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訴狀(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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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狀(離婚訴訟)
上訴狀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xx1年x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xxx年x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路辦事處xxx村1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3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xx1年戀愛至xxx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裏,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係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着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瞭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xxx2年4月2x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沒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xxx3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着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爲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後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裏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願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願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爲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爲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爲23xxx.x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後借款共計115x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於xxx2年4月2x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xxx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xx0元。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於xxx3年3月2x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xx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後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後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x00元因被上訴人未簽名、系父女關係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xx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x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xx300元和共同債務115x00元相互衝抵後,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樓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x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xx2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爲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於xxx2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樓房,該樓房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後共同建設的(有建築許可證爲證); xxx5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x萬元人民幣(每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樓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樓房的建設時間、坐落位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爲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x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x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佔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隻字不提、人爲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後,被上訴人母親爲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爲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幹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於 xxx3年x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xxx3年x月1日至x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每月爲x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爲的迴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後一次補償x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爲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每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爲x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每年支付撫養費一次(每月按x00元,每年爲xxxx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11月2x日

相關知識:

婚姻法離婚上訴程序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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