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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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例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例

上 訴 人:簡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xx,廣東(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xx省xx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繫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於xxx年2月××日在新干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於xxx年4月××日開庭。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爲,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干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xxx年2月18日到xx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爲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並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佣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xxx年2月18日到xx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爲,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繫,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裏體檢不代表就在哪裏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並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干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麼新干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爲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並依法撤銷(xxx)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xx年四月××日

相關知識

《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見於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據本法條,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76條:對於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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