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處分決定(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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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處分決定 篇1

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黨員幹部處分決定(精選3篇)

,男,現年xx歲,x族,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學生,××××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日入黨,現任××××公司(職務)。 在任職期間,(簡單陳述事實),行爲被揭露後,經組織教育幫助,已向組織作了深刻檢查,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努力工作,以實際行動改正自己的錯誤。

支部大會對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與會黨員認爲,行爲,性質是比較嚴重的,本應從重處理。但考慮到其能主動配合組織查清問題,且對自己的錯誤作了深刻檢查,決定從輕處理。爲了嚴肅黨紀,教育本人,黨員大會一致決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希望從中吸取教訓,深刻反省,用實際行動改正錯誤;也希望全體黨員引以爲戒,廉潔奉公,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

中共×××支部委員會

××××年×月×日

黨員幹部處分決定 篇2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爲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爲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爲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爲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年XX月XX日

黨員幹部處分決定 篇3

,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xx人,大專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調查隊黨組書記,期間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經濟普查辦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市經普辦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由於普查指導檢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導縣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東海縣、贛榆縣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發生統計違法行爲,被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通報。對此,市統計局局長、經普辦主任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統計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經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統計局《關於申請解除行政警告處分的報告》反映,在處分期間,能夠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錯誤,認真組織查找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採取措施進行全面整改。東海、贛榆兩縣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爲全面糾正,經濟普查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大大加強,經濟普查數據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鑑於能夠吸取教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解除條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決定從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行政警告處分。

xx市監察局

20xx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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