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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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一

蔣克偉,男,漢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3月至今擔任新塔村黨支部書記,9月至今任新塔村經濟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經濟合作社於20xx年11月擅自在本村路邊集體土地上動工建造廠房,至20xx年1月,佔用土地面積3115平方米,建成標準廠房1幢,建築面積爲1162平方米,所佔土地爲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年5月10日,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佔用的3115平方米基本農田處以耕地開墾費二倍的罰款,共計218050元。蔣克偉作爲上述行爲發生時的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負有主要責任。

蔣克偉身爲中共黨員,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村集體非法佔地建造廠房,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爲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蔣克偉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員會

11月13日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二

徐成雄,男,漢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鎮耕讀村人,國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實,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戰友家吃飯,飲酒後駕駛一輛浙HS4518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經過長坑自然村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爲41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徐成雄罰款20xx元人民幣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成雄身爲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成雄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xx年5月30日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範文三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浙江義烏人,國中文化,1996年11月入黨,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現系江東街道尚仁村村民。

經審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違反羣衆紀律的問題: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原尚仁村兩委成員王建春、王明進、王榮法、王才立、王臻慶、王明和村會計王能富、出納王才義等8人,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在村財務以工資形式支出人民幣共計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冊的工資爲25440元,支出工資單報賬來衝抵用於本村舊村改造工作的部分開支。開支項目主要爲舊村改造所需土地徵用和指標等協調工作時招待費、交通及用餐補貼等,開支的項目違反村級零招待規定,並且未建賬,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王建春擔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村兩委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王建春身爲共產黨員,違反羣衆紀律,應予嚴肅處理。鑑於違規支出資金用於村集體舊村改造工作,未對村集體資產造成損失,並能主動承認錯誤,認識到位。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規定,經江東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王建春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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