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決定書(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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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決定書 篇1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爲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爲,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爲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X X X人民檢察院(院印)

複議決定書 篇2

申請複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住所地xx市xx區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幹部

委託代理人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幹部。

申請複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以下至決定主文前簡稱國家xx局)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金執字第0167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國家x局於20xx年11月11日書面撤回複議申請。

本院認爲,國家xx局撤回複議申請,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准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撤回複議申請。

年十一月十六日

複議決定書 篇3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爲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爲,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爲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複議決定書 篇4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複議案的審查。

年 月 日

複議決定書 篇5

申請人江,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號幢x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王,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系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x年xx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後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後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爲要回租金出於無奈,x年x月xx日x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請人認爲,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爲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製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爲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爲規則,聚衆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靜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爲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複議機關能調查覈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並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吳擁軍等人於x年前後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後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吳擁軍等人於x年x月xx日上午x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多人統一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起鬨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並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麼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x)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並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爲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行政拘留七日,並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本人拒絕簽字)後對江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x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等業主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後,認爲申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並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江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徵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爲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十一月十五日

複議決定書 篇6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繫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爲)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

本複議機關經審理查明:

本複議機關經審理認爲:(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作出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規定,本複議機關決定如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章)

複議決定書 篇7

申請人:陳銀昌,男,生於1967年11月1日,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務農職業,住正安縣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組。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22日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8月26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稱:政府徵用我組的土地用於新建下灣水泥廠,鎮領導和村支書叫我做被徵地農戶的工作,我們在8月13日晚上開會商量徵地問題時,我組村民提出“黔北民居示範點”是佔用我們“下灣”的土地,不應以“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爲名稱,我爲了平息衆人的情緒,就叫他們8月14日早上把牌子擡到公墓山去,爲了公開,大家湊錢買些火炮放。散會後,我去了正安。後來牌子被其他村民擡到公墓山去了,當時我並沒有在現場,牌子沒有被損害,我也沒有指使和組織他們。就牌子的名稱問題我們還向相關領導反映過。20xx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以故意毀壞財物爲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2 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我處以十一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我對該處罰不服,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辯稱:20xx年8月13日晚,被申請人召集本組村民開會,利用羣衆在水泥廠建設徵地中的低保和就業問題鼓惑羣衆,並將事先準備好的羣衆代表名單進行公佈。申請人又以該組的“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牌子名稱不合理爲由,要求羣衆第二天去把牌子擡了,並要求羣衆湊錢買鞭炮放,以增加影響。20xx年8月14日7時許,下灣的幾十人按照申請人的指示,一路放鞭炮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牌子扔到距離500米的公墓山去。因此,該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本府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村民組組長,由於新建下灣水泥廠,政府需要徵收下彎的土地,20xx年8月13日21時許,申請人等在本村民組開會確定被徵地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與此同時,申請人提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的建設佔用的是“下彎”的土地,不應取名爲“金珠坪”,申請人指使村民把牌子擡到公墓山去,並組織大家湊錢買些鞭炮放,以增加氣焰。20xx年8月14日早上7時許,當地羣衆按照申請人在8月13日晚上的組織和安排,將該牌子擡到了公墓山,並邊擡邊燃放鞭炮,沒有參加的羣衆聽到鞭炮聲也知道了此事。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經過調查,以故意損壞財物爲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20xx年8月22日作出(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申請人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3 另查明:由於申請人組織和安排幾十位村民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的牌子擡到公墓山,給投入資金建房以及居住在該地的羣衆的心裏上帶來惡劣的影響。上述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在卷佐證。本府認爲:申請人身爲該村民組組長,認爲“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名稱不合理,應通過正當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申請人卻指使、安排本組村民將該牌子擡到公墓山,並組織大家湊錢買鞭炮在擡牌子的時候燃放,該行爲在當地影響極壞,其行爲與當地風俗習慣相違背,也是農村生活中的一大忌諱。整個過程中,申請人的行爲起到了組織、策劃的作用。牌子已被安裝固定,其隨意搬動也是損害財物的行爲,依法應予處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爲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月十七日

複議決定書 篇8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覈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複議決定書 篇9

申 請 人:xx市江南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

聯繫地址:xx市徐xx鎮xx村xx村

聯繫電話: 郵編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繫地址:xx市錫澄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繫電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x年x月xx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於x年x月xx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於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於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覆稱:x年x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於x年xx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爲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xx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採用煤氣爲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x根xx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爲煙塵、SOx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並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xx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xx市環境保護局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x-x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於x年xx月環保審批、x年x月經環保驗收後,又增加了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並於x年xx月建設並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爲,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於x年x月x日依法作出並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於x年x月xx日依法作出了並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爲新增的設備爲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並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並於x年xx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爲是客觀存在,其行爲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後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並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並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xx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無錫市環境保護局

x年xx月xx日

複議決定書 篇10

______:

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字第___號不予准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決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請複議。提出:……(申請複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爲,……(人民法院作出複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___字第___號決定;

二、准許______(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的調查收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的申請。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複議決定書 篇11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複議決定書 篇12

( ) 執字第 號

________人民法院不服本院____年____月____日的(  ) 字第 號指令,向本院申請複議。____人民法院提出____________。

經審查,本院認爲____________,依照的____________規定,決定如下:

本決定爲最終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複議決定書 篇13

(撤銷原決定)(××××)×××字第××號×××:×××不服本院(××××)×××字第××號不予准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複議。提出:……(申請複議的請求和理?由)。經審查,本院認爲,……(人民法院作出複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年××月××日(××××)×××字第×××號決定;

二、准許×××(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調查收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的申請。

××××年××月××日

(院印)

複議決定書 篇14

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

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香l山路。

代表人:楊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漢族,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監事,住融水縣融水鎮和平街33號,聯繫電話:。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趙志軍,院長。賠償請求人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現申請複議。複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

二、責令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人民幣130萬元。事實與理由:賠償請求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系20xx年9 月由楊代先、方金明兩股東投資設立,方金明爲法定代表人,楊代先爲公司監事。20xx年至20xx年期間,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頂水電站工程項目經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頂水電站,向賠償清求人購買水2 泥、木枋等建築材料。期間,方金明利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將項目經理部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130萬元據爲已有。20xx年3 月,方金明的此行爲被發現後,仍拒絕將所收款項歸還給賠償請求人。20xx年11月,賠償請求人的另一位股東(兼任公司監事)楊代先爲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賠償請求人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金明立即將水電二局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爲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楊代先以自己的房產做擔保,申請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於柳州市北雀路69號柳北文化商業廣場3棟201號商鋪、位於柳州市屏山大道43號豐華商廈一層22至28號商鋪。20xx年3月,方金明私刻項目經理部印章,假冒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內容爲“方金明收受到項目經理部的貨款是方金明個人與項目經理部業務款項,與宏大公司無關。”融水縣人民法院對該份虛假的《函》未予採納,於20xx年6月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方金明將130萬元貨款返還給宏大公司。(見證據2)方金明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採納了方金明僞造的證據《函》的證明內容,於20xx 年12月7日作出了(20xx)柳市民二終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了賠償請求人要求方金明返還侵佔公司貨款的訴請。(見證據3)後融水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3月19日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兩處房產。(見證據4) 賠償請求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柳州市明桂司法鑑定中心對方金3 明僞造的《函》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確認《函》屬僞造。

複議決定書 篇15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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