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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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大綱

近幾年來,我縣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下,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協助基層政府調處了百餘件“三大”糾紛,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制止了數十起羣體性上訪和羣體性械鬥事件,防止了數十起民轉刑案件,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充分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鞏固和發展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勢在必行。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勸導,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在黨的領導下,經歷了建設和改革各個時期的實踐不斷髮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化解民間糾紛重要法律制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近百萬個人民調解組織,數百萬人民調解員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都達幾百萬件,有的年份達千萬件。就我縣來說,2001年至2003年間,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均在1000件左右。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進行調解工作過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間糾紛激化爲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發生,爲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形成良好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貢獻。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同志最近肯定地說:“人民調解已經成爲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司法部部長張福森等領導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工作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我縣目前有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43個,廠礦企業調解委員會5個,人民調解員2916人。充分調動這支隊伍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在農村的工作優勢,對於及時有效地化解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建立長期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維護我縣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它的主要任務就是調解民間糾紛,並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當前民間糾紛表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原有的人民調解工作範圍、組織形式、隊伍素質等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工作必須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總結幾十年來的成功經驗,借鑑其他地區的先進經驗、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機制,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人民調解工作要擴大工作領域,完善組織網絡、提高隊伍素質,規範工作程序,增強法律效力。同時要將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間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羣衆來信來訪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爲我縣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三、鞏固、健全、完善和發展人民調解組織

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是廣大人民羣衆民主自治的較好的形式之一,要鞏固全縣163個調解組織,規範他們的工作,增強他們的活力,當前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使其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要適應新形勢下化解民間糾紛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將鄉鎮、街道的司法調解中心逐步規範到人民調解的工作範疇。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可以由轄區內公道正派、業務能力強、身體素質好、熱心於人民調解工作、羣衆威信高的人民調解員、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員、退休法官和檢察官等組成。企、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要鞏固和完善組織,充分發揮作用。人民調解工作要採取多種組織形式、便民利民、及時化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四、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要圍繞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規範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增強人民調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人民調解工作必須遵循三項基本原則:一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二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三是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標準,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場所,場所門口應當懸掛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誌牌,配備統一規格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統一格式的人民調解文書和統一制發的人民調解統計臺帳。目前我縣機構和網絡基本健全,但經費嚴重不足,調解委員會設備較差、沒有辦公用具和調委會公章,制約了調委會的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和製作筆錄,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製作調解協議。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可以邀請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綜治辦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此同時,人民調解員要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紀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接受當事人吃請送禮;不能因與當事人的遠近親疏而偏袒一方當事人;不得因當事人與自己的觀點不同而限制當事人講話,甚至強迫壓制當事人;不能因當事人態度不好或者不服調解而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處罰當事人;不能因瞭解掌握當事人有關情況而泄露當事人不願告人的或不願意公開的事情,防止違法亂紀現象發生。

五、不斷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

人民調解員應該是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爲人公道正派,能夠聯繫羣衆,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在羣衆中有較高威信,身體素質較好,並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我們要按照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範圍的特點和要求,明確各類人民調解員必須具備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進行培訓。縣司法局負責培訓到司法所幹警,鄉鎮負責培訓到村級調解員,通過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此外,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通過民主選舉與聘任相結合,不斷優化和增強人民調解員的隊伍結構和業務素質。

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要自覺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導和領導,圍繞黨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維護社會穩定爲首要任務,發揚無私奉獻精神,廣泛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要適應民間糾紛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在調解公民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的基礎上,根據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積極擴大工作領域;要積極調解婚姻、家庭、鄰里、賠償案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穩定社會關係;要結合本鄉鎮經濟發展的特點,針對突出的難點熱點糾紛開展調解工作,緩解改革過程中的利益衝突,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爲重點,把糾紛解決在基層,嚴防民間糾紛激化而引起自殺、兇殺、羣衆性械鬥和羣體性上訪,全力維護我縣穩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頭,搞好民間糾紛的預防

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爲主”的方針,這就要求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一方面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儘可能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對民間糾紛產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等等進行深入研究。在全社會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和道德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質是預防民間糾紛的根本措施,是從宏觀上預防控制糾紛的長遠戰略對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網絡,及時捕捉有關信息

人民調解員要做到防患於未然,不僅要眼觀六路,還要耳聽八方。僅僅依靠少數的人民調解組織和少量的人民調解員是很難把握住所有的蛛絲馬跡的,因此,必須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是建立完備的信息網絡的首要工作。目前我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調解組織基本完善,調解員已達2916人。儘管調解員處在糾紛第一線,能夠儘快瞭解事情動態,但與廣大人民相比,人民調解員的數量還是有限的,他們所獲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獲得信息的時間也相對滯後,要達到完善的信息網絡,還需要廣大人民羣衆的積極支持和參與。如果能發動廣大人民羣衆做好信息通報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寬人民調解員的信息來源,增加獲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調解員能在第一時間獲得糾紛信息,從而及時調解。

2、把握民間糾紛規律,加強糾紛預測分析工作

民間糾紛的發生、發展和變化都是有規律的,把握住這些規律,調解人員就可以對民間糾紛的形成、發展及未來趨勢做出合理的預見和推測,從而先行一步,在糾紛發生前加以控制,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根據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糾紛的類型,我們把預防糾紛的方法分爲以下幾種:

(1)因時預測法

有些民事糾紛的發生、發展具有季節性。如在農村收種、生產緊張的季節就容易發生以下糾紛:農田水利糾紛;農機具、牲畜糾紛;農用物資糾紛;春耕費用的借貸糾紛等等。而在農閒季節容易發生的糾紛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等。把握了這些糾紛的時令規律,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調處活動。

(2)因地預測法

民間糾紛的發生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客觀環境不同,所發生的民間糾紛就不同。例如:在農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轉而引發的糾紛;在街道、社區,存在着房屋拆遷糾紛;在廠礦存在着因國有企業改革而引發的企業與下崗職工之間的糾紛等。這就需要人民調解員去分析不同地區糾紛發展變化的規律,因地制宜採取預防措施。

(3)因人預測法

糾紛當事人的性別、年齡、生活環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觀念都不盡相同,糾紛的發展變化也是複雜多樣的。以年齡不同爲例:在老年人身上多發贍養糾紛,而在年輕人身上則多發生戀愛、婚姻糾紛;以性別爲例:如果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是男性,那麼發生兇殺、械鬥的可能性就大大高於糾紛雙方都是女性的情況。在預防糾紛激化的過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狹窄,愚昧落後,嚴重缺乏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氣方剛的青少年,是調解人員的預防工作重點。

(4)類型預測法

不同類型的糾紛,發展變化的趨勢也是不同的。如串宗祭祖引發的糾紛,山林水利糾紛,區分邊界糾紛,常常會引起聚衆械鬥;贍養糾紛往往會引起被贍養者含屈輕生;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引起的糾紛,則往往導致行兇殺人。類型預測法使調解員可以分門別類,對不同類型的糾紛採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預防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預防形式

人民調解組織可以採用的預防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主動預防和被動預防

任何民間糾紛都有一個從潛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過程。主動預防就是指調解人員在糾紛的潛伏期就採取積極主動的預防措施,努力消除引發糾紛的內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將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被動預防是指在糾紛剛剛發生之時,調解人員及時採取有力措施,把糾紛控制在始發階段,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從而對糾紛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預防作用。

(2)重點預防和一般預防

重點預防是指針對性地對糾紛多發的人、戶、事、場所、季節進行重點監控並採取積極主動的預防措施。如,對於常鬧戶、隔閡戶、蠻橫戶要逐一進行登記造冊,做到心中有數,採取包戶到人的方法進行重點預防,對他們進行經常性宣傳教育工作。再如,對於因民間糾紛多次引發惡性械鬥,有過流血事件的地方,應劃爲重點預防區,鄉鎮村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實行值班、巡邏制度,調解員和信息員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發現苗頭就要及時調解並上報。一般預防是指爲預防糾紛所採取的經常性預防措施。一般預防採取的預防措施主要是經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傳教育,通過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和道德素質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達到預防糾紛發生的目的。

4、加強橫向聯繫,建立嚴密的預防控制系統

搞好民間糾紛的預防控制工作,要貫徹協同互助原則,實行綜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疇和目標考覈,就必須把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主政治相結合,與人民來信、來訪相結合,就必須與法院、民政、公安、建設、城管、環保、工會、婦聯等部門和組織相結合,多管齊下,展開多層次、多渠道的預防工作,構建一個嚴密的預防控制系統,發揮整體功能。

(二)掌握基本方法,化解民間糾紛

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人員講明道理、說服教育當事人的方法。調解的方法在實踐中是很靈活,並處在不斷髮展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首先要善於調查研究,查明事實真相,找出糾紛發生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和糾紛中的關鍵人物。其次,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工作時,應當根據本地區和本糾紛的具體情況,認真考慮當事人的利益,積極思考,靈活採取既能及時解決糾紛,又不影響生產和工作的方法進行,調解人員應該熟練掌握以下幾個基本方法:

1、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

2、動員多種力量進行調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進行調解的方法;

4、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方法;

5、換位思考的方法;

換位思考——指在解決糾紛時,要從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層次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慮周到,問題解決得圓滿徹底,不留後遺症。

6、苗頭預測的方法;

7、模糊處理法;

模糊處理法——就是對矛盾雙方進行勸解,特別是對人們之間的一些非原則問題常可採取這些方法,模糊是介於無序和有序之間的狀態,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調解員運用模糊方法,從模糊現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進行模糊判斷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語言進行表述,會收到更好的效果。

8、褒揚激勵的方法

在實際調處工作中,對被調解者優點長處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方法,通過表揚鼓勵,縮短與當事人的距離,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情緒,緒住可能反覆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這就是褒揚激勵法。

總之,民間糾紛,無論是普通的民事糾紛,還是輕微刑事違法行爲或者違反社會公德引起的糾紛,都是人民內部的非對抗性矛盾,對於民間糾紛,我們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激化”,妥善處理,使人民調解工作真正成爲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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