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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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例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13601XXXXXX。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XX)鬆民二 (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XX)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XX)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XX)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註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xx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爲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 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XX)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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