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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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說

條例熱門

(一)含義。

條例是國家機關發佈的對某一重要工作作全面系統規定的法規文書。它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行爲規範的準則。它具有符合憲法和法律精神、由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用條文行文的特點。

(二)適用範圍。

條例是法規性公文,法規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分。據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規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各類法規的總稱,包括條例、規定和辦法。地方性法規,指省、市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局部地區的法規,也包括條例、規定和辦法。在實施上述三種法規的時候,還可制定細則。其實,細則是實施三種法規的具體化。可見,國務院和地方人大、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條例,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黨的中央領導機關也可以制定條例。  

(三)特點。

條例的特點,在同規定、辦法等的比較中顯示出來。下面從條例的內容、表達和效力等方面加以概括。

1.內容全面系統。如1995年7月10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圖測繪、地圖的編制、地圖的出版等方面的管理、法律責任等,都作了系統的規定。其全面系統性,其他法規性公文都不如條例。

2.表達原則概括。條例內容重要,牽涉面廣,無論是制定單行條例,還是實施法令的條例,一般都只能作原則的規定,寫得比較概括。要具體化,還得根據該條例制定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3.法律約束力大。它是最高層次的法規,約束力大。好些條例,在沒有有關的法令的時候就制定,具有基本法同等法律效力。它的使用時限較長,在好幾年的時間內管用,不會朝令夕改。一些臨時性的內容,絕不會寫進條例裏。它的適用範圍較大,對比較多的人有約束力。

二、寫法

(一)標題。條例的標題,一般由內容加文種組成,即“事由”加“文種”組成。例如《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二)題注。

題注位於標題下面,標明發布機關和發佈日期。有些重要的條例,在題注中還標明經過某種會議通過、批准時間。

(三)正文。

條例的正文由原由項、規範項(主體)和附則項組成。

原由項(總則),是開頭總管全局的部分。寫制定條例的目的、意義、根據、指導思想和適用範圍等。

規範項(分則),是全文的主體,有關的規範的項目,包括實體規定、程序規定和獎懲規定,全在這部分表述。

附則項(附則),是補充說明有關未盡事宜的部分,包括解釋權、修改權和實施日期等。

三、寫作要求

(一)內容完備。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和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屬必備的內容,不能遺漏。

(二)結構嚴謹。爲顯得綱目清楚,全用條文表達。法規性公文條文的層次,最多的可分章、節、條、款、項、目6級。

(三)語言準確簡潔。

中國共產黨各級領導機關文件處理條例

(試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章總則

第一條 爲做好中國共產黨各級領導機關文件處理工作,使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文件,是傳達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實施黨的領導的重要工具,是指導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以及溝通情況的重要手段。做好文件處理工作,對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加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文件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準確、及時、保密。

第四條 行文要注重效用,要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評論、形式主義、文牘主義。

第五條 行文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 文件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文件的起草、校覈和呈批;

二、文件的簽收、登記、分發和傳遞;

三、文件的批抄、注辦、擬辦和催辦;

四、文件的傳閱;

五、文件的印刷;

六、文件的用印;

七、文件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銷燬;

八、文件的立卷和歸檔。

第二章 行文規則

第七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本機關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在政府部門黨組撤銷後,爲使黨的方針、政策迅速貫徹執行,黨的領導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級或下級政府部門行文。

第八條 向上級機關的行文,一般應主報—個上級機關,如需報送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可用“並報”或“抄報”形式。一般情況下,下級機關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問題,也不得越級抄報文件。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報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第九條 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黨政軍機關應儘可能減少聯合行文。

第十條 各級黨委的職能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向下級機關對口的業務部門行文;也可根據黨委的授權和有關規定,答覆下一級黨委的請示事項,轉發下一級黨委的報告。在一般情況下,各級黨委的職能部門不能對下級黨委發佈指示性文件。

第十一條 各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告知事項、聯繫工作、商治業務,用函件相互行文。

第十二條 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報其上級機關的請示,應根據請示的內容註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主報機關負責答覆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單位行文,應視文件內容抄送受文單位的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文件,由祕書部門統一處理,除特殊情況外,不直接報送領導同志閱批。

第三章 正式文件的常用種類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正式文件常用的種類有:公報、決議、決定、指示、條例、規定、通知、通報、請示、報告、批覆、會議紀要、函。

公報 公開發布重大事件或重要決定事項用“公報”。

決議 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重要決策事項用“決議”。

決定 對重要問題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及決策用“決定”。

指示 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條例 由領導機關制定或批准,規定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的文件用“條例”。

規定 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帶有約束性質的措施用“規定”。通知 傳達上級的機關指示,批轉下級機關的文件,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要求下級機關辦理,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用“通報”。

請示 向上級機關請示指示和批准用“請示”。

報告 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或要求用“報告”。

批覆 答覆請示事項用“批覆”。

會議紀要 記載和表達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用“會議紀要”。

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等用“函”。

第四章 文件的起草

第十六條 祕書人員起草文件,是在領導決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參謀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是由各級領導幹部親自動手或親自指導、主持進行。

第十七條 文件起草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準確反映客觀實際情況,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令。

二、完整、準確地體現領導機關的意圖。

三、重點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明通暢,標點符號使用恰當,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等要準確。

四、合理使用文種,請示問題堅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數事”和在“報告”中夾帶着請示事項。

第十八條 起草文件要徵求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聯合行文,要徵求各聯名機關的意見或由聯名機關共同起草。

第五章 文件的校覈

第十九條 爲確保文件質量,凡正式文件,在送領導審批或簽發之前,均須經授權的祕書部門專職或兼職人員校覈。校覈文件是—項重要的祕書工作。

第二十條 文件校覈的重點是:

一、是否確需行文;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是否保持連續性,提法是否同已發佈的有關文件相銜接;

三、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是否符合實際,切實可行;

四、內容涉及的部門是否經過協調,意見是否—致;

五、文字表述是否概念準確,簡明扼要,條理清楚,語法規範;

六、是否符合規定的審批、會籤手續;

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種和選擇是否適當,祕密等級、緩急時限、發佈範圍等標註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要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如文稿已經領導人審批過,修改後需經原審批領導人複審。校覈後的文稿應由有關領導人審覈、簽發(批)方能上報或發出。

第六章 文件發佈的主要形式 適用範圍及審批權限

第二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文件的主要發佈形式及其適用範圍通常有以下三種:

一是 《中共××××文件》,主要用於發佈黨的方針、政策和重要的工作部署、批轉下屬地區或部門的重要報告、請示等;

二是 《中國共產黨×××委員會( )》,主要用於通知重要事項,批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發佈幹部的任免通知,或用向上級報告、請示工作等。本形式也可不要括號,成爲《中國共產黨×××委員會》;

三是 《中共×××辦公廳(室)文件》,主要用於根據授權,傳達成代黨委發佈某些事項,發佈該辦公廳(室)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文件發佈形式及其適用範圍,也可根據本條例精神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文件,應由黨委主要負責人簽發,一般事務性文件,可由主持日常工作或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人簽發,經會議授權或經簽發人授權的文件,可由被授權人簽發,聯合行文,需由所有聯署機關主管負責人會籤。黨委辦公廳(室)代黨委發佈的文件,其簽發權限與黨委文件相同。未經負責人簽發,文件不能生效。

第七章 正式文件的標印格式

第二十五條 正式文件標印格式包括版式和文件體式的有關部分。即:版頭、發文字號、印刷順序號、祕密等級、緩急時限、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成文日期、機關印章、閱讀(傳達)範圍、主題詞、抄送單位、印製版記等。

一、版頭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或加括弧標註文種名稱)組成,用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頁上端。聯合行文可用文件主辦機關一家版頭,也可並用幾家版頭,在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版頭可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兩種文字印刷,將自治民族的文字放在上面(或前面)。版頭文字一般用紅色套印。

二、發文字號由機關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一般只標註文件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三、印製順序號即文件的份號,標註在文件首頁左上角。

四、祕密等級標註在文件首頁左上角、印製順號下方位置。

五、緩急時限標註在文件首頁左上角、密級下方位置。

六、簽發人姓名標註在發文號右側適當位置。

七、文件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名稱、內容和文種三部分組成。

八、主送機關是指收受、辦理文件的單位。

九、正文是文件的主體部分,用來表達文件的內容。

十、附近標題置於正文之後、發文機關名稱之前,如附件較多,則在正文之後、發文機關名稱之前註明附近的件數。

十一、發文機關名稱應使用全稱或規範性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以文件簽發或會議通過的日期爲準,標註在發文機關名稱右下方。

十三、正式行文都應加蓋機關印章(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文件除外)。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側,要求上不壓正文,下要騎年蓋月。

十四、閱讀(傳達)範圍,標註在成文日期的左下方。

十五、所有正式文件,均應標註主題詞。主題詞由反映文件主要內容的規範化名詞或名詞性詞組組成,標註在文件末頁下部、抄送範圍上方。

十六、文件抄送(含抄報、抄發)範圍標註在主題詞下方位置。除主送機關外,對其他需要了解文件內容的上級機關用“抄報”,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用“抄送”,下級機關用“抄發”。

十七、印製版記包括文件制發(翻印)單位名稱、制發(翻印)日期和印刷份數。制發(翻印)單位名稱和日期置於文件末頁下端,印刷份數置於下間隔線右下方。

第二十六條 文件使用的漢字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案執行,並從左至右書寫、排版;少數民族文字按習慣書寫、排版。文件中的計量單位,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七條 文件用紙幅面規格目前一般用16開型(260mm×184mm),推薦採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

第八章 文件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文件的處理包括文件的簽收、登記、批抄、注辦、擬辦、分發、承發、傳閱、印製和傳遞等工作環節。

一、簽收文件要逐件清點,重要文件要逐頁查點,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急件要註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二、登記文件須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緩急時限、來文單位、發往單位、件數、收發時間及處理情況等逐項登記清楚,以利查詢。

三、批抄文件要根據內容,密級和工作需要,確定文件主批人、承辦單位以及印發範圍。急件要及時處理。

四、需要辦理的文件,應根據文件內容注請主管領導人批示,或注請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凡經注辦的文件,祕書部門要及時催辦,以避免漏辦和延誤。

五、注請主管領導人批示的文件,一般應提出擬辦意見,並附有關背景材料,供領導同志審批時參考。

六、分發文件要嚴格按批抄範圍進行。時限性強的要及時分送,以免壓誤,密級較高的文件,要儘量縮小知密範圍。

七、承辦部門在辦文時要遵循上下原則: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可以答覆的事項,應直接答覆呈文部門,同時抄送承辦機關銷案;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凡須報請上級領導機關審批的重要事項,應由主辦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代擬批覆文稿,如文稿內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應與其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然後,送請上級領導機關審批。

八、傳閱文件,要嚴格登記手續,隨時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傳、誤傳和延誤。文件傳閱要建立催閱(退)制度。

九、印製文件要遵守時限要求,保證質量,做到文面清晰,字體適當,用紙規範、美觀大方。

十、祕密文件須通過機要交通(通信)傳遞。機要交通(通信)人員在傳遞祕密文件時,必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安全。

十一、在利用傳真系統傳送祕密文件時,必須採用加密裝置。凡需存檔或送領導人指示的傳真件,應複製後再行處理。以利長期保存。 第九章 文件的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文件應由祕書部門嚴格管理,文件一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

第三十條 未經文件制發機關同意,文件的閱讀和傳達範圍不得自行擴大。

第三十—條 需要公開發布的文件,要按照規定履行審查批准手續。經批准在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件,同內部印發的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應與正式文件一樣依照執行;同時,由制發機關按照正式文件格式印發少量份數,供有關單位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黨的祕密文件,未經制發機關批准或授權,不得自行翻印。經批准翻印文件時,要註明翻印機關的名稱、翻印時間及份數、並向原發文機關備案。上級機關翻印所屬下級機關的文件可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條 彙編黨內文件,須經文件制發機關批准或授權。未經批准或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彙編黨內文件。上級機關彙編所屬下級機關的文件可不受此限。文件彙編本應按其中文件最高密級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四條 複製祕密文件須按規定履行批准手續,並建立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複製的文件要有複製機關的標記,並按原)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附則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護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佈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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