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精選17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39W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

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保護空氣質量,維護城區秩序,促進文明縣城建設,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在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精選17篇)

一、禁放範圍:城區東至龍山廟(含海德小區、毛公塢、巖坑、平塢),南至磐中以南500米、新元小區、聯進、聯誼(除下應自然村),西至新過境公路兩側(含後塢、小嶺坑),北至梅枝嶺隧道、紅梅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區的周圍山體(含公墓及零星墳墓)。

二、禁放時間:從20xx年1月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對違反本通告的黨員、幹部,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不配合、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人民政府

20xx年1月5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2

爲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辦字〔20xx〕16號)精神,現就我市20xx年煙花爆竹禁限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3個城市區以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單獨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和時限

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七年級)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港口、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公共浴場及休療單位、賓館酒店的專用浴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草原、苗圃、較大綠化景觀帶(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設有外牆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爲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爲禁放區域;

(十三)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及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僞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菸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菸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安全、正確、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

(六)燃放前,應當認真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六、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置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羣衆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爲,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任何人都應當自覺接受村(居)委會、本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爲。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置,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僞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爲。工商、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爲,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3950224。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3

爲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政府禁止城市建成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現就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金昌市城市建成區以內爲煙花爆竹禁燃區域(以下稱禁燃區)。

金川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區建設發展實際需要,對禁燃區範圍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除元旦、春節、元宵節外的所有時間爲禁燃期。

三、禁燃區以外的下列場所(以下稱禁燃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賓館、殯儀館;

(六)景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金川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規定的禁燃期內,禁燃區或禁燃場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各鎮人民政府、各社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區或禁燃場所內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範圍內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爲。

七、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爲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以內已經取得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根據證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經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九、對在禁燃區和禁燃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市城管綜合執法局 金川公安分局 金川區環保局 金川區安監局 金川區工商局

20xx年10月19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4

爲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 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啓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爲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 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 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爲。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寶雞市公安局:0917-3268334、 110;

寶雞市環境保護局:0917-3260359、 12369

寶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0917-3260514、 12350

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0917-3206789

年2月3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5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戶: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爲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教師週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於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衛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戶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年1月17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6

爲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 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啓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爲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 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 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爲。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

寶雞市公安局0917-3268334、 110

寶雞市環境保護局0917-3260359、 12369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7

爲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發佈,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爲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爲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曆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 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覈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僞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年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8

爲降低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集中燃放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有效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維護羣衆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關於做好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號)的要求,就我市春節期間禁限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春節期間禁放時間:

20xx年1月25日—2月11日晚上22:00至凌晨6:00,其中,20xx年1月27日(年三十)晚上00:30—凌晨5:00。

二、春節期間禁放場所:

1.市行政中心(含市民公園)、各行政企事業單位辦公區、軍事管理區;

2. 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網吧、KTV等人員密集場所;

3. 火車站、客(貨)運站、橋樑(含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 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範圍內;

5. 棚戶區、低窪危舊房、板壁房、磚木平房密集區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6. 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春節期間限放場所:

1.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限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燃放;

2. 賓館、酒店限在設置的安全區域燃放。

四、違規處罰措施:

1.在煙花爆竹禁限放區、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違反禁限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外,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黨員幹部職工違反禁限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外,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市環保局 市委宣傳部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市安監局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年1月22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9

爲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 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啓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爲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 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 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爲。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寶雞市公安局:

寶雞市環境保護局:

寶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年2月3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0

關於春節期間小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樓外公共區域及樓道內嚴禁堆放雜物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爆竹聲聲除舊歲,梅花點點報新春。”每逢新春佳節來臨之際,小區業主都會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然而集中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易引發火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還帶來了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危害身體健康,爲使廣大度過一個快樂和諧、安全的新春佳節,爲此物業公司提示各位業主務必注意以下安全事項:一、爲了使我們共有的家園能有一個更清潔、安全的節日環境,物業公司大力倡導文明、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溫馨提示各位業主春節期間嚴禁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敬請各位業主自覺遵守、互相提醒。如因燃放煙花爆竹給小區及業主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責任將由業主自行承擔。二、如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業主請到小區外開闊地帶進行燃放,並一定要到正規渠道購買菸花爆竹,以免因質量問題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害。三、讓我們從少購買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禮炮做起,積極營造文明、安全、宜居小區居住環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千誠·(20xx)通字004號四、個別業主在節日期間如因婚慶、喬遷等原因需要在本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請您選擇小區開闊地帶進行燃放,儘量遠離小區綠化帶,以免發生火災事故。五、請您務必以公共利益爲重,切勿在家中或樓道公共區域放置煙花爆竹;家中已經購買並存放煙花爆竹的,請您從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務必自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以免發生火災隱患。六、樓外、樓梯間、公共區域及陽臺也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造成火災隱患和不必要的損失七、在樓外、樓梯間及公共區域內存放雜物、蔬菜、鞋架、電動車、自行車、廢棄紙箱子等既違反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及物業規定,也不便於業主通行,更存在重大消防及物品被盜的安全隱患;爲了不影響樓內的公共衛生與安全以及業主的正常通行,請業主自覺將樓道內堆積存放的自家雜物即刻清走,否則將視爲無主垃圾處理。物業公司感謝您對物業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願與您攜手共度一個祥和、愉快的新春佳節!特此通知,敬請各位業主相互告知!

陝西千誠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1

爲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現就縣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時間及範圍: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東至廣梅汕鐵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豐達路、北至湯坑鎮段橋。在禁燃時間和禁燃範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湯坑鎮人民政府、縣城管局要組織專門隊伍對禁燃區範圍內加強巡查,做好羣衆解釋工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要及時進行勸阻、制止。

三、縣城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範圍內醒目位置設置規範的禁燃標誌,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爲。

四、在禁燃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爲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成年人違反本通告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年月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2

爲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發佈,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爲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爲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曆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 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覈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僞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年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3

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爲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保護空氣質量,維護城區秩序,促進文明縣城建設,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在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城區東至龍山廟(含海德小區、毛公塢、巖坑、平塢),南至磐中以南500米、新元小區、聯進、聯誼(除下應自然村),西至新過境公路兩側(含後塢、小嶺坑),北至梅枝嶺隧道、紅梅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區的周圍山體(含公墓及零星墳墓)。

二、禁放時間:從20xx年1月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對違反本通告的黨員、幹部,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不配合、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縣人民政府

20xx年1月5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4

爲嚴格規範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行爲,大力改善城市環境和空氣質量,預防火災和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有效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承德市禁限放煙花爆竹規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2 號),市政府決定,20xx 年春節期間我市繼續實施禁限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時間。主城區(包括雙橋區、雙灤區和承德高新區)可燃放時間爲20xx 年1月27 日(除夕)、1 月28 日(正月七年級)全天,2月1 日(正月初五)、2 月11 日(正月十五)每天7 時至22 時,其他時間全部禁止燃放。主城區以外的縣區政府所在鎮的可燃放時間,由縣區政府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 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二、限定燃放區域。本市下列區域爲禁放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全市黨政軍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影劇院、公園、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名勝古蹟、旅遊景點、學校及公衆娛樂場所、繁華街道和交通主幹道、集貿市場、車站及居民小區、樓房陽臺、綠地及其外圍200 米以內。

(二)全市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工廠和倉庫、加油(加氣)站、橋樑、大型倉庫、液化氣站及其外圍200 米以內;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周邊200米以內;高層建築25米範圍內;施工工地等重點部位、場所及周邊。

(三)雙橋區武烈路、南營子大街、新華路、迎賓大道等市區主幹道兩側。

(四)全市山林、草原等邊緣200 米以內。

(五)雙橋區避暑山莊(須彌福壽之廟對面電力倉庫至華電賓館至萬樹園小區,地區老幹部家屬樓至實驗幼兒園,德匯門至麗正門之間,文物局山莊管理處倉門至碧峯門、碧峯門至大榛子溝,鹿柵子溝至溝裏),外八廟、熱河文廟、市文保單位、烈士陵園及其周邊200 米以內。

以上區域任何時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以上單位、小區物業和產權單位要在其邊界設立明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識,必要時派專人監管,對不聽勸阻者,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限定銷售單位和銷售時間。經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批准的煙花爆竹經營點,須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進貨,憑經營許可證、臨時佔道許可證(非佔道經營的自然村除外)、營業執照,懸掛規範統一的標識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允許銷售時間爲20xx 年1 月18 日(臘月二十一)至2 月1 日(正月初五)17時和20xx 年2 月10 日(正月十四)、2月11 日(正月十五)每日8 時—17 時(配送時間從20xx年1 月18 日開始至20xx 年1 月26 日15 時止)。銷售期結束後,臨時零售網點全部撤除。

四、限定銷售和燃放品種。全市範圍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箱體綠色字體註明“個人燃放”的除雙響、摔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摔炮類、摩擦類以外的C 級、D 級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和燃放“孔明燈”、未按《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標準生產及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嚴禁個人燃放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危險性大的產品;嚴禁無《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燃放禮花彈和裝藥量在3 千克以上的組合煙花等A 級產品。

五、嚴格依法監管。公安、安監、質監、市場監管、城管、環保等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違反本通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

年1 月17 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5

爲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河北省人民zf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辦字〔20xx〕16號)精神,現就我市20xx年煙花爆竹禁限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3個城市區以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各縣人民zf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單獨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和時限

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七年級)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省、市zf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港口、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公共浴場及休療單位、賓館酒店的專用浴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草原、苗圃、較大綠化景觀帶(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設有外牆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爲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爲禁放區域;

(十三)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zf、街道辦事處組織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及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僞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菸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菸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安全、正確、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

(六)燃放前,應當認真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六、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縣區人民zf(管委)、鄉鎮人民zf、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置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羣衆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爲,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任何人都應當自覺接受村(居)委會、本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爲。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置,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僞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爲。工商、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爲,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3950224。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

20xx年2月2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6

根據《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現通知如下:

一、學校四個校區及周邊屬於上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故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要求物業和值班人員密切留意周邊情況。

三、各單位師生和務工人員應嚴格遵守“上海市外環線以內禁運、禁存和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根據相關規定,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若在校內發現相關燃放煙花爆竹現象,請撥打學校保衛處值班電話:、656420xx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保衛處

年12月30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篇17

爲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範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隻;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曆除夕、春節、正月八年級、正月九年級、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要主動予以制止並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8791701(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8811755(縣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