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行政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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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行政上訴狀?那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如何撰寫行政上訴狀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瞭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爲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儘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爲,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爲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於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爲由,最後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

六、格式:

行政上訴狀(1)

(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號行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行政上訴狀(2)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行政機關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覈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本上訴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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