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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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狀怎麼寫?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關於離婚上訴狀怎麼寫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婚上訴狀怎麼寫

一、離婚上訴狀的概念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爲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

二、離婚上訴狀的特徵及內容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徵:(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緊接着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係。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後,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

(二)上訴請求

離婚上訴狀要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複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離婚上訴狀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離婚上訴狀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爲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離婚上訴狀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爲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爲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後,書寫離婚上訴狀時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後,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爲: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爲: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書證XX(名稱)X件

20xx年離婚上訴狀模板1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xxx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爲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爲,至少是侵犯了作爲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爲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爲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爲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爲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20xx年離婚上訴狀模板2

上訴人:陳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市_____號,現住__________。

被上訴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

上訴人因陳_____訴朱_____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法院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民一(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改判准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並支持上訴人一審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市x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好,婚後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認定事實不清。20xx年5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人介紹認識戀愛,20xx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可見,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就草率結婚,彼此缺乏瞭解,婚後經常爲瑣事爭吵,沒有感情基礎。

2、原判“雙方雖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認定事實不清。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被上訴人在外喝酒、賭博,常夜不歸宿,對被上訴人毫不關心,雙方常爲瑣事爭吵,從20xx年至今,雙方長期分居。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後撤訴,被上訴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開庭,被上訴人口頭不同意離婚,但是早生活中卻出言不遜,經常以離婚相威脅,事實是被上訴人與其家庭分割拆遷安置房屋而不願意離婚,而不是雙方還存在着夫妻感情。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經審查不符合該規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撤訴後雙方依舊矛盾重重,加之由於上訴人先提出了離婚,雙方更加頻繁的吵罵,上訴人由於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婚姻,無奈20xx年7月上訴人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積極調解,但是夫妻已確無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與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被上訴人婚後經常在外喝酒、打牌、賭博,經常夜不歸宿,對於這些惡習,上訴人早已無法容忍。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審法院主審法官並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態度處理本案,態度極其不負責任,純粹拿當事人的婚姻大事當兒戲,可以說從主觀上就以不判決離婚的態度處理本案,從其審理中對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工資收入問題不做調查處理的態度來說,就證明了當事人的推斷。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判決准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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