心,她迅速報告有關部門,並上門做疏導工作。第二天,賴素華藉口外出,實則想趁機實施攔車喊“冤”計劃,汪梅就一步一趨跟隨達10個多小時,後終將其勸回。光治標不行,得治本。汪梅數次前往其家與其子一起協商門面處理問題,後經過幾天時間依理、依法調解,賴與其子終於達成了協議,門面得到了妥善處理。母子也盡棄前嫌,抱頭痛哭,在場人無不感動得熱淚盈眶。如今賴素華全家和睦,病也康愈了不少,逢人便誇,我們調委會汪主任是個好人,象是自己親閨女。由於汪梅時時處處心繫社會的安寧,在調解工作上做出了優異的成績,她被評爲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員”,2003年11月四川電視臺以《忙人汪大姐》爲題對其先進事蹟進行了報道,2004年市政法委組織“學習任長霞先進事蹟演講團”在三縣一區巡迴演講,汪梅作爲司法行政系統的唯一代表應邀參加了演講。

四、強化爲民理念,實施民調便民新舉措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便民、利民、爲民”原則,在“便民”上狠下功夫,取得了實效。

一是加強預防措施。糾紛一旦發生,失去的不光是金錢,還有時間、精力和感情,只有預防糾紛的發生,防止糾紛的進一步擴大,才能爲羣衆節約支出,真正體現“爲民”理念。首先,我們在每個村民小組、樓、院設立了糾紛聯絡員,一旦發生糾紛,他們可以第一時間報告調解人員,調解員可以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制止事態擴大,化解矛盾。其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每一個村民小組建一個“中心學法戶”,每戶培養一個“法律明白人”,採取以點帶面,以一人帶一戶的方式提高法律意識,從根本上預防糾紛發生。第三,以案說法。我們每年都要編印全區調解典型案例集錦發至每個調委會,用於在向羣衆宣傳時用身邊的人和事啓發他們,達到減少糾紛發生的效果。由於預防得力,今年以來,民間糾紛比去年有顯著下降趨勢,且一些簡易糾紛一般都能得到很快平息,因此,今年1—6月發生的糾紛其中三分之一不用達成協議就已調解成功。

二是建立巡迴調解庭。在調解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跨地區或一些重大疑難糾紛因不能及時到現場調處而導致矛盾升級的情況,這又給我們的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爲了更及時有效地爲羣衆解決糾紛,我們結合巴州區山區的特點,參照巡回法庭的操作模式,創立了“巡迴調解庭”的調解模式。首先設計了巡迴調解庭的徽記,徽記上綠葉襯托着一雙互握着的手,表示雙方不計前嫌,拋棄矛盾,達到和解。調解人員只要帶着巡迴調解庭的徽記就能深入農家院戶主持調解了。其次是編制了巡迴調解的操作程序。在簡單糾紛的調處上簡化了一些程序,但對於達成調解協議還是要按照既定程序進行。第三是規定了巡迴調解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涉及村與村之間、村與羣衆之間、村與企業之間以及一些重大、疑難糾紛而需到現場調解的糾紛等。第四是制定了巡迴調解庭的工作制度,它規定了巡迴調解庭的組成、糾紛調處原則等,着重體現在對糾紛的預防和定期排查、信息反饋等制度上。巡迴調解庭的設立極大地方便了羣衆,同時又能起到即時教育的作用。去年12月在青木鎮“巡迴調解庭”調處石馬村一、二、三組的用電糾紛時,市、縣(區)現場辦公的領導對此作法高度讚揚,同時四川司法也給予了登載。迄今爲止,全區76個鄉鎮已全部建立了“巡迴調解庭”,半年來,通過巡迴調解庭調解糾紛1435件,其中半數以上當場兌現,這既爲羣衆節約了時間和費用,又及時化解了基層的難題和維護了社會穩定,深受羣衆歡迎,提起“巡迴調解庭”,大家都說:這才真正是我們老百姓的“便民法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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