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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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秀範文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xx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1)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爲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註冊時無註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爲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爲原審的被告,並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爲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爲,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1)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xx1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1)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於xxx1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xx1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xx1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1年12月1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秀範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0 年7月15日,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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