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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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分享有關安全知識的小案例,要吸取別人的經驗教訓,注意身邊的安全,自己也要做好安全的防範措施,多瞭解安全知識,瞭解安全小案例,起到警醒人民羣衆的作用。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收集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的例文,供大家學習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

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篇一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造成了兩個方面的重大危害:其一,對被害人因喪失搶救時間而未能避免死亡的後果和情節對人的保護造成極大的威脅;其二,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對案件的偵破等也造成極大的侵害。爲此,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33條特別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對“因逃逸緻人死亡”,理論界與實踐界一直存在爭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刑法第133條規定的逃逸分爲兩種情況。第一種指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但行爲人的逃逸行爲與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第二種指行爲人的逃逸與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有因果關係的逃逸行爲。對於第一種逃逸行爲即使出現有人死亡的結果,於行爲人只涉及犯罪後態度的認定。而對於第二種逃逸行爲,學界主要有四種觀點:其一,認爲屬於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罪後表現,其行爲與罪過均與前兩個罪刑階段相同,只是情節不同,因而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屬於情節加重犯;其二,認爲是行爲人違章肇事後,爲逃避罪責,急於逃竄,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其三,認爲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爲人違章肇事後,爲逃避罪責,急於逃竄,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第二、行爲人肇事後,遵守了第一次違反的注意義務,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義務,而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緻人死亡”因僅限於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爲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筆者認爲,對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理解,應當首先從立法意圖和立法技術層面來考慮。第一,在立法意圖上刑法增設的這一條款,反映了當時的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從司法實踐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調查結果顯示來看,幾近50%的肇事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罪責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死亡,導致了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也給公安交警部門的偵查帶來了相當的難度。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爲不僅腐化了社會善良的風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損失。爲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類狀況的發生,立法者認爲有必要對於逃逸的行爲人予以加重處罰。第二,從立法技術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爲三個罪刑階段:其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三個罪刑階段分別以分號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銜接型中的由輕到重的遞進方式,可見立法者認爲這三個罪刑階段的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由輕到重。

其次,筆者進一步分析逃逸緻人死亡的內涵和外延。逃逸緻人死亡包含了兩個條件:1、行爲人交通肇事行爲的有罪性;2、逃逸行爲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從刑法來看,第133條關於逃逸緻人死亡的規定屬於加重犯,儘管對於其當屬結果加重抑或是情節加重有所爭議,但是加重犯之與基本犯的對立卻是共識。所以根據只有在行爲符合基本犯的前提下才能構成加重犯的理論,適用“逃逸使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的前提是行爲人的交通肇事的行爲構成犯罪。此如只造成一人輕傷即使逃逸並致人死亡也不能適用逃逸並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行爲人的逃逸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至於此處的被害人究竟是僅限於一次肇事後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被害人,還是逃逸過程中所謂的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暫且不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單從法律本身的文字表面並不排斥二次肇事的可能。如果第一次肇事行爲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麼二次肇事實際上就是同種數罪的情形。關於同種數罪是否進行並罰,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一般認爲,同種數罪併罰的機率要小於異種數罪,在相同的法律條件下,異種數罪必須並罰,而同種數罪則無需並罰。

(二)逃逸緻人死亡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後逃逸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於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主要涉及行爲人的主觀方面的認定。對此,刑法學界也一直有爭論。一說認爲“逃逸緻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僅限於故意;二說認爲包括因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三說認爲這一規定只適用於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跑因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

筆者認爲,這裏的罪過形式是針對逃逸後致人死亡的後果而言,因爲犯罪人對於逃逸的行爲只能是故意。所以,“因逃逸緻人死亡”應該嚴格限制在主觀罪過爲過失的範圍內。因爲刑法第133條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過失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將逃逸緻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允許間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又貫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麼整個交通肇事罪的性質將發生根本變化。另外,如果逃逸緻人死亡的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比如交通肇事後致人傷害,行爲人明知如果駕車逃逸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因爲害怕承擔責任,只求儘快脫離現場,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便沒有人可以指證他的肇事行爲,或者將被害人轉移、丟棄至偏僻之處使之無法被人發現救助,導致被害人的死亡,這裏行爲人是因爲其交通肇事行爲,而在法律上有救助義務的前提下,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客觀上實施了逃逸或者轉移被害人後逃逸的行爲,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權利已經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符合不作爲的,這行爲理論和法當其罪的要求。

(三)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應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十分複雜,所以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緻人死亡的定罪,應本着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根據逃逸人主觀心理狀態並結合行爲當時的具體情況之間的因果關係,綜合加以判斷。

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如行爲人交通肇事後誤認爲被害人沒有受傷或只受輕傷(輕微傷),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行爲人肇事後按正常人的常識誤認爲被害人已經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況。在此類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主觀上並不明知逃逸行爲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就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爲人肇事後履行了注意義務,但當時未死,後因搶救不及時而死的;或行爲人肇事後履行了注意義務,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義務,而由此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嚴重,即使得到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經得到了及時救治,但由於傷勢嚴重或醫療條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的情形,當認定:由於被害人死亡和行爲人逃逸行爲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被害人的死亡是行爲人交通肇事行爲的自然後果,所以對肇事者應當適用刑法第133條第2個量刑檔次,但不適用“因逃逸緻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行爲人爲了毀滅罪證,逃避罪責,在逃逸過程中又實施了法定的行爲,致被害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處理,而不應屬因逃逸緻人死亡。

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跑,在逃跑途中連續多次撞死、撞傷多人的,應按刑法第151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與交通肇事罪並罰。

行爲人肇事後當場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觀上無論其是否已經認識到被害人被撞死,均應構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133條第二個量刑檔次處理,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況下,被害人的死亡與交通肇事有因果關係,而與逃逸行爲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而不能適用第三個量刑檔次。

行爲人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後逃走,在逃跑過程中再次違反注意義務,發生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結果,前後兩行爲皆構成交通肇事罪,對之不宜實行數罪併罰,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三個量刑檔次從重處罰。

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篇二

機器蓋子未扣牢打碎風擋玻璃

1.事件經過:

20xx年12月4日上午10時左右,有一輛小轎車停靠在我站打開前機器蓋子檢查車況,檢查完成後司機沒有把車輛前部機器蓋子扣牢就啓動車輛,前機器蓋突然後翻,打碎了打擋風玻璃,幸好沒有傷到司機和造成其他交通事故。

2.事故原因:

司機安全意識差,檢查完車輛後沒有把前機器蓋子扣牢。

3.事故教訓:

(1)車輛維修、維護後一定要仔細查看各部件是否恢復完好才能啓動車輛。

(2)加強安全意識培訓,從小事做起。

一件可怕而真實的事

20xx年3月,時逢大一,我們班集體到河池市金山水進行燒烤野炊活動,我們班副班長(女)戴着隱形眼鏡參加了我們這次活動!就在她開始以木炭生火之後的幾分鐘,她突然大叫一聲,然後很痛苦的跳來跳去,在地上打滾„„,全場的人都嚇呆了,沒人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當時,我們班主任見此情況,急忙撥打120,將她送到醫院,醫生檢查後遺憾地說,她的左眼失明瞭,當時我們全班同學聽到這個消息後萬分驚詫和痛惜!

失明的原因就是隱形眼鏡所導致,因爲隱形眼鏡是用塑膠製成的,篝火的溫度熔化她眼中的隱形眼鏡!

提醒:參加野外燒烤或任何有可能接觸到火源的時候,請不要戴隱形眼鏡!

酒後乘車遇險情

1、事故、事件經過:

20xx年2月12日晚上與幾個朋友一起聚會,因爲之前相約好聚會要喝酒,所以大家都沒有駕駛機動車來,到晚上23點的時候聚會結束,然後等的士準備各自回去,因爲太晚了一時間找不到車,後來就近叫了一輛三馬車,就一起坐車回去,車開到半路的時候其中一個朋友說前面就到他家了,叫三馬車司機停車,車上聲音比較嘈雜,司機沒聽清,車速已減慢,但沒有完全停下來,此時要下車的人直接從車上跳下來,我們都沒有反應過來,他已經重重的摔在了地上不能動

彈,車完全停下來後我們立即跑過去扶他起來,但他已經昏迷不醒失去知覺,面部傷得很嚴重,我們立即把他擡上車送往醫院急救。後續治療面部縫了6針,頭部經過CT檢查沒有影響到大腦,手腳等地方輕傷。直到春節前的幾天還在醫院住院治療,前後花費20xx多元治療費。

由於傷者在送到醫院後情況緊急,沒有人注意到三馬車司機偷偷的溜走了,沒有能夠追究到司機該負的責任。

2.原因分析及經驗教訓:

(1)當事人意識到不能酒後駕車,但沒有意識到酒後坐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所搭乘車輛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爲規範運營車輛、司機是否有駕駛證等;

(2)由於酒精的作用,當事人往往過高估計自身能力,認爲平時可以做到的事情喝酒之後也一樣可以辦到,所以很容易判斷失誤導致事故;

(3)由於沒有現場把開車的司機留住,得不到相應的賠償。

3.防範措施及建議:

(1)堅決不能搭乘無營運證的摩托車、三馬車、以及柳微麪包車等,因爲無證經營,就不能確保乘車人的安全以及造成事故後的賠償等問題;

(2)飲酒者最好有個清醒的人在旁邊看護,以便及時制止其做出的不安全行爲;

(3)搭乘營運性質的車輛要儘可能記住車牌號或司機姓名等,以便在發生事故後司機逃逸或者其他事件發生後可以快速的找到證據。

煤氣軟管燒化出火情

1.事件經過:

20xx年11月15日,一名員工在家中用煤氣爐烹煮食物,開火後便離開廚房到客廳看電視。10分鐘左右,廚房內冒出白色濃煙,並散發出刺鼻的焦味,隨即,該員工捂住鼻子跑進廚房,發現煤氣連接軟管處泄漏燃燒,急忙將煤氣罐閥門關閉,用水澆滅着火部位。此時廚房內鐵鍋、案板、窗戶等均被燒壞。

2.事故原因:

① 由於廚房面積小,煤氣爐輸氣軟管擺放位置離爐竈火苗圈太近,在火苗的高溫炙烤下軟化脫落,最終導致煤氣泄漏引發火災。

② 該員工對家庭用火安全意識差,使用火爐等明火煮東西時,應注意看管,防止乾燒起火,同時要注意開火不要過大。

3.防範措施:

① 使用煤氣、石油液化氣等明火煮東西時要注意看管,防止煮物溢出、乾燒等情況。

② 煤氣爐輸氣管擺放位置應與爐竈火苗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氣源與火源不可近距離接觸,防止爐子非正常出火。

③ 如聞到家中瀰漫煤氣等異常氣味時,不要開燈、不要點燃火種,應首先切斷家中的煤氣,同時馬上開窗散氣,並查找漏氣源。

④ 因煤氣泄漏發生火災時應保持冷靜,首先切斷氣源,切記“斷氣即斷火”。如果火勢較大,煤氣竈閥門附近有火焰,可用用溼毛巾、溼衣物包手,儘快關閉閥門。

針對此案例舉一反三,冬季來臨,氣候乾燥,大家更要注意家庭用火安全,由於氣溫低,燃氣管線容易發脆開裂,使得氣體泄漏引發火災,建議各員工應對住宅用火、用電、用燃氣做一次全面檢查。

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篇三

一.梯子滑倒發生摔傷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某日,劉某按領導安排清理走廊高處牆壁衛生,在使用扶梯的過程中,因水泥地面光滑,梯子擺放角度不合適,又無人把扶監護,登梯過程中梯子失穩滑移傾倒。將劉某雙膝磕傷,被送進醫院檢查,幸未造成骨折。

2. 原因分析:

1)扶梯擺放不規範,角度不合適而失穩。

2)無人扶梯監護。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使用扶梯時角度要合適,防止扶梯打滑而摔倒。

2)加強安全管理,特殊作業一定要有監護人,作業前要安全提示。

二.吊筐吊耳開焊,吊裝過程墜落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10月某日,配製班人員在一樓吊裝化學品,當時吊筐裏面有一噸化學品,距離地面四米左右,吊耳突然開焊,吊筐突然從空中掉落,砸落到地面,險些砸傷人。

2. 原因分析:

1)吊筐未作定期檢查。

2)吊料之前沒有仔細檢查確認吊耳是否牢固,在吊料時吊筐吊耳突然開焊。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對吊筐做定期檢查,保證完好。在使用前加強對吊筐完好程度進行確認。

2)吊裝作業時下面設置警戒線,由專人監護,防止墜落傷人。

三.誤踩釘板扎傷腳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某天夜班時,甲某巡檢施工現場由於天黑視線不好,一腳踩中地面上一個帶釘子的木板,被釘子扎傷。

2. 原因分析:

1)沒有佩戴手電等照明用具。

2)帶釘木板清理不及時,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夜班巡檢時要隨身攜帶手電 。

2)對一些因爲施工所產生的垃圾及時處理。

四.吊運腳手杆墜落險傷人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3月底,某區進行短停檢修,各樓層均有施工作業,檢修人員用四樓電葫蘆進行木杆子吊運,準備在四樓搭架子作業。檢修人員在一樓固定好掛鉤後,便離開現場,此時崗位操作工並不知情,當木杆子吊到三樓時,有一根木杆鬆動脫落,墜落到一樓地面,幸虧當時一樓現場人員離事發地較遠,沒有發生事故。

2. 原因分析:

1) 施工人員對吊運作業沒有足夠的重視,安全意識淡薄。監護不利,沒有設警戒線、警示牌。

2) 崗位操作工對本崗位施工作業監護管理不到位。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專人吊運,專人監護,作業期間拉警戒線。

2)吊運物一定要綁固牢靠。

五.跌入地溝膝蓋受傷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某月某日早晨7點左右,甲某打掃衛生時,不慎右腳踏翻地溝蓋板,出於本能反應大腿自然屈膝,一下跪在另一地溝蓋板上,膝蓋受到嚴重創傷,並且不能彎曲。

2. 原因分析:

1)現場地溝蓋板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對地溝蓋板更換不及時。

2)甲某對環境觀察不細,自我保護能力不強。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應經常檢查地溝蓋板是否完好,消除存在的缺陷,防止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2)提高安全意識,保證自身安全。

六.高層牆皮脫落險傷人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夏季一個傍晚,約19點左右,室外下着雨,甲某和乙某回休息室,剛走到E區休息室的門口,聽見身後一聲巨響,回頭一看,離甲某和乙某不遠的地面上有一堆碎石。原來是四樓窗戶外面的一塊約 1米×1米的水泥牆皮脫落下來,剛好落在甲某和乙某走過的南側中間小門處。險些釀成一起人身傷害事故。

2. 原因分析:

外牆年久失修損壞沒有發現並處理。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 巡檢時不要在牆根底下走,尤其是遇到大風、雨雪等天氣,巡檢時更要格外注意高空墜物。

2)對高空牆面和其他的高空易墜落物加強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七.交叉作業險釀火災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4月某日19:00時左右。某區進行技術改造,加固樓板和管線碰頭作業。施工任務由某煉化化建公司負責,此時該項目已進行多日正處在收尾階段。當晚施工單位爲搶進度連續進行作業,現場施工項目多,作業人員也較多。在上方爲鋼樑粉刷防腐的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沒有拿穩油桶掉落在地。恰逢旁邊在加固樓板的動火作業中,火花飛濺引燃了掉落的油桶。幸好旁邊監護人員及時將初起火災撲滅。

2. 原因分析:

安全意識不強,交叉施工作業風險識別不到位。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嚴格施工管理,嚴控交叉施工作業。

八.滅火人員牆頭跌落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夏季的一天夜班5:00左右,甲某巡檢時發現臨廠靠近我單位大牆附近地面堆積雜物冒煙起火。甲某立即報告班長、值班長。值班長組織用地下消火栓接消防水帶滅火。甲某和乙某騎在牆上,手持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頭,準備滅火。當其他人員打開消防水閥,由於水閥開的較快,消防水壓力較高,甲某和乙某同時被迅速膨脹、繃緊的消防水帶挑到牆下,幸好沒有受傷。

2. 原因分析:

1)安全培訓不到位,安全操作技能低,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差。

2)安全意識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差。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加強應急培訓,增加預案演練頻次,提高安全設施操作技能。

2)加強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風險識別水平。對應急過程的危險因素識別到位。

九.室外走梯滑倒摔傷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冬季的一天,甲某負責當天的巡檢工作。爲圖方便在巡檢完後甲某從室外的安全走梯下樓,下樓時沒有把扶手。在行至三樓至四樓之間的走梯時,腳下一滑摔到了緩臺上。當時幸好還有幾級樓梯,臺階就下完了,沒有造成嚴重摔傷,可還是將甲某後背摔破皮了。

2. 原因分析:

個人安全意識淡薄,精力不集中,下樓梯未把扶手。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提高個人安全意識的修養,上下樓梯把扶手,養成良好的習慣。

2)雨雪天氣原則上禁止走室外走梯,以防墜落事故的發生。

十.滅火器使用不當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5月中旬一天,加熱爐頂部着火,甲某在地面將滅火器安全銷拔出,提滅火器爬上爐頂,壓下滅火器壓把兒,匆忙中沒有把住噴嘴,由於壓力作用滅火器噴嘴四下搖擺,大量乾粉噴到甲某嘴裏、臉上,一時喘不過氣來,差點因窒息從爐頂掉下。

2. 原因分析:

1)着急滅火,滅火器操作失誤。

2)安全操作技能差,消防器材使用不熟練。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加強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培訓和實際演練。

2)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做到應對突發事件有條不紊。

十一.滅火器砸腳事故

1. 事故、事件描述:

20xx年9月某日,車間安全員及操作工甲某在一樓貼滅火器責任牌,將滅火器由器材箱內拿出,放到地上撕掉滅火器上原來的責任牌。因有事安全員離開,安排甲某獨自處理。甲某在安全員走後,將滅火器從器材箱裏拿出,放在器材箱沿上撕標籤,滅火器從器材箱上滑落,砸在腳上,造成腳趾骨折。

2. 原因分析:

1)甲某安全意識不強,對將滅火器材放到器材箱沿上(器材箱底部窄,本體輕)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足。

2)甲某勞動保護穿戴不齊全沒有穿防砸鞋。

3. 建議採取的防範措施:

1)加強安全教育,做事要穩,不要圖省力。勞動保護要佩戴齊全。

2)對一些小的作業,在安排時同樣要強調安全,分析其危險性。

安全經驗教訓例子篇一

20xx年12月7日晚,湖南湘鄉育才中學發生一起踩踏慘劇。當天晚自習下課後,1名女生下樓時滑倒,後面潮水般涌來的人羣,一層疊一層地壓了上去,導致8名學生不幸殞命,26名學生受傷。八朵生命之花瞬間凋零,類似校園踩踏悲劇頻繁發生,而且迄今爲止,尚看不出悲劇有被遏止的趨勢。20xx年9月23日,內蒙古烏蘭察布盟豐鎮市第二中學,發生學生擁擠造成樓梯護欄坍塌,事故中21名學生死亡,47名學生受傷。就在今年11月3日上午10時許,湖南省常寧市西江國小發生踩踏事故,造成六名學生不同程度受傷。25日,重慶彭水縣桑柘鎮中心學校又發生學生踩踏事件,造成15名學生受傷。

安全經驗教訓例子篇二

20xx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級學生李某午飯後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杆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因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強、張英夫婦認爲該欄杆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佈的《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1.1米之高,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一完小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一完小賠償原告李強、張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8493元。

安全經驗教訓例子篇三

學生周某,在課間活動六一兒童節的下午,班級活動結束後,課間休息時,拿裝有水的飲料瓶玩耍,瓶子飛到了教室前排,碰到了同學額頭,以至於將同學秦某額頭碰破。事發後及時與其家長聯繫,同時把王秦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表皮擦傷。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雙方家長都十分理解、配合。周某家長事後上門道歉,班主任也多次上門、電話慰問。秦某恢復良好,沒有任何疤痕。

安全經驗教訓例子篇四

陝西省某縣城關國小1989年12月28日清晨舉行週會。7時許,在學校廣播和鈴聲的催促下,教學樓上千名學生爭先恐後奔往學校操場集會。學校副校長楊某未將教學樓西邊樓梯鐵柵門打開,使得二、三、四樓七百多名學生只得全部涌向東樓梯口。學生們下到二樓和一樓樓梯拐彎處時,因樓道電燈末開,跑在前面的學生摸黑與少數上樓放書包的學生相遇,造成雙方擁擠,個別身材小的學生跌倒後引起上下樓梯受阻,造成嚴重擁擠,釀成特大傷亡事故,死亡6至11歲的國小生28人,傷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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