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議辯論中有關量的邏輯問題

來源:瑞文範文網 1.16W

辯論與邏輯不可分割,辯論中的問題夾雜邏輯的問題。

最新小議辯論中有關量的邏輯問題

在辯論場上時常聽到有的同學拍案而起,理直氣壯道:“對方的立場是一個全稱命題,要證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稱命題,只要舉出一個反例……..”此言差矣。

全稱還是特稱,這是一個問題。

首先,辨析兩個比較兩個相近的命題。“所有的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與“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眼看相似,實則不同。前者便是全稱命題,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無賴、流氓乞丐但凡中國人都是勤勞善良的,此命題明顯爲假命題。而後者爲真,至少在中國人的情感中我們願意相信這是真的。此處“中國人”這個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國人”作爲一個集合來反映,相對於全稱命題中量的確定性和絕對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確定和模糊的。而這種不確定體現在無需“一個都不能少”,換言之,即便有些中國人十惡不赦也不足以否認“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爲真,即構成集合的個體未必具有集合體的特有屬性。而這一結論的對立面爲大名鼎鼎的“三段論四概念錯誤”。

辨析這兩個命題的原因在於,在界定辯題量的性質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視。而被忽視的原因可能是因爲全稱命題的特點——量項(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達中時常被省略,如“違法行爲破壞社會秩序”是一個省略量項的全稱命題。可問題是,全稱命題的量項有時被省略不代表沒有量項的命題就是全稱命題!而大多數的辯題都沒有明確的量項,於是在實戰中辯手就堂而皇之地將此類辯題界定爲“全稱命題”——未必!

切入正題,以“個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爲例。對於沒有“量項字眼”的辯題,量的前提是不明確的,而需要根據本方的立場設置,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內,此處合理的標準有很多,視辯題而定。設置無非假定兩種情況,其一沒有,其二省略。如果沒有量項,則辯題中的“個性”是一個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允許有“漏網之魚”的,所以雙方無需窮盡所有個性,但都要論證普遍性,即普遍的個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也是從普遍意義出發的。從這個角度而言,要求對方論證全部,自己只舉個例,是有失偏頗,甚至是偏激的。

如果省略量項,則是全稱命題或特稱命題,即“所有或有的個性…….”。認爲對方是全稱肯定,而本方是特稱否定,顯然是強盜邏輯。既然辯題沒有明確的量的限制,那麼同樣的邏輯反過來界定,爲什麼不可以對方是特稱肯定,而本方是全稱否定呢?xx年,新國大對武大,辯題“以成敗論英雄是可取的”,新國大認爲:有一點可取之處即爲可取,而不可取即要論證所有都不可取。這個有趣的邏輯被餘磊一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頂得啞口無言。即便正方退一步論證全稱肯定,反方同樣可以論證全稱否定,而非一定是特稱否定。反方論證特稱否定的邏輯在於:全稱肯定的矛盾立場是特稱否定。可問題是,雙方辯題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相互矛盾的嗎?雙方辯題如果是相互反對的,同樣是一種合理的存在形式,而全稱肯定與全稱否定即是上反對關係。

以上的霸王條款不僅在邏輯上不必然,在價值上更是不應該的,而價值應該從辯論賽的內在機理出發。辯論正義一個基本的前提就是必要立場的對等——一個以某種方式要求對方的辯手,不能認爲對方在同樣的情況下以同一方式要求自己是不公平的。辯論在本質是要求雙方公平與平衡的,在不公平的背景中對抗,辯論會缺失平衡的美感。如果一個辯題在公衆語境下有很大的傾斜,那麼這個辯題是失敗的。同樣的道理,如果雙方辯題本身的邏輯定位非常懸殊(除了辯題中有明確字眼規定外——如善必有善報),一方論證全部,一方只舉個例,雙方的論證程度天壤之別,顯然是厚此薄彼,有悖公平。

更進一步說,世事無絕對,而對於辯論賽中經常討論的社會學命題,同樣是包容個案的。所以,全稱命題只是一種理念是的“全部”,在辯論的實踐中,是無需苛責也不應該苛責的。某些全稱命題只需像集合概念一樣論證到普遍性即可成立。既然凡事皆有例外,那麼只舉個例就想證明觀點,不僅有悖常理,而且論證上毫無難度,使辯論會缺乏深度和意義。

辯論本身應該是寬容和虔誠的,如果八個20歲左右的青年人在場上肆無忌憚地宣言“所有”、“全部”之類的狂妄之語,確實是對人類文明的嘲弄。但是這種寬容,並不意味着放虎歸山,而是居高臨下卻不咄咄逼人的君子之風,遊刃有餘且將心比心的博大胸懷。或許,在當下充斥着霸王條款和強盜邏輯的辯論場上,嚴於律己,寬以待人正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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