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治理的通告(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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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治理的通告 篇1

爲營造優美、整潔、文明、有序的休閒和娛樂環境,切實加強巴城廣場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決定於20xx年11月9日起對巴城廣場進行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關於加強治理的通告(精選3篇)

第一條 廣場管理實行政府領導、部門協調、統一規劃、專業隊伍與羣衆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管理。

第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部門職能職責劃分爲:

(一)市公安局負責廣場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查處。

涉及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爲,需公安機關進行處罰的,應按法定條件進行移交。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廣場市政設施、照明設施、花壇、樹木、花草的維護和養護,以及環境衛生日常監督管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廣場範圍內經營門市的規範管理,督促經營業主規範經營,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

(四)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廣場範圍內噪音監測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廣場市容市貌管理,對在廣場及周邊亂搭亂建、亂擺攤點等違法行爲按《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條 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廣場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及愛護公共設施的義務和責任,應珍惜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服從廣場秩序管理,講究文明禮貌和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在廣場內隨地大小便、亂吐痰、亂扔菸頭、紙屑、果皮、雜物或向綠地、水池內扔廢棄物品。禁止將有礙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動物帶入廣場。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廣場用途和性質,不得在廣場及周邊搭棚和從事遊攤、騎門攤、兒童遊樂設施等擺攤設點、違規佔道經營活動。

第五條 凡在廣場內舉辦需要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活動,必須依法審批。

第六條 廣場內嚴禁隨意停放各種機動車輛及板架車、紙車和人力三輪車。

第七條 廣場內嚴禁從事賣藝、算命、乞討等影響市容的活動。禁止在廣場內進行以營利爲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動演出、剪影、刻字、販賣書畫和音響製品活動或進行雜耍、民間說唱、廣告宣傳等活動。

第八條 嚴禁損壞、踐踏和破壞花草、水池、綠地、樹木、圍欄、果皮箱、石凳、雕塑、燈器及各類電纜線路等市政公共設施。

第九條 廣場內有下列行爲者,除批評教育外,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菸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的;

(二)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的;

(三)在廣場內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

(五)在廣場舉辦壩壩舞等活動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器材音量超過60分貝的。

第十條 進入廣場遊玩、休憩,應自覺遵守廣場管理規定,維護正常的活動秩序,不得無理取鬧,對故意滋事鬧事,經勸阻無效者,視情節輕重,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市民在廣場內開展健康有益的集體體育健身活動,以北京時間6:30至8:30分、18:00至21:00時爲限,且音響不得超過60分貝,其餘時間不得進行。

第十二條 經批准在廣場範圍內進行非經營性宣傳、諮詢、爲民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時,不得使用超過規定噪聲分貝的音響設備。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不得污染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環境保護局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11月5日

關於加強治理的通告 篇2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汕頭經濟特區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屋產權人是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責任人。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爲安全責任人;由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公房,其單位爲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前,做好房屋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發生房屋險情時,及時採取排險解危措施。

二、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按鑑定文書提出的處理建議採取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等排險解危措施。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三、經鑑定爲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爲治理,所需治理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四、對危及公共安全且長期找不到產權人及代理人的危險房屋,區(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證據保全後,採取措施解除險情。

五、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六、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採取排險解危措施,需要撤離的,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撤離。房屋危險解除後可以繼續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遷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七、遭遇颱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危險時,房屋內的居住人員應當立即撤離;無法自行撤離或者拒不撤離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轉移、疏散、撤離並予以妥善安置。

八、房屋出現險情,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撤離,並採取通知四鄰、做好警戒、報警等相應措施,確保安全。

九、直管公房、僑託房和私產房屋的搶險工作,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房產、僑務、公安、司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單位積極配合。

單位自管的危險房屋的搶險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十、設置在危險房屋及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供氣、供電、通訊線路的懸掛、支立物等設施、設備,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設施、設備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或者遷移。

十一、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險不查、有損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礙治理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9日市政府發佈的《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xx〕57號)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

5月21日

關於加強治理的通告 篇3

搞好學校的安全工作,努力維護正常的教學教學秩序,確保學校公物和財產不受損失,提高門衛工作效率,現就加強門衛管理工作如下規定:望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1、凡來校探望學生或因其它事務來校人員,必須經門衛同意並登記後按照規定時間進入校內,(探望學生時間:①上午第一節課之前②中午時間③晚餐時間)辦理相關事務人員經登記同意後進入校園,不得隨意進入教學樓。嚴格憑證出入制度,所有進出校園人員一律憑證出入,無證或證件國旗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2、任何閒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出校園,如有事需要進出的必須與校內領導取得聯繫,同意後,由該領導老師帶入校園,並且辦好門衛手續。

3、機動車輛上課期間不得進入校園,特殊事務須經相關部門通知方可進入。

4、門衛要按規定作息時間開關校門,在關閉校門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出入,相關人員要自覺支持門衛工作,特殊情況要向值日領導、值班人員說明清楚。

5、門衛工作人員要按時交接班,值班時間內不得隨意離崗,要認真參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6、其它未提事項,參照原定門衛制度和門衛工作職責執行。爲了學校的門衛工作,請各部門及全體師生積極配合,由此帶來的不便,請予諒解。

特此通告

灌南縣五隊中學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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