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83W

爲加強對本市三輪摩托車(含電動)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淨化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相關部門發佈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範文篇一

爲加強我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現就電動三輪車禁止通行時段、區域的有關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電動三輪車的車輛屬性:

根據我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24158-20xx)的有關規定,由電力驅動的,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屬於機動車(電動摩托車),其中,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並且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於4KW的屬於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符合上述機動車(電動摩托車)的國家標準。

二、20xx年6月23日起,電動三輪車禁止在下列兩個時段(6:30-9:00,16:30-18:30)內進入以下區域:以黃河路、新世紀大道、沙家浜路、琴湖路、阜湖路、環城南路、書院街、北門大街、虞山北路形成的合圍區域(包含上述道路)。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通行時段內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年6月10日

 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範文篇二

爲加強對本市三輪摩托車(含電動)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淨化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加強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六環路以內禁止生產、銷售三輪摩托車。凡在本市銷售的電動三輪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未經備案的禁止在本市範圍內銷售。未列入國家《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的三輪摩托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核發牌證並禁止上道路行駛。購買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三輪摩托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 准予核發牌證的環保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 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六環路以內實行定點銷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本着方便殘疾人購買以及有利於監督管理的原則,在城六區(東、西、朝、海、豐、石)共同確定定點銷售單位。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定點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車人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並留存相關批准文件,便於追溯產品來源。

三、本市殘疾人購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由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以及戶籍所在地街鄉(鎮)殘聯出具的購車證明等實名購買。每名殘疾人只限購買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列入本市《准予核發牌證的環保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核發牌證並禁止上道路行駛。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准予註冊登記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對在本市生產、銷售上述車輛中的違法行爲和非法拼裝、擅自改裝上述車輛的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各自職責予以處罰。

五、本市六環路(含)以內道路禁止正三輪摩托車行駛。

六、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存在以下違法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

(一)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三輪摩托車,或者駕駛未懸掛號牌的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予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不予發還;(二)准予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接受處罰並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予發還;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市暫停對三輪摩托車銷售、修理經營項目的審批登記。

特此通告。

九月二十五日

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範文篇三

爲維護我市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加強市區電動自行車、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xx〕10號),省公安廳、經信委、工商局、質監局、環保廳《印發〈關於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xx〕115號)和省公安廳、經信委、工商局、質監局《印發〈關於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xx〕4號),以及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xx〕36號)的要求,現就在市區轄區內(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下同)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管理

電動自行車是指相關技術參數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以蓄電池作爲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相關技術參數主要是指其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蓄電池標稱電壓、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等符合國家強制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對符合標準並列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註冊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專用通行號牌和行駛證。

二、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

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已進入流通和使用環節,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或者相關技術參數超出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或未列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又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標準或機動車註冊登記條件的電驅動兩輪車輛。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超標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範疇,參照摩托車通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一)實行過渡期管理辦法。我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爲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過渡期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設定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限行區域。從20xx年1月1日起,所有超標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本市市區轄區內道路行駛,違者按無牌無證機動車處理。

(二)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過渡期內,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車主應自行到轄區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並領取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識。登記期爲6個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過渡期滿,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標識自動失效。

(三)駕駛人應持證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遵守摩托車通行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摩托車類駕駛證。

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申領摩托車類駕駛證的期限爲6個月,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申領期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通行規定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管理以宣傳教育爲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爲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申領摩托車類駕駛證提供便民服務。

(四)過渡期內,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超標電動自行車在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應確保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劃分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2.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3.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4.駕駛人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時需持有摩托車類駕駛證和臨時通行標識,戴安全頭盔;

5.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交通安全的其他通行規定。

(五)駕駛無牌無證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有關通行規定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機動車標準處罰或處理。

三、嚴禁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

對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企業,由質監、經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和處理,對繼續生產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產品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標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處理完畢。違反上述要求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行爲

發現各銷售企業對未銷售或已銷售車輛通過非法改裝、改型以提高車速、增加載重等行爲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因車輛非法改裝、改型後超重、超速發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改裝企業的責任。

五、各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

各縣(市)參照本通告內容制定本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六、本通告(韶府規審〔20xx〕1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12日

關於加強電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範文篇四

爲加強城市管理,整頓道路交通秩序,創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對機動三輪車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機動三輪車管理及相關活動。

二、本通告所指的機動三輪車包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正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和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三、正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和三輪汽車禁止在以下範圍內行駛:東環城路—小南街—北亞泰大街—北環城路—西環城路—越野路—創業大街—安慶路—東風大街—興順路—蔚山路—光谷大街—國道102線—東南廣場—南環城路—新城大街—世紀廣場一世紀大街(除國道工。2線外,均含以上道路)。

四、爲保證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辦理機動三輪車註冊登記和轉入手續。

五、原以從事機動三輪車營運爲主要經濟來源的本市居民,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到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六、下肢殘疾人確需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作爲代步工具的,必須持購車發票和市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經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非機動車管理處辦理車輛號牌和準駕證。持有合法手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嚴禁載人、載貨和轉借他人使用。

七、在清理整頓中,凡無照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無照從事經營活動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從嚴處理。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對於仍在禁行範圍內行駛機動三輪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九、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十一月三十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