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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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1

xx鎮xx中學:

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通用3篇)

你校《關於撤銷浦行政警告處分的申請》收悉。

浦在20xx年9月因與他人賭博被查獲,於20xx年11月受行政警告處分,其行爲違反了公民道德規範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損害了教師和學校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

浦在受處分期間,能認識錯誤,吸取教訓,認真改正。根據浦表現和你單位的意見,經我局研究,決定解除對浦行政警告處分。

xx市教育

二○xx年七月十七日

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2

鄭,女,漢族,1956年11月出生,xx區xx鎮人,中專文化程度,非黨,1975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xx鎮xx國小一年級語文教師,國小高級教師。

20xx年7月8日開始,鄭應幾個親戚的要求組織他們的小孩鄭、鄭、鄭、鄭、鄭和鄰居的小孩鄭到位於xx國小校門口鄭自己家中進行補課,後又有xx國小一年級學生蒲、鄭、鄭、鄭、鄭、陳、方、鄭、鄭等9人到她家補課,至7月28日補課結束後,共有15位學生參加,有蒲、鄭、鄭、鄭、陳等5人每人交補課費170元,鄭、鄭、方、鄭等4人每人交150元,鄭交100元,共收補課費1550元,另外五人系鄭親戚沒有收費。調查期間,區教育局已責令鄭將所收的補課費1550元退還學生。並於20xx年8月31日給予鄭行政警告處分。

鄭受處分後,能深刻反思,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教師職責,依據其本人申請和第一中心國小《關於給予鄭解除行政警告處分的申請報告》根據閩教[1997]人110號《關於印發<福建省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解除鄭行政警告處分。

xx市xx區教育局

二Oxx年四月十六日

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3

,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xx人,大專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調查隊黨組書記,期間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經濟普查辦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市經普辦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由於普查指導檢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導縣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東海縣、贛榆縣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發生統計違法行爲,被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通報。對此,市統計局局長、經普辦主任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統計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經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統計局《關於申請解除行政警告處分的報告》反映,在處分期間,能夠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錯誤,認真組織查找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採取措施進行全面整改。東海、贛榆兩縣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爲全面糾正,經濟普查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大大加強,經濟普查數據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鑑於能夠吸取教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解除條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決定從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行政警告處分。

xx市監察局

20xx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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