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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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設立於1971年。根據《存款保險法》,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簡稱DICJ)緊接着於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的初始資本金為4.5億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機構各出資1/3。此後,日本政府又於1996年7月出資50億日元從房屋貸款管理公司(Housing Loan Administration Corporation,簡稱HLAC)購買了其轉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貸款。現在,日本政府的資本金佔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全部資本金的95%。

自1977年以來,日本金融機構破產事件層出不窮,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要運用兩種方法來處理銀行倒閉問題。第一種是償付法,DICJ在最高限額內賠付存款金給存款人;第二種稱為購買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願意兼併倒閉銀行的合作者來對銀行進行重組,並由它接管倒閉銀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過對合作者提供資金援助來幫助倒閉銀行順利破產或者被兼併。

當一家銀行破產時,金融服務廳廳長將指派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銀行的事務,在其管理期間要從普通資產中剝離出不良資產,然後將不良資產賣給DICJ下屬的處置回收機構(Resolutions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簡稱RCC),而且破產管理人要找到願意兼併倒閉銀行的合作者來併購破產銀行的良性資產。當找到一家這樣的銀行時,這個處置過程即告結束,破產管理人也因完成使命而告解職。如果長時間找不到這樣的銀行,破產銀行的事務將暫時移交給DICJ在今年三月成立的一個下屬機構——日本橋銀行(the Bridge Bank of Japan)做短期管理,直到確定一家願意併購破產銀行的金融機構為止。DICJ通過對合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支持使其兼併或者接管問題金融機構來解決銀行破產事件。去年,DICJ運用購買和接管法已經處置了兩家銀行、7家信用聯盟和28家信用組合。

綜上所述,DICJ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可以歸納為四種:第一,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為儲户設立安全網;第二,恢復金融機構的監管地位;第三,支持整理回購機構(RCC)的回購業務,追訴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最後,將破產銀行的不良債權予以資本化以及收購健全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

設計方案和運行機制

組織和人事營運委員會(the Policy Board)下屬於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ICJ),負責DICJ的重大營運決策,其成員包括營運委員(八名以內)及該機構之理事長、理事(原為一名,1998年改為四名),其中,營運委員由理事長自金融業務專家中挑選提名,經金融再生委員會及大藏大臣認可後任命,一般由日本銀行協會聯合會及其他金融機構團體代表擔任,當前的營運委員會有8名成員。上面提到的四種業務分別由四個部門負責經營管理,截止到10月1日這四個部門的人員編制已達394人。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工作量很大,如追訴相關人員的經營責任和其他相關的專業業務等。DICJ有來自諸如財政部、法務省、警察廳、中央銀行、政府金融機構和個人實體等各方的業務專家來完成這些工作。我們的監管當局是財政部和金融服務廳,他們監管着DICJ的各項工作。

會員資格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納入存款保險制度的金融機構,如《銀行法》中規定的銀行,《長期信用銀行法》中規定的長期信用銀行,信用組合,信用聯盟,勞工銀行以及那些信用聯盟和信用組合所屬的聯邦銀行等。《保險法》要求那些在日本設有主管機構的金融實體必須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所以那些沒有在日本設立主管機構的外國銀行可以免於加入。

存款保險制度囊括了活期賬户(current account),存款賬户,定期存款,而那些以外幣和可轉讓存單形式存在的存款則不包括其中。當儲户將錢存入銀行時,在儲户、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公司之間就自動生成與保險緊密相連的法律關係,保費將由投保銀行支付給存款保險公司。

保險限額(insurance coverage)及保險費按慣例,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存款保險制度都規定了保險限額以規避道德風險或將存款保險制度的經營風險降到最小。日本在1971年開始採用存款保險制度時,其保險限額為100萬日元,到1974年就增至300萬日元。自1986年,包括本息在內,存款保險限額增至1000萬日元后,至今就穩定在該水平上。與以往通過併購破產銀行的傳統做法不同的是從1976年DICJ開始通過提供資金援助來解決銀行破產問題。

DICJ是在1992年第一次通過提供資金援助來解決銀行破產問題的。然而,自此之後,銀行破產事件逐年增加。因此,日本政府在2019年3月末從5年期臨時計劃的有限擔保制度轉為總體擔保制度。2019年4月1日即統計出了有限擔保總體規模的清單。10月初在東京,日本政府宣佈他們將這個五年計劃期又延長了兩年。當前日本銀行部門的狀況已成為爭論的焦點,尤其是如何加速處理銀行的不良貸款以恢復日本經濟的問題。在日本,絕大多數人都會通過使用銀行存單、信用卡等與銀行體制發生聯繫,因此保持公眾對銀行體制的信任對於金融制度非常重要。為了在政府對存款全部擔保的情況下達到這個目的,日本政府已經開始考慮推行新型的存款賬户。我們會同有關方面磋商後決定如何去做。

保險費由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ICJ)的營運委員會(PB)負責制定,而DICJ的營運委員會的意見需得到財政部和金融監督廳(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簡稱FSA)的委員同意方可執行。保險費可由保險費率與上一個財年“合格存款”的總額相乘計算得出,其必須在下一個財年開始的三個月內支付。這則規定適用於納入存款保險制度的所有金融機構。當前,DICJ將“合格”的存款分為“特殊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儲蓄存款、當前存款(current deposit)和特殊的存款(specified deposits)都歸類於“特殊存款”,而到期存款等則歸類於“其他存款”。保費也會因存款所屬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對於目前這個財年來説,“特殊存款”的保險費率為0.094%,而“其他存款”則為0.080%。從今年4月1日起,大部分存款將歸類於“特殊存款”,只有少量存款將歸類於“其它存款”。

資本金營運資金來自於本國市場購買和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來籌集資金。2019年3月底,我們籌集的資金已將近20萬億日元,其中8000億日元是在上一財年從債券市場上籌集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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