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談判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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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談判中,雙方當事人合作與競爭並存,不僅有各自的利益取捨,還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爭取庭外和解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對法律談判的認識,供你閱讀參考。

對法律談判的認識
對法律談判的認識篇1

法律談判

(1)法律談判就是一個將法律培訓、法律技能和人際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並最終達到預期目的的一個過程。

(2)用證據來談,用法律來判。

法律談判的重要性

談判是影響律師生涯成功與否的關鍵。談判是解決衝突和爭端的最常用方法。維持商業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徑。

超過95%的民事糾紛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而不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在訴諸法院的糾紛中,也有大部分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的。

法律談判的利與弊

一般來說,通過談判達成和解可以爲涉及的當事方提供一定的潛在的好處。它可以避免審判帶來的拖延、經濟投入和不確定性。而且談判減輕了出庭的壓力,因此還有利於那些必須出庭的原告。

然而,當委託人爲尋求新的進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個人受到公開侮辱必須通過訴訟才能獲得心理慰藉,或對其提起的訴訟完全就是毫無價值的無稽之訴時,則不適合談判。同樣的,當責任或損害不確定希望由法院來評判時,或對方不願妥協或接受協商的解決方案時,均應通過訴訟來解決。

法律談判的主要類型

一般分爲三種,目標不同。可將它們分別稱之爲“競爭型”(competitive)、“合作型”(cooperative)和“問題解決型”(problem?solving)。每一種都對應着相應的策略。

這些策略不是僅適用於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1)競爭型 法律談判

有時稱爲對抗型或零和型。法庭訴訟就屬於這種類型的談判,所謂“零和”(zero?sum),就是指勝利一方所獲得的正是失敗一方所失去的;在該狀態下,因爲資源有限而且只能在兩方之間分配,所以必然導致一輸一贏。

“雙方對於同一稀缺資源的分配產生分歧,談判者必須提出利益分割的解決方案。”

門克爾—梅多(Menkel?Meadow),1984年

所以,競爭中的談判者不願做出讓步,因爲失去地位、失去形象將會削減自身優勢。他希望一開始就提出較高的要求,很少做出讓步。

採用這種談判方式一般會使用一些特定策略,比如從不提出初始報價,總是試圖隱藏委託人的真實目的,總是最後提出報價,並且經常使用誇張、威脅、欺詐給對手製造緊張與壓力。

不過,這些競爭型策略也有其侷限。它們會將對手逼向防守,反而不利於出現新的創造性的解決方案。如果對方以不履行最終達成的決議或在以後的談判中心懷憤恨作爲迴應的話,它還會給談判者及其委託人帶來更爲嚴重的弊端。

(2)合作型 法律談判

合作型談判一般會要求談判者做出讓步,信任對手並鼓勵談判者隨後做出更多讓步。談判一方做出讓步,其對手自然會以禮相待也做出讓步,雙方最終達成妥協方案。

在這種類型的談判中,主要應用的策略有:做出讓步、共享信息以及行事公正合理。因此典型的合作型談判者會解釋其讓步或建議的理由,並會試圖調解雙方的利益衝突;他的建議是根據雙方均認同的標準提出來的,比如案件的是非曲直和雙方的公平。

但是合作型談判也會遇到一些難題。當談判雙方的財富、地位不平等,或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達成互利時,則談判很難進行。

3.問題解決(或綜合)型 法律談判

“……[這]是談判的一種趨勢,着重於發現針對雙方潛在的利益和目標的解決方案。”門克爾—梅多,1984年

這不是尋求分配有限資源以讓步爲基礎的模式,而是爲擴大共同利益和拓展有限資源、使當事方問題解決的潛力最大化,以擴大其委託人的潛在的共同利益。

發掘雙方潛在的利益目標可以產生更多潛在的解決方案,因爲雙方的需求並不是絕對相斥的。

舉例:商業領域:一方因爲缺乏資金而希望遲延付款,而另一方因爲稅收原因正好希望接受分期付款。

對法律談判的認識篇2

1.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

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它體現了法律談判的基本要求,指導法律談判的進行,是法律談判的依據。法律談判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通過談判解決雙方或多方的利益爭議,實現雙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法律談判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1對客戶負責的原則

對客戶負責是律師職業的最高準則。律師一旦和客戶建立了委託代理關係,就要嚴格受委託代理協議內容的約束,權利義務關係的約束。這不僅包括了客戶的具體委託事項,也包括了法律、法規對律師行業以及律師行業的行規對律師執業的各種規範性規定的約束。

1.2堅持利益爲本

談判就是爲了解決利益矛盾,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的方案。因此在談判中要緊緊着眼於利益,而不是立場,因爲常常在相反的立場背後。存在比現實利益更多的協調利益。

1.3堅持求大同存小異

談判既然是作爲謀求一致而進行的協商洽談,本身意蘊着談判各方在利益上的“同”、“異”,因此,爲了實現成功的談判,必須認準最終的目標,求大同,同時要發現對方利益要求上的合理成分,並根據對方的合理要求,在具體理由上採取靈活的態度、變通的辦法,作出相應的讓步舉動,這樣才能推動對手作出讓步,從而促使談判有一個公正的協議產生。

1.4平等協商、尊重對方的原則

談判是智慧的較量,談判桌上,唯有確鑿的事實、準確的數據、嚴密的邏輯和藝術的手段,才能將談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勝利。以理服人、不盛氣凌人是談判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上述原則作爲法律談判的指導依據,應當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必定性。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雖然可以適當的調整談判策略,但也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

2.法律談判的獨特性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擴大和經濟水平大幅度提高,各類法律糾紛總量很大並呈上升態勢,僅通過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決糾紛。近年來,法律談判作爲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越來越受到重視。

法律談判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其獨特性表現在:

第一、法律談判沒有嚴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談判不像訴訟,包括起訴、立案、審判、執行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雙方面對面的對話交流。它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把握節奏,不用拘泥於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談判的程序簡潔,既節省雙方解決爭議的時間,又降低了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

第二、只有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是法律談判的參與人。與訴訟、仲裁和調節等糾紛解決方式最明顯的區別就在於,法律談判沒有法官、仲裁員和調解員等第三方。而且,律師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談判的義務。談判雙方能夠高效的處理談判中遇到的突發狀況,避開訴訟中出現的互相推諉現象。

第三、與其他衝突化解方式比較,法律談判是最有可能出現雙贏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賴的雙方,在法律框架內,以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方式化解衝突。通過談判,雙方當事人能夠最大程度的在競爭與合作之間,找尋最符合雙方利益和價值的共通點。

3.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有少數衝突通過訴訟解決的。並且,在訴訟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爭議是通過談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談判作爲一種高效地衝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理論基礎。關於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本文從以下方面簡要分析:

第一、法律談判能夠提高當事人的法律觀念

談判律師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並且從專業的法律角度與對方談判。所以,談判律師在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的同時,能夠有效地灌輸、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在一些糾紛中,還能使當事人瞭解並注意善良風俗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3]。

第二、法律談判可以充分反映當事人意志

法律談判以當事人自願協商爲基礎,它無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優選擇。對於很多缺乏法律知識和談判經驗的當事人來說,談判律師也只能在授權範圍內爲或不爲一定的行爲。只要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能夠真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就可以委託談判律師爲其爭取利益。一名優秀的談判律師,應當最大程度地做到讓當事人的自由決策體現在談判的每個環節和過程。所以,法律談判的每個階段,其實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饋。

第三、法律談判既能減輕當事人壓力,又能有效地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法律談判是在求同存異、實現雙贏的最終目的下,考慮如何將時間、精力、費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時,探索化解衝突的最適宜方式。正是因爲法律談判的這種優勢所在,使得許多民事糾紛不經訴訟程序便得到妥善的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談判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夠很大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日益嚴重的案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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