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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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金xxx,漢族,xx市xx街道辦事處轄區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

冤假錯案申訴狀

申訴人:金xxx,漢族,xx市xx街道辦事處轄區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

被申訴人:xxx,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申訴事項:

依法監督撤銷被申訴人濫用職權作出的閬城執罰字(20xx)第27號處罰決定書。

1、申訴人xx村xx草房灣的合法房產認定是違法建築。

2、申訴人兩兄妹的共同房產認定是一家人的房產。

3、與本案直接關係的合法有效的證據認定與本案無關和有力的證據故意不使用。

4、申訴人有部分建房依據還在完善期因行政規定而停止辦理的事實不顧,認定手續不具備。

5、局長xxx利用職權故意使用了與本案不適用的法律條款作爲定案依據。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位於xx村xx地名草房灣的房產是xxx年國道212線道路拓寬拆遷,申訴人沒有領取補償款,是村領款對拆除我祖業的房產修建的還房,妹金xxx也是同類型期段拆除搬遷戶,xxx年與申訴人的房子連接自建並投入使用,連層頂簡易鋼架棚共3層,面積380.69平方米,是兩家人的共同房產,屬合法房產,這次因商業開發拆遷補償爭議,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xx年7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後,濫用職權,錯誤的作出了閬城執罰字(20xx)第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侵害了申訴人兄妹的合法權益。現申訴到xx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科依法請求督查辦理。

聽證會上,申訴人提供了與本案息息相關的六份證據是,xx市規建局的房屋合法面積確認標準,申訴人向xx辦申請的危房新(改、擴)建初審表,申訴人之妻(馬xx)責任地房屋徵收提出問題答覆意見,xx市人民法院對金xxx建房子違規作出處罰,不履行義務對該房的查封令,xx市人民法院對金xxx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李xx(系申訴人之母親)祖業房產的證明書,申訴人在聽證會上口頭上又再次陳述了本房產是兩兄妹的共同房產,代理人提出了依法時間失效問題。而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濫用職權,不講事實依據,將其提供的六份證據寫爲五份,少的是我祖業的房產證明故意不用,把與本案息息相關的證據說成與本案無關,把兄妹的共同房產說成是一家人的房產,把還在完善的建房手續因行政規定而停辦認定手續等等,濫用職權作出了閬城罰字(20xx)第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0xx年5.12汶川大地震,申訴人兄妹房子受損嚴重,爲了家人的生活及安全需改建,當時地方行政就有規定,同時申訴人還執有xx市安檢局的危房鑑定備案書,本人的申請改建書上有xx村鎮建設管理所批覆同意改建,並加蓋有單位印章,才進行的危房改建,改建性質合法,應該認定爲合法房產。

聽證會叫做聽證,應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0條生效的人民法院裁決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的依據。金xxx的房屋修建雖因土地佔用與國土資源局發生有爭議,但最終有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而不顧,目視枉法,確以權定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辦事指南(一)》的通知第2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的公告,允諾等形勢爲自己設定的義務,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判斷是否對原告負有法定職責的依據。xx市規建局對房屋合法產權的確認標準中有條款規定,是報xx市分管副市長杜永龍批示並在按依據實施,就是說是行政在職權範圍的允諾,應當執行,但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使用了與本案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1款和64條規定,《法工委辦公室意見》是明顯的故意行爲侵害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濫用職權,侵害了申訴人兄妹的合法權益,使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嚴重的受到侵害,致使合法房產未按相關規定得到合法補償就被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它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爲了依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無權對房屋產權性質作出認定,請求xx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依法監督撤銷閬城執罰字(20xx)第27號處罰決定書。

xx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

申訴人:金xxx

20xx年9月26日

附:證據複印件

相關知識

一、申訴狀的概念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爲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複查糾正所製作的訴狀。在申訴狀中,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訴的一方稱爲申訴人,另一方稱爲被申訴人。

二、申訴狀的特點

申訴狀與上訴狀一樣,也具有強烈的針對性、充分的說理性的特點。但二者有區別:申訴狀是對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而提出的書狀。上訴狀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而提出的書狀。

三、申訴狀的作用

保護當事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申訴是法律賦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如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訴狀。

四、申訴狀的結構、寫法

申訴狀一般包括首部、案由、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尾部幾部分。

1.首部

包括標題和申訴人基本情況兩部分。

(1)標題。應寫明案件的性質和文種,如“經濟糾紛申訴狀”。

(2)申訴人基本情況。應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申訴者不是被告本人,而是被告的辯護人,應寫明其姓名、職業、同被告人的關係,並加寫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另外,還應將對方當事人(即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

2.案由

應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的何字號判決而提出申訴。表述爲:“申訴人因XX一案,現對你院X年X月X日XX字第X號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3.申訴請求

用簡明扼要的語言,概括地寫明請求人民法院給予解決什麼問題,說明原來所受到的處理有什麼不當之處,要求給予怎樣的改變處理。如寫爲:“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等)

4.申訴事實和理由

這部分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也是能否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重要依據,因此一定要寫清楚。這部分主要是針對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者決定書)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運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上存在的錯誤,分別加以闡述。在指出錯誤的同時,要提出有關的證據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裁判應予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

5.尾部

寫明致送機關:“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附項,應說明一、二審判決副本份數、申訴狀副本份數,物證、書證的名稱、件數、存放地點,證人姓名、住址等。

五、申訴狀的寫作要求

1.要求要明確。認定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才提出申訴。是認定原判完全錯誤,要求撤銷原判,還是認定原判部分錯誤,要求減判,都要明確。

2.說理要充分。判決和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不會輕易改動。要達到申訴的目的,一定要擺出確鑿的人證、事證、物證,說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準確地引用法律條文,進行合乎邏輯的分析,以證明判決或裁定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這樣,司法機關纔會接受當事人的申訴,纔會產生審判監督程序,進一步去研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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