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不作爲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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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不作爲在一些地方嚴重存在,已經成爲阻礙改革發展的嚴重問題,必須高度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

幹部不作爲心得體會

不作爲的表現與原因

幹部不作爲問題由來已久,形式多樣。有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應當制定的政策不制定,應當落實的工作不落實,有的遇到順風順水、有名有利的事就幹,遇到矛盾多、阻力大、得罪人的事則刻意迴避、推諉扯皮。當前,一些地方非法違法開採和盜採國家土地、礦產資源事件案件,違法排放和污染環境、亂砍亂伐破壞生態事件案件,非法違法建設事件案件,製假售假事件案件,黑惡勢力欺行霸市、打人傷人事件案件之所以得不到查處,重要的原因在於那裏的幹部不敢作爲、不願作爲,法律制度在那裏被打折扣。一些地方幹部不作爲的問題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

幹部特別是擔任各級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執法職責、司法職責的領導幹部不作爲,不僅坐失改革發展穩定良機,使黨和國家的事業遭受嚴重損失,導致人民羣衆對政府和法律的不信任,而且會助長黑惡勢力等違法犯罪坐大成勢,好人難以做好事,壞人得不到及時有效懲罰,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破壞公平正義。幹部不作爲問題凸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些幹部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習慣於在集體領導、集體擔責、暴風雨式推進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形勢下開展工作,對在全面深化改革、轉變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特別是在更加註重保障人權、改善民生,並推進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建設,強化政務公開和羣衆監督、公衆參與的新形勢新要求下開展工作缺乏經驗和理性思考,需要一個調整期。

一些領導幹部對爲什麼當官、爲誰當官等基本問題指導思想不明確,對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問責的現代執政理念理解不深。表現在工作上就是怕得罪人、怕丟選票、怕傷和氣,寧可不工作、寧可犧牲公平與效率也不觸及矛盾,更遑論衝破既得利益藩籬和體制機制障礙了。

個別領導幹部特別是一些“三門幹部”(家門、校門、機關門)缺乏羣衆工作經驗,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不強,遇事不會處理、不敢處理、不願處理,難以適應工作需要。

少數地方官場生態環境不好,“圈子”文化盛行,既得利益勢力猖獗,“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現象嚴重,導致一些幹部不想幹事、不願幹事、不能幹事。

一些領域和行業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場規則不明確,技術標準、操作規程不具體,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環境保護事故、徵地拆遷等領域羣體事件發生,特別是在主要領導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和創收數額的迫使下,一些人誤打誤撞觸犯瀆職犯罪,導致後來者、旁觀者不敢做事,並由此產生放大效應。

一些領導幹部自身不正,在陽光政務和羣衆監督面前膽怯、腿軟,生怕幹工作得罪人引發羣衆舊事重提、舊病重犯,引火燒身或者拔出蘿蔔帶出泥,因而找各種藉口不願意幹工作、不敢衝破既得利益的羈絆。凡此種種,都是與幹部作爲人民公僕所承擔的責任與使命不相一致,因而也是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和認真解決的。

不作爲是瀆職類型的腐敗

權力因公共需要而生,爲公共需要服務。權力的天然屬性要求權力承擔者——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既要有勝任這個工作的能力,又要有敢於擔當善於擔當的意識和勇氣。舍此,權力將失去存在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就是異化、就是腐敗。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職務不作爲規定爲犯罪。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399條規定的徇私枉法罪、執行判決裁定玩忽職守罪、第400條規定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2條規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4條規定的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等等,都包含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爲,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懲罰性規定。

法律之所以將職務上應當作爲而不作爲的行爲規定爲犯罪並進行懲罰,是因爲國家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系統各要素聯動和有效運轉是系統整體目標實現的保證。在這個系統中,每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一個要素,都承擔有相應的職責,實現系統目標是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共同任務。只有每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盡職盡責地完成自己的任務,才能確保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實踐反覆證明,哪裏幹部不作爲,哪裏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那裏黑惡勢力有組織犯罪盛行、社會治安混亂、製假售假氾濫、羣體事件增多。

當今中國,已然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們既面臨發展機遇,也面對挑戰,改革發展穩定的形勢更加複雜。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迫切要求擔負國家治理職責的每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能夠牢記自己的使命,勤勉敬業,恪盡職守,決不能、也不允許因怕得罪人、怕丟官帽子、怕出現失誤失敗而束手束腳、無所作爲,更不允許徇私情私利、害怕羣衆監督、掩蓋過去的違法違紀甚至犯罪問題而拖延改革發展、畏懼改革發展、阻礙改革發展。對因不作爲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瀆職行爲,必須依法予以懲治。那種把幹部不作爲歸結爲反腐敗和執行“八項規定”的認識是極其錯誤的。事實上,只有深入反腐敗、嚴明紀律作風,才能爲那些想幹事、能幹事的幹部提供風清氣正的環境,才更有利於幹部作爲。

不作爲也可構成瀆職罪

瀆職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濫作爲型瀆職,通常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另一種是不作爲型瀆職,通常表現爲負有某種作爲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的行爲,導致某種不應當出現的危害後果出現,或者使應當避免的危害後果沒有避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不作爲構成瀆職罪的基本要件,一是行爲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規定的作爲義務,如負有某種作爲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不履行和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等。二是行爲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或者過失。如行爲人明知法律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故意瞞報不報;又如行爲人明知決策失誤、監管不力造成項目資金被騙,輕信通過私人感化可以使犯罪分子退回資金,不願報案、不敢報案,導致損失越來越大。三是由於不作爲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四是不作爲與危害後果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聯繫。五是不作爲者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用消極不作爲的態度規避可能發生的失誤和責任追究與枉顧法律制度濫用職權的瀆職犯罪同樣爲法律所不能容許,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同樣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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