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離婚上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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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離婚上訴狀怎麼寫
民事離婚上訴狀1

上訴人:黃xx 女 x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鎮xx村xx組1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後,劉xx認爲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爲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孃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願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傢俱,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裏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爲,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於借款,但如果沒有孃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屋即使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605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並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麼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瞭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爲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爲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三項,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損害賠償20xx00元;

2、請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五項部分判決內容,改判爲“位於xx市XX區XX號XX0車位、xx市XX區林泉北街XX房、xx市xx區xx東路XX房、北京市朝陽區XXX房歸上訴人所有;xx市xx區XXX房、xx市xx區天XX車位、北京市順義區XX幢歸被上訴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被上訴人人存在嚴重過錯,上訴人請求法院按照上訴人佔80%、被上訴人佔20%進行分割處理;

3、原審判決遺漏了上訴人訴訟請求的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撫養XXX4年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

4、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對於被上訴的過錯損害賠償明顯過低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存在過錯,但僅僅支持30000元的損害賠償明顯過低,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我國婚姻法設立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初衷。由於是被上訴人過錯在先,在雙方婚姻期間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訴人一直矇在鼓裏,這給上訴人和上訴人的父母親人造成極大傷害。且被上訴人惡人先告狀,多次對外造謠說小孩是人工受精並經過上訴人同意的,這對於一個男人來說是多麼大的羞怒。且考慮到本案夫妻分割財產標的較大,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損害賠償的20xx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審法院明顯有意偏袒被上訴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要求返還撫養XXX4年的撫養費(按每月10000元計算)判決不當,應當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XXX非上訴人親生,被上訴人理應返還這4年的撫養費。而原審法院卻以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而不予以支持,這是完全扭曲法律條文,損害了上訴人合法利益。且不說法官應當按照自由心證來推理這四年的撫養費是客觀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四年的成長必然要有花費,現如今原審法院不支持撫養費的返還,也就是間接在否認XXXX這個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訴人沒有提供有關撫養費用的證據,法院也應該參考按照xx中產階級家庭的孩子撫養費進行認定。故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四年撫養費應當予以支持。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分配不公,判決不當,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在分配財產時沒有考慮實際情況,過多的保護被上訴人的權益,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審法院在財產分配上基本上將交通便利、處在市區的房產和車位判給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全部分得位置偏遠的財產,這明顯對上訴人不公。在庭審中,上訴人已經做出很大讓步,雙方纔確認位於偏遠地區位於白雲區林泉北街的車位和房產可以歸上訴人,而市中心位於xx區天府路的車位和房產給被上訴人。而對於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XX房,當時上訴人沒有完全考慮自己的實際居住問題,並且上訴人也相信法院應判給我至少一處xx或北京市區房產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強同意該房產歸被上訴人所有。而被上訴人強調的無生活來源、小孩需要撫養、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過是爲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實上是在幕後的第三者爲爭奪上訴人經過勞動奮鬥辛苦打拼的房產。且小孩的生存撫養依照法律關係和倫理道德上與上訴人無任何直接關係,上訴人無任何應盡義務。

其次,按照原審法院的判決,上訴人在北京將處於無房居住的境地。由於位於北京市XX區的XX房沒有裝修,無法立即居住;且地處北京六環遠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現在花錢僱人裝修,也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和巨大裝修費,上訴人現在無力承擔。由於這段不幸的婚姻發生在xx,上訴人在離婚後基本上考慮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xx;而被上訴人XX長期居住生活在xx,孩子也在xx,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陽區的801房目的是作爲市區房日後變賣轉手較快。況且被上訴人XX在xx已經分得位於xx市中心位於xx區天府路的1007房和車位,這對於其在xx工作和生活都綽綽有餘。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爲何原審法院會如此偏袒女方,還將位於xx區xx東路的1002房判決給被上訴人,這等於將位於xx和北京的市中心房產全部判決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全部分得偏遠的房產。法律強調保護弱勢,保護無過錯方,可問題是被上訴人是無過錯方?屬於弱勢方嗎?

最後,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原本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是因爲被上訴人的背叛導致今天的悲劇。這責任在於被上訴人,在於幕後的第三者。上訴人飽受精神摧殘和社會異樣眼光看待,無法對自己尊嚴有個交待,無法面對周圍同事和朋友。上訴人只想給自己找回一個屬於自己的尊嚴,給年邁的父母一個交待,讓他們享受天倫之樂。故從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來看,法律也更應該站在上訴人這邊,真正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犯罪行爲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案的財產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依據上述規定,原告在該離婚案件中,屬於無過錯方,所以請求法院在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時,作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上訴人還是堅持佔80%份額,被上訴人佔20%份額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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