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通用10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7W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1

爲進一步治理城市髒亂差,給人民羣衆創造一個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按照輝縣市委、市政府“清潔輝縣大行動”的統一安排,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輝縣市城區佔道經營規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締城區一切店外經營和違規佔道經營,規範市容秩序,現通告如下: 一、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加工和展示商品。重點取締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銷售或生產加工製作鋁塑門窗、鐵藝護欄、燈箱牌匾等商品和從事維修、清洗車輛、汽車美容等違章行爲。 二、街道兩旁的餐飲店、燒烤店嚴禁出店擺設桌凳店外經營,無店鋪的露天餐飲、燒烤攤點一律進入劃定區域經營。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及違章佔道經營餐飲行爲一律取締。 三、嚴格規範廠家、商家的節假日促銷行爲,未經審批,嚴禁任何企業、單位、個人在任何路段、門前搭棚舉辦各類促銷、展銷活動。 四、市區主次幹道嚴禁流動攤販佔道擺攤設點、經營商品和農副產品。各流動攤販、商販必須自覺進入城區各農貿市場經營。 五、所有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和劃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嚴禁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隨意停放,確保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暢通;所有工程車輛禁止在城區主要幹道停放,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六、各商家、經營戶要自覺遵守,積極支持、配合整治經營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爲之一者,請在規定時間自覺整改到位。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覺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門將組織有關執法單位,集中力量開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關物品,並予以罰款。 七、對侮辱、謾罵執法人員或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通用10篇)

特此通告

輝縣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1月28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2

爲確保207國道鎮區段改造工程的順利施工,加強集鎮街道規範管理,依法整頓街道鎮容鎮貌、經營秩序和交通秩序,優化居民生活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取締長塘鎮每月古歷逢六和逢九的逢場趕集。

二、嚴禁各類商販在街道路面上擺攤設點、佔道爲市。

三、嚴禁機動車輛長時間停放在街道路面上,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到指定地點,做到擺放整齊。

四、戶外懸掛橫幅、廣告或招牌,必須經鎮城管部門許可同意。對已經破損或掛放不合理的招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對未經鎮城管部門同意懸掛的橫幅、廣告或招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取締和清理。對佔道經營、危害交通安全的,依法扣押貨物;對佔道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對阻礙執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九月十四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3

爲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規範城市環境秩序,爲全市人民營造一個乾淨整潔、優美宜居的居住環境。按照全市統一安排,決定對違規佔道經營行爲進行集中整治,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批准嚴禁在城市道路兩側、校園附近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設攤點、流動經營。

二、嚴禁沿街商鋪倚門設攤、店外設攤、設棚等。

三、臨街商戶未經審批嚴禁佔道促銷,擅自設立拱門,嚴禁佔道堆放物品、擺放桌椅。

四、嚴禁戶外佔道進行電、氧、氣焊等加工作業,以及佔道修理、洗車等作業。

五、嚴禁在道路兩側屠宰家禽、家畜和進行食物加工。

六、臨街商戶要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對於各類違規佔道行爲,執法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從嚴處罰。同時,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城市管理中來,舉報違法違規佔道行爲,一經覈實將給予一定的現金獎勵。舉報電話:0479—7538006 12319(請用固話撥打)。

八、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連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二連浩特市創城工作指揮部

年3月5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4

爲進一步治理城市髒亂差,給人民羣衆創造一個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按照輝縣市委、市政府“清潔輝縣大行動”的統一安排,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輝縣市城區佔道經營規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締城區一切店外經營和違規佔道經營,規範市容秩序,現通告如下:

一、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加工和展示商品。重點取締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銷售或生產加工製作鋁塑門窗、鐵藝護欄、燈箱牌匾等商品和從事維修、清洗車輛、汽車美容等違章行爲。

二、街道兩旁的餐飲店、燒烤店嚴禁出店擺設桌凳店外經營,無店鋪的露天餐飲、燒烤攤點一律進入劃定區域經營。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及違章佔道經營餐飲行爲一律取締。

三、嚴格規範廠家、商家的節假日促銷行爲,未經審批,嚴禁任何企業、單位、個人在任何路段、門前搭棚舉辦各類促銷、展銷活動。

四、市區主次幹道嚴禁流動攤販佔道擺攤設點、經營商品和農副產品。各流動攤販、商販必須自覺進入城區各農貿市場經營。

五、所有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和劃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嚴禁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隨意停放,確保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暢通;所有工程車輛禁止在城區主要幹道停放,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六、各商家、經營戶要自覺遵守,積極支持、配合整治經營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爲之一者,請在規定時間自覺整改到位。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覺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門將組織有關執法單位,集中力量開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關物品,並予以罰款。

七、對侮辱、謾罵執法人員或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xx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1月28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5

爲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規範城市環境秩序,爲全市人民營造一個乾淨整潔、優美宜居的居住環境。按照全市統一安排,決定對違規佔道經營行爲進行集中整治,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批准嚴禁在城市道路兩側、校園附近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設攤點、流動經營。

二、嚴禁沿街商鋪倚門設攤、店外設攤、設棚等。

三、臨街商戶未經審批嚴禁佔道促銷,擅自設立拱門,嚴禁佔道堆放物品、擺放桌椅。

四、嚴禁戶外佔道進行電、氧、氣焊等加工作業,以及佔道修理、洗車等作業。

五、嚴禁在道路兩側屠宰家禽、家畜和進行食物加工。

六、臨街商戶要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對於各類違規佔道行爲,執法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從嚴處罰。同時,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城市管理中來,舉報違法違規佔道行爲,一經覈實將給予一定的現金獎勵。舉報電話:0479—753800(請用固話撥打)。

八、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連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xx市創城工作指揮部

3月5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6

爲進一步規範城區道路環境秩序,深入推進美麗武清建設和全國文明城區創建,在全區上下營造“當好東道主,辦好綠博會”的社會氛圍,按照全市統一安排,區政府決定對城區非法佔道經營進行集中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

2.禁止擅自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對不服從管理或者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暫扣違法行爲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並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特此通告。

武清區人民政府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7

爲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規範城市環境秩序,爲全市人民營造一個乾淨整潔、優美宜居的居住環境。按照全市統一安排,決定對違規佔道經營行爲進行集中整治,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批准嚴禁在城市道路兩側、校園附近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設攤點、流動經營。

二、嚴禁沿街商鋪倚門設攤、店外設攤、設棚等。

三、臨街商戶未經審批嚴禁佔道促銷,擅自設立拱門,嚴禁佔道堆放物品、擺放桌椅。

四、嚴禁戶外佔道進行電、氧、氣焊等加工作業,以及佔道修理、洗車等作業。

五、嚴禁在道路兩側屠宰家禽、家畜和進行食物加工。

六、臨街商戶要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對於各類違規佔道行爲,執法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從嚴處罰。同時,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城市管理中來,舉報違法違規佔道行爲,一經覈實將給予一定的現金獎勵。舉報電話:0479—7538006 12319(請用固話撥打)。

八、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連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二連浩特市創城工作指揮部

20xx年3月5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8

關於取締佔道經營規範市容秩序的通告

爲進一步治理城市髒亂差,給人民羣衆創造一個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按照輝縣市委、市政府“清潔輝縣大行動”的統一安排,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輝縣市城區佔道經營規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締城區一切店外經營和違規佔道經營,規範市容秩序,現通告如下: 一、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加工和展示商品。重點取締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銷售或生產加工製作鋁塑門窗、鐵藝護欄、燈箱牌匾等商品和從事維修、清洗車輛、汽車美容等違章行爲。 二、街道兩旁的餐飲店、燒烤店嚴禁出店擺設桌凳店外經營,無店鋪的露天餐飲、燒烤攤點一律進入劃定區域經營。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及違章佔道經營餐飲行爲一律取締。 三、嚴格規範廠家、商家的節假日促銷行爲,未經審批,嚴禁任何企業、單位、個人在任何路段、門前搭棚舉辦各類促銷、展銷活動。 四、市區主次幹道嚴禁流動攤販佔道擺攤設點、經營商品和農副產品。各流動攤販、商販必須自覺進入城區各農貿市場經營。 五、所有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和劃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嚴禁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隨意停放,確保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暢通;所有工程車輛禁止在城區主要幹道停放,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六、各商家、經營戶要自覺遵守,積極支持、配合整治經營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爲之一者,請在規定時間自覺整改到位。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覺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門將組織有關執法單位,集中力量開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關物品,並予以罰款。 七、對侮辱、謾罵執法人員或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輝縣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20xx年1月28日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9

爲進一步規範城區道路環境秩序,深入推進美麗武清建設和全國文明城區創建,在全區上下營造“當好東道主,辦好綠博會”的社會氛圍,按照全市統一安排,區政府決定對城區非法佔道經營進行集中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堆放物品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

2.禁止擅自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對不服從管理或者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暫扣違法行爲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並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特此通告。

xx區人民政府

關於佔道經營的通告 篇10

爲加快推進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環境,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參照《安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安康市城市容貌標準》等法規、政策規定,區政府決定對安康中心城區出店佔道流動經營進行清理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範圍爲中心城區新城辦、老城辦、江北辦、建民辦轄區範圍內,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攤點和流動攤販。

二、中心城區金州路、巴山路(東堤頭至西堤頭)、興安路、解放路(安運司什字至興安路什字)、南環路、香溪路、大橋路、育才路、瀛湖路、南環快速幹道、香溪大道、東大街、西大街、安悅街、文昌路、濱江大道、江北大道(漢江一橋北橋頭至中渡路口)、安康大道、進站路等19條一類道路禁止出店經營、佔道經營、流動叫賣,禁止設置廢舊回收站點。

三、中心城區黃溝路、中渡路、出站路、水電大街、2.7改線、江北大道(中渡路口至江北繅絲廠)、內環路、巴山西路、巴山東路(東堤頭至高井路口)、果園路、鼓樓街、西外環路、東外環路、朝陽路、漢寧路、五星街、培新街等17條二類道路嚴禁出店經營、佔道經營、流動叫賣。金屬加工、汽車(摩托車)維修攤點等必須入場入室經營,符合行業管理規範,嚴禁佔道擺放、作業。

四、中心城區一、二類道路以外路段爲三類道路。三類道路按照划行歸市原則和控制規模、規範有序、確保暢通的要求,經轄區辦事處提出設置申請,區城管局審查批准後,可設置劃線經營、限時定點的便民服務銷售點,轄區辦事處負責各便民服務點的環境衛生秩序管理工作。

五、沿街門店要認真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對在責任區內流動佔道經營進行勸導、糾違;各門店必須在店內經營,不得在店外堆放和銷售物(商)品、設立燈箱招牌和遮陽棚傘;從事餐飲的經營戶不得出店設桌、擺放爐竈;車輛清洗、維修、裝飾行業不得佔道作業;加工、焊接及修理行業不得出店佔道施工。

六、水果、蔬菜、小百貨等攤點應進入指定市場經營,不得沿街流動叫賣。

七、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人行道設立機動車輛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保管站(點)。

八、城區現有臨時銷售點、攤點在禁設控制範圍內的,限於20xx年3月11日前自行遷離,待銷售服務點規劃設置完成後,進入服務點統一經營,逾期不遷離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強制取締。

九、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城管局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對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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