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的通告範文(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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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

根據中央統籌城鄉發展的指示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政策及安排部署,爲進一步規範場鎮機動車通行停放、集中整治場鎮環境衛生和交通秩序,營造優美人居環境,特通告如下:一、嚴禁車輛亂停亂放,所有車輛停放必須在政府劃定的停放點內規範停放,亂停、亂放者處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嚴禁車輛超速、超載,嚴禁非法營運,客運車輛和過境車輛必須在招呼站區域內上下客,違者處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三、嚴禁貨運車輛超高、超重、超寬運載貨物,所有沙石車輛必須覆蓋篷布,嚴禁沙石掉落,違者處罰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佔道作業。因工程需要確需短時佔用,應徵得鎮人民政府同意後並按要求設立警示和防護標誌,否則一律視爲違規佔道,將處罰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並將材料視爲廢棄物予以清運,所產生的清運費用由作業單位和個人完全承擔。五、場鎮所有單位、商鋪、居民應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堅持“門前三包”。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亂扔亂倒垃圾,不得亂排污水糞便。六、場鎮所有商販必須在規劃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堅持坐商歸店、遊商歸位,凡不服從統一管理者,將處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2 七、場鎮轄區所有商鋪的牌匾應按照鎮政府覈定的規格製作並在指定的位置懸掛。任何經營者不得在門面以外的地方懸掛廣告、店招店牌、遮陽布,否則予以拆毀。八、場鎮所有建設活動必須先向場管辦申請,再報村建所、國土所、政府審批後動工。嚴禁違規搭建、加層,違者將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費用概由違建者承擔。九、任何單位、個人開展建設施工必須建好圍牆或其他防護設施,並按規定設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誌。凡工地亂象或影響場鎮街道環境衛生的,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糾正並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罰。十、本通告自20xx年十月十八日起實施。

整治的通告範文(精選17篇)

特此通告!(本通告解釋權歸鎮人民政府)

二龍鎮人民政府

二0xx年十月十八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2

道路運輸管理站關於開展打擊非法營運出租車整治活動的通知 爲了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廣大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鐵力市道路運輸管理站朗鄉分站決定組織開展打擊非法營運出租車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此次整治從源頭入手,着力查處在區域內非法從事營運的出租車。對非法營運的出租車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凡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經營的經營者要自覺遵守相關法規,自動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服從管理,配合整治。對妨礙、阻撓、圍攻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三、市道路運輸管理站朗鄉分站將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秉公執法,嚴格依法查處非法營運出租車,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予以處理,杜絕各類“說情風”,對逾期不接受處理或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協調司法機關及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四、打擊非法營運出租車是關係廣大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希望廣大居民不要乘坐非法營運出租車,在遠離無證出租車的同時,自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舉證或舉報,共同維護朗鄉地區道路客運市場秩序。

特此通知。

道路運輸管理站

20xx年11月13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3

爲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有序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動,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區主次幹道各類交通違法行爲。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隨意橫穿道路、翻越隔離護欄,禁止乘車人向車外拋灑廢棄物。違者,處20元罰款。

二、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違者罰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違者罰款200元;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違者罰款100元。

三、禁止機動車亂穿亂插、違法掉頭、違法超車、逆向行駛,禁止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者依法嚴處。

四、禁止機動車亂停亂放,距離公共汽車站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放機動車,對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並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佔用道路施劃停車泊位,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罰款。

六、對安裝遮陽傘、加裝頂燈等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禁止無牌無證、假牌套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者除依法處以罰款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扣留機動車。

八、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嚴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追逐競駛,違者依法嚴處。

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一)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二)逆向行駛的。(三)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的。(四)不按規定載人載物的。(五)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六)違法停放的。(七)安裝遮陽傘等影響安全的設施的。

十、駕駛摩托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違者罰款100元。(一)摩托車應當遵守右側通行原則,並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沒有設置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二)禁止摩托車在南湖大道華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車站、xx大道西華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橋路口、巴陵中路九龍商廈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貨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時段通行。確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區的貨運車輛,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區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違者罰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佔道爲市,違者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扣留車輛15日。

十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五、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禁止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依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依法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對圍攻、謾罵、毆打執法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樓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

二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4

爲爭創全省、全國文明縣城,淨化、美化城區環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嚴格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嚴禁垃圾亂扔亂倒。城區各單位、門店要嚴格執行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責任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地亂扔亂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傾倒污水、油污,不得將建築垃圾、棄土隨意傾倒。

二、加強城區交通管理,各類車輛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按照停車須知的要求規範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凌晨12時,否則給予相應處罰。

三、依法規範經營秩序,嚴禁在城區主幹道、重要次幹道、橋面亂設攤點、流動叫賣,沿街各商鋪不得佔用公共場所、店外走廊出店經營、佔道經營。

四、強力整治“牛皮癬”,嚴禁廣告亂掛亂貼。依法嚴厲整治城區亂塗亂畫行爲,嚴禁非法設置廣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構)築物、公用設施上亂貼、亂掛廣告。有發佈小廣告或信息需求的,應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傳欄發佈。所有廣告、店招必須依法審批、規範設置、定期維護。

五、嚴格建築工地管理,城區內所有建築施工工地及拆遷現場必須文明施工,按規定設置封閉圍牆、硬化出口路面,並配備沖洗設施,嚴禁車輛帶泥行駛污染路面;建築工地不得佔道堆放泥土、建築材料、施工機械以及其它雜物;建築廢土、垃圾以及其它廢棄物,必須到指定地點傾倒;

六、加強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管理,嚴禁在道路兩側的樹木上懸掛燈箱、條幅、布幔,捆綁彩旗和氣球等廣告宣傳品;嚴禁在樹木周圍及樹根下傾倒垃圾、油污、髒水;嚴禁在綠地、綠帶內亂堆亂放、挖砂取土、燒紙、放牧;嚴禁在綠地和樹池內傾倒污水、廢棄物;嚴禁菸薰、火烤、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嚴禁擅自砍伐、移植、毀壞城市樹木花草、花壇等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七、嚴格市政設施管理,禁止擅自佔用、挖掘、損壞城市道路和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爲;禁止拆移、損壞道路交通標誌、標牌、標線、信號燈、電子監控、卡口、顯示屏、交通護欄、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爲;禁止損壞、挖斷城市供排水管網、城市燃氣管網、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線及其設施的行爲。對於公用市政設施破舊、損壞、廢棄的,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復。

八、嚴格執行規劃法規,嚴禁亂搭亂建。縣城區各單位、商鋪、門店、住戶、施工企業和個人要自覺遵守城市規劃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在城區亂搭亭、篷,不得亂建固定建築物,不得非法佔用市政設施,不得非法佔道施工作業或擅自開挖和破壞城市管線道路、公共綠地等公共市政設施。

九、本次城市綜合環境整治爲時兩個月,自x年3月24日開始至x年5月24日結束,在綜合整治期間對拒不執行本通告或者有關市容環境管理法規的,本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從重從嚴予以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5

爲深入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大行動,進一步優化城鄉環境,推動特色宜居城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決定對梅州城區206國道機場圓盤至長沙沿線、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陽沿線進行全面高標準環境綜合整治,現將整治事項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線兩旁20米範圍內的沙場、停車場、飲食店、石材、木材、鋼材、灰油、花圃等各類加工店(廠、場)業主佔用道路及公共場地堆放鋼筋、石材、建築物料等貨物的,應自行搬遷;

二、自行拆除亂搭亂建的鐵皮瓦、鎂瓦、工棚、雨蓬及佔道設施;自行拆除亂拉亂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違規設置、有礙市容的廣告、招牌、燈箱及小廣告等;

四、不得佔用道路(公路)、公共場地擺賣經營,機動車維修、清洗一律進店(場);

五、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沿線各單位(企業)、業主於5月 5日前自行規範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將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對在整治過程中阻撓、妨礙公務執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6

各業主(住戶):

爲落實濱州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住宅區環境衛生整治活動的通知”的精神,進一步提升小區環境衛生,努力營造良好環境,提升濱州博興城市形象,現決定開展本物業公司管轄範圍內各小區環境衛生、車輛停放爲主體的整治活動,希望各業主(住戶)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點1. 各樓層樓道內亂放雜物和不經常用的交通工具;2. 黑色廣告;3. 小區內車輛亂停。

二、本區業主(住戶)和進入本小區的市民等均有責任和義務維護本區衛生,嚴禁下列不衛生不文明的行爲:1. 嚴禁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菸蒂、廢物、雜物,隨地傾倒垃圾,請業主(住戶)的生活垃圾請下樓時隨手丟棄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點;2. 嚴禁隨地大小便,若小孩隨地大小便,追究家長的責任;3. 嚴禁飼養無證寵物;4. 嚴禁亂豎立廣告牌、亂貼標語、廣告、啓事,若確有需要向物業申請後,張貼在指定地點;5. 嚴禁亂堆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若產生的建築垃圾數量較多,請及時聯絡建築垃圾相關人員,若建築材料亂堆放,物業將視爲無主物品予以沒收;6. 嚴禁搭建各類違章建築,若違章建築被房辦執法二大隊查處,該物業的產籍將會被凍結,直至違章建築恢復原樣;7. 嚴禁在公共場地、花木上拉繩晾曬衣物,一經發現物業將視爲無主物品予以沒收;8. 嚴禁攀登、塗污園林雕塑小品,一經發現將賠償修復的各類費用;9. 嚴禁從樓上往下拋雜物、潑水等事件發生,一經發現將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罰;10. 嚴禁在樓梯間、通道等處堆放垃圾雜物,一經發現將報消防部門按防火管理條例處罰;11. 嚴禁大聲喧譁,影響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點請各業主(住戶)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區。

物業管理處

年10月30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7

爲加強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確保廣州戰略水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和《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全面開展流溪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溪河自源頭至下游南崗口與白坭河交匯處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範圍內開展水環境綜合整治,具體範圍按市人民政府公佈的範圍執行。

本通告所指的流溪河干支流源頭區、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5000米區域的範圍以及流溪河各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區域的範圍,由市和各有關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以地圖(帶座標)、文字說明等形式公佈。

二、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範圍、源頭區和水庫保護範圍內的林地應當劃定爲生態公益林,作爲水源涵養林予以保護,除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外,不得采伐。

三、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5000米範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下列設施、項目:

(一)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垃圾填埋、焚燒項目;

(二)畜禽養殖項目;

(三)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旅遊項目;

(四)造紙、製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滌用品、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電鍍、釀造、農藥、石棉、水泥、玻璃、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其他設施、項目。

改建前款規定的設施、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20xx年6月1日前已合法建設但不符合功能區劃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項目,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6月1日前分期組織搬遷;逾期未按照要求搬遷的,依法予以關閉。

20xx年6月1日前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項目,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和項目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屬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依法查處。

四、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編制流溪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於20xx年底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流溪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優化產業佈局,通過“三舊”改造、“退二進三”等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流溪河流域產業佈局和產業轉型升級,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

五、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棄置或者傾倒餘泥、餘渣、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種植除堤防防護林之外的高稈農作物和樹木;

(三)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佔河道水域或者利用河牀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採砂等破壞河牀的行爲;

(五)擅自佔用、填埋、圈圍、遮掩、圍墾河灘或者水域等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爲;

(六)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葬墳、挖窖、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考古挖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六、依照《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除符合經批准公佈的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環境綜合治理、水域環衛保潔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賓館酒店等其他建構築物。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源頭區進行野炊、燒荒、毀林等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違反規定的,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庫進行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違反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污染物。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流溪河流域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依法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九、被列入向流溪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如實記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在排污單位主要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顯示牌,並在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網站實時公佈排污情況。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十、流溪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遊賓館、餐飲企業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

前款規定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遊賓館、餐飲企業,尚未配套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污水管網未接駁公共污水管網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建設項目。

十一、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和本轄區重要水源保護目標,於20xx年4月30日前劃定、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

位於流溪河流域內畜禽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戶),應當於20xx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養殖活動,拆除相關設備、設施並關閉、搬遷,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二、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綜合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設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設、水資源開發與利用、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及其排污數據、行政處罰等信息,每季度在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主頁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佈。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社會公佈流溪河流域內排污口的位置、數量、排污情況及水污染防治情況、排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信息,每月公佈流溪河流域內主要河涌及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狀況。

十三、有關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落實《廣州市主要市管河道堆場整治規劃(20xx-20xx 年)》,在20xx年6月1日前完成對流溪河干流沿岸堆砂、泥土攪拌站、建築渣土等的清理整頓。

十四、流溪河流域內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分段管理的原則,統籌規劃,全面強化流溪河流域綜合整治工作。

流溪河流域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綜合整治工作。

十五、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流溪河流域的保護、管理和監督,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流溪河流域水環境的行爲進行投訴、舉報;鼓勵、支持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的輿論監督和宣傳報道。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爲參加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流溪河流域保護活動提供協助。

十六、整治期間,流溪河流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整治工作。

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8

爲切實提升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全面推進我市國家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xx)、《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市區開展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集中整治行動。

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8月26日開始至12月31日

二、整治範圍

市區主次幹道、主次幹道附屬的背街巷道。

三、整治內容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佔用城市道路。禁止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從事加工修理、廢品回收、車輛銷售、車輛清洗等經營活動。禁止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和搭建、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

2、建築工地出入口必須道路硬化和設置工程車輛沖洗設施,處置建築垃圾時必須取得覈准。出入口未硬化或未設置工程車輛沖洗設施的,處置建築垃圾未取得覈准的,未按指定時間、路線或未使用密閉車輛運輸的,車輛帶泥運行或沿途丟棄、遺撒造成路面污染的,一律從重處罰。

3、禁止各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亂停亂放,各類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要求和指定的停車架位置有序停放。

4、禁止擅自在人行道堆放物料、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臨街建築施工必須按要求圍欄,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侵佔人行道。

5、禁止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和在人行道上擺放落地式燈箱招牌和廣告牌。

6、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樹木、地面、電杆、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塗寫、張貼。

7、生活垃圾應定點、定時、袋裝化投放。各臨街單位、商戶、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做好“門前三包”工作。

8、全面取締城市範圍內未經審批的馬路市場。

9、擅自佔用城區道路亂擺攤點,店外經營、作業,堆放物料,搭建、修建構築物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8月26日前自行改正到位。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清理、取締或拆除,扣押或沒收經營工具和物品,並予以從重處罰。

10、對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佔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街頭空地、廣場、道路綠地、隔離帶及其附屬設施),城管執法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經營工具和物品給予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規處罰

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對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暴力抗法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希望有關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主動配合集中整治工作,積極參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共建美好家園。

本通告自x年8月24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年八月二十四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9

爲做好城市重點部位環境整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切斷傳染途徑,預防傳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對閒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現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轄區範圍內的閒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適用本通告。

二、閒置地塊的用地單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設單位是環境衛生整治的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保潔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並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做好日常環境衛生保潔;

(二)清運餘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溝渠,清除積水,消滅蚊蟲孳生地;

(四)定期滅蚊、滅蠅、滅鼠和滅蟑螂;

(五)對場地進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用地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通告第二條規定進行環境衛生整治。

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閒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組織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發現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未進行環境衛生整治或者環境衛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條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在2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區人民政府代爲履行環境衛生整治責任,並墊支有關費用,直至直接責任人承擔整治責任時爲止。

四、區人民政府代爲整治的閒置地塊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後,依法安排臨時使用。安排臨時使用的,其環境衛生整治責任由臨時使用單位負責。

五、區人民政府墊支的費用,由環境衛生整治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人變更的,該費用作爲土地開發或工程建設成本,由新的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償付。

區人民政府代爲進行環境衛生整治的費用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確認。

對依法安排臨時使用並取得收益的閒置地塊或停建工地,區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收取墊支費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實施。

規劃、國土房管、環衛、衛生等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通告。

七、從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通告的規定,做好轄區內閒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0

爲創建省級文明城市,進一步改善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規範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經市委市政府決定,對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和交通秩序進行全面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十嚴禁”

(一)嚴禁出店(跨門)佔道(含綠化帶、公共區域及其他敞開區域等,下同)經營、加工、堆放材料、商品;嚴禁各類流動商販隨意擺攤設點。

(二)嚴禁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貼亂畫、亂堆亂放,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

(三)嚴禁在公共場所的市政設施、樹木、雕塑及其他設施上攀爬、塗寫、張貼、刻劃、吊掛,嚴禁損壞花草樹木。

(四)嚴禁直接向城區道路排放油煙,嚴禁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

(五)嚴禁侵佔城市道路、場地和公共空間搭建臨時性建(構)築、展臺(舞臺),進行商業宣傳和商品促銷活動。

(六)嚴禁在主次幹道兩側隨意設置彩虹門、充氣拱門、彩飄,嚴禁懸掛商業性布幅、橫幅等戶外宣傳標識。

(七)嚴禁運輸渣土車輛超載、帶泥上路,堅決遏制城區渣土拋灑問題。

(八)嚴禁在城區放養家禽、家畜和違規種植。

(九)嚴禁在主次幹道未經批准設置門店招牌、各類廣告設施及違章施工。

(十)嚴禁佔用城區街道、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建靈棚、擺設花圈挽幛、焚燒祭品、吹奏鼓樂、辦喪擾民;嚴禁沿街遊喪、沿途燃放鞭炮、拋撒紙錢。

二、交通秩序整治“十嚴禁”

重點將樂洋路、都樑路、武強路、xx大道(慶豐路)、解放路、銅寶路、陶侃路、玉龍路八條主要街道列爲“交通嚴管示範街”。依法嚴厲查處妨礙交通秩序,不按標識和標線停放車輛、非法營運等違反城市管理的違規違法行爲。

(一)嚴禁機動車駕駛員酒駕、毒駕、闖紅燈、無證駕駛、任意變道和無牌、套牌上路等行爲。

(二)嚴禁各類車輛非法營運;嚴禁客運車輛在車站以外區域上下旅客、遊車攬客。

(三)嚴禁公共汽車不按規定停靠,在規定站點範圍外停車上下旅客。

(四)嚴禁非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和摩托車晴雨傘。

(五)嚴禁擅自改裝機動車、爲摩托車加裝車棚、安裝晴雨傘及固定裝置和爲貨運車輛改裝貨廂加裝欄板。

(六)嚴禁三輪摩托車加裝車棚、兩輪摩托車安裝晴雨傘、貨運車輛改裝貨廂加裝欄板上道路行駛。

(七)嚴禁機動車不按標識標線停放。

(八)嚴禁貨運車輛超載、超限。

(九)嚴禁貨運車輛7:00-19:00進入中心城區限行區域(具有城市服務功能且取得通行證的特種車輛除外)。

(十)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爲交通違法違規行爲說情。

希望全體市民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規,積極提供涉嫌各類違法的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爲舉報人保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電話:公安110,交警,城管,運管,創文辦 。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年12月15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1

爲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有序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動,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區主次幹道各類交通違法行爲。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隨意橫穿道路、翻越隔離護欄,禁止乘車人向車外拋灑廢棄物。違者,處20元罰款。

二、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違者罰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違者罰款200元;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違者罰款100元。

三、禁止機動車亂穿亂插、違法掉頭、違法超車、逆向行駛,禁止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者依法嚴處。

四、禁止機動車亂停亂放,距離公共汽車站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放機動車,對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並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佔用道路施劃停車泊位,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罰款。

六、對安裝遮陽傘、加裝頂燈等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禁止無牌無證、假牌套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者除依法處以罰款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扣留機動車。

八、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嚴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追逐競駛,違者依法嚴處。

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一)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二)逆向行駛的。(三)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的。(四)不按規定載人載物的。(五)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六)違法停放的。(七)安裝遮陽傘等影響安全的設施的。

十、駕駛摩托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違者罰款100元。(一)摩托車應當遵守右側通行原則,並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沒有設置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二)禁止摩托車在南湖大道華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車站、xx大道西華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橋路口、巴陵中路九龍商廈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貨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時段通行。確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區的貨運車輛,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區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違者罰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佔道爲市,違者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扣留車輛15日。

十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五、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禁止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依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依法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對圍攻、謾罵、毆打執法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樓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

二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2

爲了加快創建文明社區的步伐,營造乾淨、整潔、有序的宜居環境,不斷促進社區文化和社會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區。根據上級黨委環境衛生整治通知精神,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以人爲本的管理理念,圍繞創建文明社區爲目標,以認真探索和落實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爲突破口,動員全社區,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對社區環境衛生進行全面整治,使社區環境衛生髮生根本的變化。

二、整治的內容

(一)環境衛生方面:

1、積極宣傳、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衛生行爲。禁止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垃圾。?

2、抓好小區、街道的清掃保潔工作,做到無垃圾、無雜物、無污水、無渣土。

3、規範衛生管理,嚴格控制亂倒垃圾、亂倒污水現象,限期消除積存暴露垃圾。

4、完善基礎環衛設施的維護,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維護、保養、補充,確保運行狀態良好。

(二)居容管理方面

1、道路、街巷要做到路面整潔,無坑窪積水,排水設施完善。?

2、整治車輛亂停、攤擔亂擺等現象。

3、沿街店鋪嚴禁出店經營,確保門前整潔衛生。

4、報欄、宣傳欄、標語等公共設施完好,整潔衛生,確保正常使用。?

5、徹底清理亂張貼、亂塗寫現象。

6、堅決制止毀綠現象,及時清除枯枝、雜草渣土等垃圾雜物。

三、實施步驟及時間

第一階段(5月-6月)廣泛宣傳動員,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制定方案,成立領導小組,開展環境衛生清理活動。

第二階段:(6月-7月)按照創建文明社區的標準,建立衛生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階段:(7月底)鞏固整治成果,提升管理水平,總結經驗,樹立典型,表彰先進。

四、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社區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王焱飛爲組長,副書記張秋榮爲副組長,社區網格員爲成員,專人負責,抓好落實紮實開展好此項工作。

2、廣泛宣傳,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宣傳方式,大造聲勢,教育引導廣大羣衆樹立“社區是我家,衛生靠大家”的管理觀念,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使綠化、淨化、美化家園成爲全社會共同心願和自覺行動。

3、加強環衛工人隊伍建設,建立長效衛生管理機制。根據社區實際,增加環衛清掃保潔、垃圾收集、運轉人員,保證轄區衛生管理隊伍健全,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xx年xx月xx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3

各鎮(街)物業辦、各物業服務公司:

創衛迎查在即,根據區創衛辦的部署要求,請按照創衛達標標準,對本轄區物業企業管理範圍內的服務項目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觀整潔,封閉加蓋。

2、使用密封式垃圾清運車輛清運,確保垃圾日產日清。

3、公用場地衛生清潔,無衛生死角,無雜物、無煙頭、無痰跡。公共區域無亂停放,秩序良好。

4、公共樓梯、扶欄、走道乾淨整潔,無亂堆亂放,牆面無亂貼亂畫。

5、綠化亮化好。綠地無破壞,花草樹木無病蟲害。路燈和樓道燈正常照明,乾淨明亮。

6、市政設施設備完好。排水管網通暢,井蓋無缺損,路面平整無坑窪。電梯及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整潔,定期檢修,無影響業主(居民)生活的事故。

xx年xx月xx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4

爲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打造潔淨、暢通、文明、和諧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決定開展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x年1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二、整治範圍:重點整治城區建成區,包括城區嚴管街、主次幹道、背街小巷、城郊結合部及醫院、學校、市場周邊等區域。

三、整治內容:

1.臨街商鋪應當自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保持門前道路暢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須進店經營,嚴禁倚門經商、佔道經營。

2.禁止在城區主次幹道上佔道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遮陽傘蓬。臨街商鋪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進行車輛清洗、維修、電焊加工等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商業宣傳活動、外延展性裝修、佔道施工。

3.城區主次幹道兩側沿街單位、個體工商戶、各經營業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嚴禁向街道亂倒垃圾、污水。

4.整治佔路爲市的行爲,取締嚴重影響、阻礙道路交通秩序的馬路市場。

5.城區主幹道兩側佔道經營的夜市攤點一律進入門市內規範經營,且不得發生噪音、油煙、污染環境等擾民行爲;對無門市露天經營的,統一規範進入指定區域經營,並保持攤區整潔衛生。

6.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當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內按規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侵佔城市綠地、人行道、人行橫道、非機動車道和居民小區出入口隨意停放。

7.建築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標準施工,建築渣土、材料按規定時間、線路實行密閉運輸,嚴禁運輸車輛遺撒泄露。

四、城區各單位和全體市民必須嚴格遵守本《通告》,積極支持綜合整治工作。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管理行政政法部門將依法暫扣違法物品和工具,並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五、凡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xx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xx市xx區環境保護局

x年11月4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5

爲規範城區道路車輛通行秩序,確保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區域和道路全天時限制非市區號牌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通行和停放(特種摩托車除外):

塔北路與雙坡路交叉路口經雙坡路、寶慶東路、建設南路至邵陽大道和建設南路交叉路口爲東界;邵陽大道和建設南路交叉路口經邵陽大道、佘湖橋、邵洲路至邵洲路與西湖南路立交路口爲南界;高速公路邵陽南收費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寶慶西路、雪峯路、白公城路、西湖橋、資江北路、資興路、汽車北站、魏源路、蔡鍔大道至蔡鍔廣場爲西界;從魏源路與蔡鍔大道交叉路口經魏源路、資江一橋、昭陵西路、紅星路、雙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與雙坡路交叉路口爲北界;界線道路及此區域內的所有道路、里巷爲限制通行路段。

二、禁止利用各類非營運客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非營運車輛從事出租營運活動。

三、嚴禁機動車亂停亂擺、無牌無證、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嚴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助力車上道路行駛。

四、處罰依據:根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營運證件經營城市公共客運業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人員一律行政拘留;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的車輛一律扣留;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從嚴查處。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6

爲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依法綜合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xx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決定從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月19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標:以治理機動車亂停亂放和交通亂點堵點爲重點,嚴格交通管理措施,曝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爲,進一步淨化道路通行秩序,提升羣衆出行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二、整治範圍:兩區主城區道路,五縣城區及城郊結合部道路。

三、主要內容:1.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3、不按規定車道行駛;4、車輛違反交通信號(亂鳴喇叭、隨意掉頭、斑馬線上不讓人);5.不按規定使用車燈;6.公交車輛不按站點停車上下人;7.涉牌涉證;8.酒後駕駛機動車;9.駕車追逐競駛、飆車等;10.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11.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活動;12.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在人行道上擺放落地廣告牌匾。13.未取得營運資格車輛參與運營;14.公共客運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潔、駕駛員不按規定着裝。

四、停車規定

(一)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內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二)機動車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1.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2.人行道、人行橫道;3.在施工地段;4.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5.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6.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

(三)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或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不得妨礙通行。

(四)客運出租車不得在公交站點停車。在路邊停車,駕駛人不得離車。

(五)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六)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處罰依據:秦州區民主路、建設路、大衆路、青年南北路、合作路、藉河北路等5條道路爲我市秦州主城區嚴管街,禁止機動車亂停亂放、隨意掉頭、逆向行駛等;校園門前兩側道路及人行道上嚴禁車輛停放;其它各縣區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嚴管街。公安交警、綜合執法、交通運管等部門將加大執法管理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凡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的,一律貼單拍照固定證據,處100元罰款;凡因違反禁令標誌停車的,一律罰款200元記3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對營運性駕駛員違規行爲及非法營運行爲依法實施處罰,並計入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覈及所屬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覈檔案。

對不服從管理,有意製造事端,造成一定影響或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xx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xx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20xx年12月10日

整治的通告範文 篇17

爲營造乾淨整潔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xx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xx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xx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在縣城區集中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現將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佔道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佔道經營、擺攤設點,嚴禁跨門店經營;依法取締未經審批的各類佔道亭(篷、傘)、攤點及馬路市場;規範批准設置的馬路臨時市場和夜市專區,做到不超界經營、不佔車道,市散場清、衛生達標。

二、集中整治亂停亂放。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泊位線內,摩托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專門停放處,做到車頭朝向一致,擺放整齊。

三、集中整治揚塵污染。城區施工工地必須規範設置圍檔,進出口路面必須硬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溝,配設沖洗設備,進出車輛必須沖洗,運輸建築渣土等易撒漏物質必須密閉,不得噪音擾民;禁止髒車入城。

四、集中整治亂搭亂建。依法查處、拆除違章搭建的建(構)築物,清理整治沿街亂堆亂放。

五、集中整治戶外廣告。禁止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時限在城市道路、建(構)築物頂部、牆面以及其他設施上擅自設置各類戶外廣告;禁止臨街門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區域擅自擺設室外廣告牌匾;禁止建 ( 構 ) 築物牆面、電杆、樹上或居住區域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各類廣告。

六、落實“門前三包”。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積極參與綜合整治,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落實門前“三包”責任,整治和維護好本單位和周邊環境。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爲,由公安、市政、工商、建委、環保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阻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鼓勵廣大市民舉報市容秩序違法行爲。舉報電話:縣公安局110、縣市政園林局、縣拆違辦、縣工商局、縣城鄉建委、縣環保局。

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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