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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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申訴狀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或其他公民,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同被告人的關係。

(2)寫明不服何法院的何號判決或裁定並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複印件。

(3)寫明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爲確有錯誤,要用事實說明,並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準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爲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爲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爲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爲原告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並充分闡明理由。

(4)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的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複印件。

格式

首部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並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避免出現以下問題:

1、申訴狀漫無邊際,不得要領。申訴人多數都有一大堆的申訴材料,但是,他們往往不能從中歸納出案件的要點,而是就一些細節問題糾纏不清,表面上來看好像對各個問題講的都很具體,但實際上掩蓋了案件的本質問題。

2、申訴狀論述事實多,法律論述少。事實與法律是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啓動再審的兩個方面。其中,生效裁判適用法律或者對於法律理解是否有誤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當前,我國雖然一直更重視事實問題,但是絕不意味着不用關注適用法律的正確與否,法官作爲職業法律人,對於法律適用的重視也在隨着我國法治化進程日益強化。因此,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問題對於申訴案件是非常必要的,而申訴人這一方面的能力欠缺往往不足以寫好申訴狀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3、申訴狀中言語過於偏激。言語偏激是申訴狀的一個很致命的缺陷。申訴人作爲被冤枉人或者其近親屬,對於冤假錯案有着切膚之痛,再加上申訴過程中遭遇的艱辛,所以往往比較容易激動和偏激。這一點常常在申訴狀中透露出來,言語偏激就會使的申訴狀說理不充分,給人以偏蓋全或者無理取鬧的感覺。畢竟司法人員不會因爲申訴人口誅筆伐而啓動再審。而是要根據案件的事實與法律來作出裁斷。

4、申訴狀中一些推測或是武斷依據不充分。這些論斷帶有申訴人很強的主觀色彩,如認爲某法官或某某檢察官、警官收受賄賂,又如認爲某某證人是因爲被恐嚇而改變證言等。這些結論如果要是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的,那當然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而寫在申訴狀這樣一種非常嚴肅的法律文書之中,只能降低申訴狀的嚴肅性和說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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