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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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1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參改單位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

經研究,全區各參改單位可依據《xx市xx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延委辦〔xxxx〕108號)精神,自xxxx年1月開始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區直部門列入區財政預算,鄉鎮(街道)由原渠道自籌,在交通費中列支。請各參改單位嚴格按照區人社局審定的在職在崗人員補貼標準按月發放。

xx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xxxx年3月17日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2

根據《學校班車運行改革方案》,xxxx年上半年報銷交通費的申請工作即日開始。

本次申請以《xxxx年下半年報銷交通費教職員工確認名單》爲基準。xxxx年下半年已經享受交通補貼、xxxx年上半年繼續自行解決交通問題到下沙校區上班或上課、不乘坐學校班車的教職員工無需再作申請;xxxx年下半年享受交通補貼、而xxxx年上半年需要改乘學校班車的教職員工請在 1月18日前 填寫《xxxx年上半年取消交通補貼人員登記表》,並將登記表發送至:xxxxxxxxx;xxxx年下半年不享受交通補貼、而xxxx年上半年要求自行解決交通問題到下沙校區上班或上課、不乘坐學校班車的教職員工請在 1月18日前 填寫《xxxx年上半年報銷交通費申請表》,並將申請表發送至:xxxxxxxxxxxx。

學校班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xxxx年1月3日

關於交通補貼的通告3

從xxxx年起,在全國有計劃地逐步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特作以下原則規定:

一、實行的範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不包括農業人口和市屬縣城關非農業人口),可以實行。

個別人口不滿五十萬的主要工礦區,如省、市、自治區認爲有必要實行本辦法時,需報經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

二、實行的條件

職工家距工作地點四華里以上,必須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或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三、補貼的標準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的職工,原則上由本人負擔一部分,其餘部分由工作單位給予補貼,每月本人負擔的部分,不要少於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單位交通車上下班的,應當適當收費。

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適當補貼修理費。每月補貼標準,不要高於一元五角。

已實行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城市,凡補貼標準高於或低於上述原則規定的應當適當調整。

關於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開支,企業單位由企業管理費中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中支付,國家機關由行政經費中支付。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擬定實施辦法,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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