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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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12篇)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週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並改判爲“位於xx市xx區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費用直至女兒18週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後狀況如何,也願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爲今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於病魔的原因,以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週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爲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於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於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後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於是慢性疾病,後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裏,痛在心裏,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爲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爲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麼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於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於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爲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於某某基於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於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後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於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後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爲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爲。

原審法院認爲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佔有,該權利爲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爲前提,有什麼樣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行爲的發生就意味着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並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係。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爲之後就意味着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並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並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並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爲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佔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佔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爲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爲,這顯然是不可取,並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爲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於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爲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並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佔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並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麼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並沒有說不願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爲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於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3

上訴人:張,男,白族1965年10月2 2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139872。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爲非法集資活動爲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於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爲x0年1月5日、x0年5月5日、x0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爲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藉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藉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採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於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僞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於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於x9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爲由,武斷認定上訴人蔘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係,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製,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僞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爲民間借貸關係。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麼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隨着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並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爲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採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覈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4年02月10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4

上訴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山西莊村二組村民,住本村號,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鎮陳x村村民,住本村號。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此後同上,系陳之子。

原審原告:前進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禮泉縣阡東鎮阡東村,法定代表人,魏偉,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前進公司與陳、陳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xx區法院以()鹹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爲: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爲被告、陳、東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鑑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鹹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採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組證據爲郭、閆、黃、郭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採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證明內容爲: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陝A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爲我向陳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爲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並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爲證據採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年6月13日,陳帶人向李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後李讓司機將陝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後李與陳約定,如李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後,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後”到底後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爲什麼變化?將陳、陳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爲:李與陳因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後李將車輛交給陳,約定李應在一月內償還陳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應當與李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爲必然對李造成損失,李作爲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並結合鹹價鑑字()008號《關於陝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陳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爲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並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爲其扣車行爲屬於侵權,但卻錯認爲是質押。

其二,既認爲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鑑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於被告,受理費、鑑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前進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5

上訴人(一審原告): 樑,男,漢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xx市礦區新四區11橦4單元17號。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煤礦集團礦山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礦建),法定代表人:張,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市礦區新平旺緯一路一號,聯繫電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因上訴人不服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判令: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856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9個月×2);

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0412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11個月);

3、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加班費231336元(雙休日工資:262元×90天×9年=212220元、節假日工資262元×9天×2倍×9年=42444元);

4、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同工同酬)獎金216000元(平均月獎金20xx元×12個月×9年);

5、判令被上訴人以5492元爲基數爲上訴人補繳x年4月至x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或者賠償上訴人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

6、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8400元(700×12個月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5492元=山西省採礦業年平均工資65904/12個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

1、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一審法院以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採取的參照依據與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差距較大,判決結果錯誤。衆所周知,煤炭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在我省一直以來都處於其他行業之前。政府每年發佈的行業工資統計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即使在煤炭企業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職工的工資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內。一審判決以山西省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認定上訴人工資收入的標準,繼而作爲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賠償計算的依據,明顯不公平。上訴人是煤礦井下工人,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理應依法參照煤炭行業職工收入標準。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礦區人民法院()礦民初字第18號判決、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民終字第492號判決,都是參照的煤炭行業工資標準。而且以上判例中的當事人與本案的上訴人都屬同一企業都是被上訴人的在職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包括糾紛的性質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卻採用不同的標準來裁判,於法於理都說不通。這種做法損害了司法裁判的說理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2、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請求,錯誤。勞動報酬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對價的統稱,包括:工資、獎金、業績提成等。工資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被上訴人由於沒有與上訴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該支付上訴人雙倍工資。此雙倍工資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雙倍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上訴人的訴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間內提起的,因此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判決結果錯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是被上訴人的職工,與被上訴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隸屬關係。關於上訴人出勤、休假、加班、勞動報酬給付等均是被上訴人作爲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組成部分,相關內容信息均由企業管理人員、管理機構記錄、保管。所以應當依法由掌握這些信息的被上訴人承擔相關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交由被上訴人掌握的相關證據,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明顯屬於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4、一審法院認爲判令被上訴人爲上訴人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範圍,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列舉了三類情形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範疇、《勞動法解釋二》第七條列舉了六種情形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範疇,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範圍。依照法律規定,上訴人的請求屬於法院應予受理的三類情形以內不予受理的六種情形以外,依法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

上訴人已年滿五十五週歲,在被上訴人處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已經九年(x年4月至今,見:判決書第五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依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達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但是由於上訴人蔘加工作後被上訴人遲遲沒有爲上訴人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上訴人現在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三)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據此要求被上訴人首先爲其向社保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如果確實不能補繳,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的x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居民人均預期壽命達到76.34歲。上訴人按70歲主張)。

5、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支付失業金損失的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爲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首先,用人單位爲上訴人繳納失業保險與上訴人自己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存在法律衝突,即使存在法律衝突上訴人也有在兩者之間進行有利選擇的權利。一審法院因上訴人蔘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就否定了上訴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是極其荒謬的。況且,本案發生時已經失業的上訴人尚不符合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並未實際領取到農村養老保險金處於生活無着狀態。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對自己的不作爲導致上訴人失業期間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6

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 區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 ) 民二(商)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係。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爲並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生買賣關係,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爲。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 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製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本案中,增值稅發票記賬銷貨單位爲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 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爲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 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後,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銀行聯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爲被上訴人,收款人爲上訴人。”

(4) C投資有限公司作爲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範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並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係。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係。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係,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並非上訴人。《經銷商合同》是作爲一個框架協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生D產品買賣業務的資格。

上訴人並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係,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生買賣關係後,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儘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係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現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7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20x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

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8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住址:xx市XX區路375號

被上訴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址:xx市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爲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爲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爲依據,認爲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爲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爲。

原審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x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爲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爲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爲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爲。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x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爲部分2#房外架從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爲感!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9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於19某年1月 日,農民,國小文化,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於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後爲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於無效協議。

首先,《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爲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爲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矇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於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並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併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併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併列爲“被調查人”,並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後,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於爲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 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爲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願。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並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從上訴人最後的司法鑑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複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並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爲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x月x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10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漢族,x年7月18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路與路交叉口(系xx市xx區富星乾貨商行業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杜,男,成年,現住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11區中部。手機 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10月11日作出的()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爲“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佔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盡到應盡的義務,如被上訴人對此持否認態度,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視爲無證據或放棄舉證權利。換一種角度,我們可以設問一下,法院認爲被上訴人所搶的貨物不是上訴人的,哪麼本案中爭議的被搶貨物是誰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法院將此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有失公正。

一審判決在引用法律依據時,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而沒有引用與此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亦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系對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認爲“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佔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實是:“原告在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進貨即將返回時,被告乘機將原告所進貨物全部搶走(包括部分發票,對此部分貨物原告在本次起訴時並未主張權利),在起訴時僅對被搶的貨物但原告依然持有發票的部分侵權行爲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如此判快顯然屬於主觀臆斷,而非客觀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顯系認定事實錯誤,並且顯然有失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爲已經遭受重大損失,而一審判決卻顛倒事實,草率下結論,使上訴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11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x312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x21 電話:13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後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後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範文 篇12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x4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年5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4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x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爲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裏,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裏,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5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x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裏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裏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着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並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根源還在於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爲,一審判決不能把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爲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纔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爲被上訴人高某某並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迴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爲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x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並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爲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年x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x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年x月4日做出後,直到x年2月2x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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