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處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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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處分決定書
黨內處分決定書範文一

袁xx,男,1963年xx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鹽都區人,19xx年9月參加工作,19xx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1月任鹽都區xx經濟開發區袁邵村黨總支書記至今。

袁xx在20xx年12月24日袁邵村第十屆村委會改選工作中,違反規定,安排該村委會候選人楊漢羣(另案處理)保管選委會公章及選票蓋章和清點工作,發放選舉選票前袁xx未清點實發選票數,導致最終收回票數與實發數有出入,造成選舉失敗。

袁xx身爲袁邵村黨總支書記,在第十屆村委會改選工作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該村村委會選舉失敗,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爲已構成工作失職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經xx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袁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6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區紀委、區委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xx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20xx年6月18日

黨內處分決定書範文二

各城鄉社區、村居,機關各科室,鎮屬各部門站所:

陳xx,男,19xx年7月出生,漢族,xxxx人,國中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xx年6月參加工作,20xx年7月至今任中共xx鎮xx村黨支部委員、書記。

20xx年8月19日,xx村黨支部確定王海紅、陳劍榮兩位同志爲入黨積極分子,作爲培養考察對象,根據發展中共黨員相關規定,原本應該由黨支部填寫的《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陳xx卻將其直接交由王海紅本人填寫。

20xx年2月27日,xx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吸收王海紅、陳劍榮爲中共預備黨員。

20xx年1月28日,xx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通過王海紅、陳劍榮入黨轉正申請。

20xx年12月xx日,xx村黨支部書記陳xx召集支委成員和部分黨員召開會議,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吸收黃賢宇爲中共預備黨員。

20xx年12月20日,xx村黨支部書記陳xx召集支委成員和部分黨員召開會議,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通過了黃賢宇入黨轉正申請。

綜上所述,陳xx身爲中共黨員、xx村黨支部書記,在黨的工作中違反工作流程違規發展三名黨員,其行爲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依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xx年)第一百三十三第二款、《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xx年)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鎮黨委會20xx年7月5日研究,決定給予陳xx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5日起生效。若不服本決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洞頭區xx鎮委員會

20xx年7月6日

黨內處分決定書範文三

張xx,男,漢族,高中文化,19xx年1月30日出生,20xx年xx月入黨。1978年1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xx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xx鄉xx村務農;19xx年7月在xx鄉xx村西寨辦軸承廠;20xx年10月在xx市打工至今。

20xx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xx酒後駕駛牌號爲滬A56xx6二輪摩托車行駛至xx市xx區xx鎮xx路近xx公路南約100米處時,被交警查獲。xx市xx區人民法院判決張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張xx身爲共產黨員醉駕,被法院判刑,在羣衆中造成極壞影響。爲嚴肅黨紀,純潔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鄉黨委會議研究,並報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張xx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xx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向鄉黨委、市紀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xx鄉委員會

20xx年xx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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