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商品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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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因此,哪些事項應當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需要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據。如下是精心爲你挑選的20xx過期商品賠償規定,歡迎大家踊躍閱讀!

過期商品賠償規定
20xx過期商品賠償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微生物在醫學上按照對人類和動物有無致病性,分爲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真菌等。

農藥殘留問題是隨着農藥在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而產生的。目前使用的農藥,有些在較短時間內可以通過生物降解成爲無害物質,而大部分農藥難以降解,殘留性強。農藥進入糧食、蔬菜、水果、魚、蝦、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體健康。

獸藥殘留是指使用獸藥後蓄積或存留於畜禽機體或產品(如雞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藥物或其代謝產物,包括與獸藥有關的雜質的殘留。

重金屬指比重大於5的金屬,一般都是屬於過渡元素。如銅、鉛、鋅、鐵、鈷、鎳、錳、鎘、汞、鎢、鉬、金、銀,所有重金屬超過一定濃度都對人體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屬污染,魚類或貝類積累重金屬而爲人類所食,或者重金屬被稻穀、小麥等農作物所吸收被人類食用,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導致重金屬中毒。

廣義的污染物質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產、製造、加工、調製、處理、填充、包裝、運輸和貯藏等過程中,或是由於環境污染帶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質。

上述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人爲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於生產過程、環境污染等原因會或多或少進入食品中,最終進入人體。人體攝入的危害物質超過一定含量,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食品添加劑是指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我國目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鬆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着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製劑、基因修飾的微生物、增味劑、麪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等種類。

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嬰幼兒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長的重要時期,這個時期如果能夠得到合理的膳食營養,必將爲其以後一生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嬰幼兒主輔食品的各種營養成分必須搭配科學,某種營養成分既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良,多了也會引起中毒。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係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係到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嬰幼兒在滿足營養需求的同時又保證食用安全。同樣,其他一些特定人羣對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食品的標籤、標識、說明書中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如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編號。這些內容的標示都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規定統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例如,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這些都需要制定標準統一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質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屬於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包括檢測或試驗的原理、類別、抽樣、取樣、操作、精度要求、儀器、設備、檢測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準及複驗規則等方面的統一規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他內容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網友諮詢:

半個月前,徐女士在一家麪包店購買了價值260元的麪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裝袋註明的生產日期都是當天,保質期均爲3天。徐女士當即回家和家人一起食用後,卻發現全部有些變質變味,甚至有的已經相當嚴重。好在被及時發現,纔沒有造成中毒等後果。

在徐女士的一再質疑下,麪包店店員不得不承認這些麪包、蛋糕實際已經過期15天以上,只是麪包店爲了減少損失,曾更換包裝,重新打上製作日期。而面對徐女士的加倍賠償請求,麪包店卻以並未給其和家人造成任何損害爲由,只同意退貨退款。請問:徐女士真的無權索要賠償嗎?

律師說法:

徐女士有權向麪包店索要3倍或10倍的賠償。

首先,徐女士可依《消法》索要3倍賠償。該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其中所指的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麪包店明知麪包、蛋糕已經過期多日,甚至已經變質變味,卻爲減少自身損失,通過更換包裝,重新打上生產日期,製造當日製作,食品合格的假象,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明顯具備對應特徵。

其次,消費者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賠償。該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即只要具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爲之一,造成了消費者人身損害自然難辭其咎,即使沒有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消費者也有權索要10倍的賠償金。

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

第一條爲制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行爲,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

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第四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的商品;

(五)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第五條對本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欺詐消費者行爲的程序,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欺詐消費者行爲的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爲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爲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爲準。如果該行爲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爲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爲的成立。

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爲,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着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爲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爲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爲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爲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爲;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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