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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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
常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道縣人大常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牛華,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道縣人民法院(xxx)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縣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年5月14日,上訴人xxxx汽車有限公司就道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道縣人大常委會訴上訴人產品質量糾紛一案向道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該案屬買賣合同糾紛,而非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該案應移送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5月23日,道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道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爲買賣合同糾紛

原審裁定認爲: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原告以該合同的標的物產品質量不合格並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爲由提起的訴訟,應認定爲屬產品質量糾紛,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只要存在爭議,就不能認爲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畢,各方不再受該合同約束。事實上,直到xxx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仍就所謂的“瑕疵”問題與另一原審被告xxxx汽車(xx)維修站簽訂了《特殊優惠修理協議》,其中約定“車輛質保擔保期延長至xxx年10月16日”,說明該買賣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審法院認爲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的認定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曲解。2、《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爲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可以明確:產品侵權責任並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爲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而被上訴人所訴請的148606.3元損失是被上訴人對整車實施保養和整車正常維修而支出的正常費用,不屬損失範疇,因此也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事實,當然更不存在因爲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純屬買賣合同糾紛。

二、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被上訴人與本案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20xx年3月21日在xxxx開發區xxxx汽車有限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爭議標的物(轎車)採取的是自提自運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在xx,故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爲“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xxxx汽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道縣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購銷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更爲適宜

由於本案的爭議標的物(轎車)由xxxx汽車有限公司通過《產品購銷合同》向上訴人交付使用,又因爲主要的保養與維護、維修由xxxx汽車(xx)維修站承擔,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符合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x汽車有限公司

xxx年6月6日

常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2

上訴人:楊xx,男,漢族,19xx年7月xx生,住xx市xx區xx街xx號xx號樓xx號。

被上訴人: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住所地:xx市xx路10號。

代表人:楊xx

原審被告:周xx,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區xx裏xx號附7號。

原審被告:xx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xx

原審被告:xxxx集團xx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xx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爲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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