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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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犯輕度錯誤者,會給出批評教育決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僅供參考!

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

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範文一

20xx-10-08 10:53

各位同學:

由於在20xx年9月18日新生始業教育中部分學生無故曠課。此行爲已違反了學院的有關規定,根據《寧波大學教師教育學院學生考勤實施辦法》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給予以下同學(名單見附件)通報批評:

黃佩慧、阮鴻佳、韓紅燕、仇藝穎、沈靖怡、陳曉錦、魯姍、趙鋌、焦豔婷、蔣丹麗、許譯丹、周金娜、張靜、陶慧蘭、陳漫雙、胡天鈴、羅晨寧、吳之樂、潘李楠、孫惠羣、張桑桑、李夢夢、王子晴、陳露露、柳佳穎、歐陸珠、謝雨倩、周澈、周佳琪、吳璐、鄔珍玲、趙琦琪、華怡、陳霞、高佳燁、陳哲靚、勞海琳、高優、謝程成、鄭植珠、胡穎、汪羅芸芝、孫蒙、王林、吳倩兒、勵虹波、馬欣悅、錢慧潔、顧央央、蔣溢歆

附件:通報批評文件

望我院同學都能夠遵守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爭做一名合格的師範生!

教師教育學院

20xx年10月8日

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範文二

關於給予徐懷州等同志批評教育的通報

各村:

徐懷州同志,辛豐村黨總支委員,文書,對禁燒工作認識不足,不能堅守崗位,鎮督查組20xx年10月14日晚上8點20分到高架橋秸稈堆放場巡查,發現徐懷州同志不在崗。電話通知後至晚上9點仍未到崗,再次聯繫徐懷州電話不接。9點45分督查組再次到高架橋巡查其仍未到崗。爲嚴明工作紀律,根據鎮禁燒文件規定,經鎮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懷州同志通報批評,罰款100元的處分。

20xx年10月13日下午3點,夾溝村保潔員曹召蘭、劉長蘭焚燒垃圾,20xx年10月15日早上7點,辛豐村保潔員姜體智焚燒垃圾,經鎮委研究,給予三人扣發一個月工資,並寫出書面檢討的處理。

希望各村加強對包保幹部的責任管理,加強巡查,確保包保幹部在崗在位,高度負責,嚴防死守,實現零火點的工作目標。

特此通知

中共夾溝鎮委

20xx年10月15日

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範文三

關於給予***同學通報批評的決定

***,男,湖北仙桃人,國際教育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xx01班學生,國際教育學院旗手兼安全聯絡員,xx年國家助學金一等獲得者。

該生xx-xx學年度第二學期因放鬆對自身要求,自開學以來至5月6日止,無故曠課20節,經學院多次教育,該生意識到自己的過錯,並確有改之,然爲嚴肅校紀,以正學風院風,經研究決定撤銷易作齊國際教育學院旗手兼安全聯絡員職務告處分,暫緩發國家助學金一等xx元,待本學期期末考試後表現進步後發之,特此通告。

學生本人自接到處分決定後,對此有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之內向國際教育學院申訴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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