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處分決定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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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那麼警告處分決定該怎麼寫?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警告處分決定範文篇,供大家參考!

警告處分決定範文
 警告處分決定範文篇範文篇一

徐xx,男,漢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飯店吃晚飯時喝了點酒後,就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爲浙xx小型轎車去淤頭辦事,22時09分左右,途經山深線賀村五號橋附近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檢測,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5月18日,針對徐浩亮飲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等三項違法行爲,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決定給予罰款2040元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浩亮身爲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其行爲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浩亮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xx鎮委員會

年5月30日

 警告處分決定範文篇範文篇二

中共xx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直屬機關黨支部:

黃xx,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學文化,涵江區白塘鎮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黨,20xx年12月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主任科員,20xx年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七大隊大隊長、中共莆田市城建監察支隊規劃大隊(執法七大隊)支部委員會書記,20xx年4月調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一大隊大隊長,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監察支隊規劃大隊(執法七大隊)支部委員會書記職務。

根據市紀委駐市建設局紀檢組調查情況通報,20xx年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七大隊以工會名義組織部分隊員,在黃國清帶領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區根據地參觀。當天下午2時左右,黃國清又決定帶領一行人前往瑞雲山風景區遊覽。到達瑞雲山景區門口後,黃等人因門票票價問題與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引發口角並互相辱罵。後黃國清讓大隊工會主席柳麗英購買兩張票,作爲一行人到景區廣場遊覽的費用,景區工作人員收了柳麗英一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後,找回40元錢給柳。在黃等人慾上車離開時,景區副總經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機對黃國清乘坐的閩B—57082號城管工具車進行拍照,引起黃國清的不滿,要求官將所拍照片刪除。因官不肯,黃國清要求隊員們上去刪除該手機照片,景區辦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羅從剛欲上前保護官文玉,黃又叫隊員將佘、羅拉開,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官文玉、佘家德兩人倒地受傷,官手機被隊員們強行拿走,刪除手機上的照片後歸還。事後,《海峽都市報》、《東南快報》、新浪網等多家新聞媒體相繼報道了這一件事,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20xx年1月1日,涵江區公安分局經調查,以毆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輕微傷爲由,對林玉蒼、李文欽、劉榮翔、許玉銀、曾玉坤、劉明銘等六名隊員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發後,黃國清爲應付調查,要求隊員們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按自己書寫的報告內容陳述,統一口徑,並指定承擔責任的人員。20xx年3月26日,黃國清對自己的行爲作了深刻檢討,表示願意接受組織的教育和處理。

綜上所述,黃國清身爲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七大隊大隊長,在該大隊人員因遊覽門票票價問題與瑞雲山風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糾紛後,要求隊員強行刪除景區工作人員使用手機所拍照片,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該大隊六名隊員因毆打景區工作人員致輕微傷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並處以罰款,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爲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按照莆直紀工[20xx]4號的批覆和莆建紀[20xx]18號的意見精神,經研究,決定給予黃國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xx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直屬機關委員會

年五月二十二日

 警告處分決定範文篇範文篇三

徐xx,男,漢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飯店吃晚飯時喝了點酒後,就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爲浙HR7309小型轎車去淤頭辦事,22時09分左右,途經山深線賀村五號橋附近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檢測,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5月18日,針對徐浩亮飲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等三項違法行爲,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決定給予罰款2040元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浩亮身爲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其行爲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浩亮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xx鎮委員會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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