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來源:瑞文範文網 2.12W

男方:周××,身份證號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女方:王××,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XX年×月×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於XX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現雙方均感出現婚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婚姻關係已無維繫的必要,自願離婚。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撫養,撫養費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應支付的撫養費爲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隨着時間的推移雙方均認爲小孩的實際需要爲逐年增加,爲此雙方同意每隔兩年撫養費增加10%,至18週歲止。

2.撫養費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於每一次支付週期開始的前十五天內支付完畢。由甲方將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內。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爲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雙方輪流撫養,本次署假由乙方撫養,以次類推。

三、雙方對現住房的分割協議如下:

1.雙方婚後以甲方名義購買的現住房(即北京市朝陽區×路×號×號樓×單元×室)歸乙方所有;

2.該房屋內的現有傢俱、家電歸乙方所有;

3.該房屋仍欠銀行的按揭貨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償;

4.乙方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及結合本協議書的其他財產分割約定,對甲方的相應補償爲,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

四、雙方的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爲:

1.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工資收入、住房公積金等,歸各自所有;

2.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承擔。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甲方應於離婚登記之日前將所有個人用品從現住房內搬出,否則視爲放棄。

六、相關手續的辦理:

1.離婚手續的辦理,不影響本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分割協議的獨立效力;

2.本協議簽訂後,由乙方自籌資金在合理的時間內將雙方現住房的銀行按揭貨款清償,甲方有義務進行必要的協助;

3.在雙方辦理好按揭貨款清償手續的當天,雙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4.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及時至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將房屋產權變更爲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應於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辦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元的補償款;

6.甲方應在收取補償款之前,將戶籍從現住房內遷出。否則,應扣除5萬元戶籍遷出押金,待戶籍遷出後,乙方再將剩餘5萬元交付給甲方。

七、相關罰則:

1.甲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延誤三個工作日以上(含三個工作日),導致相關手續無法辦成的,應支付乙方延誤損失人民幣5萬元;

2.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延誤三個工作日以上(含三個工作日),未支付甲方××萬元的經濟補償金的,應支付甲方延誤損失人民幣5萬元。

八、本協議雙方簽字時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中的財產約定內容,自本協議簽字時即生效,不以離婚登記手續的辦理及(或)產權變更手續的最終完成爲生效前提。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怎麼寫?

1.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後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製造出不利於執行的事端來。一般來說,錢款支付稍爲便捷,離婚協議簽署後執行起來較爲痛快。在房產的變更上,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特別是還有按揭貸款的房屋,變更起來手續更爲煩瑣。假如在變更前不能將房貸還清,銀行一般不允許變更借款合同,使得產權過戶手續也沒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到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若非得籌錢還貸後辦理過戶的,爲防止對方事後不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不妨約定對方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責任,以促使對方爲免除承擔責任而積極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此外,簽署約定時,還應要求將相關的權利文件的原件一併交付。對於房屋的權利文件有:(1)購房合同及附件;(2)契稅憑證;(3)教育附加費四稅通用憑證;(4)按揭貸款合同;(5)房屋所有權證;(6)交款發票。

2.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爲撫養費的數額;二爲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三爲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於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並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爲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後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爲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週期要明確。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於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後,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着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爲宜。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爲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爲每月支付XX元,第二年隨着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XX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爲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爲宜。

3.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於探望權主體應爲未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基於人倫親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爲此,爲平衡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應有一定時間的相聚與交往,即同住。最爲常見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週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處或學校接孩子回家,週日下午或週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學校。

當然,探望權的設定雖爲親權的一種,但還是應考慮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響孩子正常的成長與生活爲原則,同時應尊重小孩的意願。

4.概括性約定要規範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爲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裏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並對個人財產的範圍劃清界限。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範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爲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爲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於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後,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瞭。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後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5.“假離婚”要不得

在現實生活中,爲符合單位的福利政策、爲躲避計劃生育責任、爲逃避債務、爲擺脫第三者的糾纏等,各類“假離婚”的現象依然存在。“假離婚”的辦理,常是將財產或是主要財產歸於一方名下。有的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有的爲使別人看起來更爲真實,則通過法院協議離婚。不管是何種形式的辦理,“假離婚”造成的後果,不光是欺騙了他人,對於逃避債務、計劃生育等根本無法實現,而當事者自己常常會陷於各種矛盾中。比如,有的當事者分得財產後,就假戲真做,要求徹底與對方劃清界限,讓未分得財產一方懊悔不已;而還有的,則以各種方式騙得另一方同意離婚,承諾過一段時間再復婚,而一旦離婚成功則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權利遭受重大損失。

筆者遇到不少“假離婚”者的諮詢,有的好像實現了當初“假離婚”的目的,比如單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離開了沒財產一方,但沒有一例復婚了。並且,離婚手續的辦理主要是爲達到不正當的目的,兩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會,甚至不能相見。其中的道德負疚與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夠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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